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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59:15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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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4号)精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内容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中省直单位)。监督投诉内容包括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不良行政行为。
二、原则和形式
监督投诉工作要坚持实名投诉、按规定程序受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投诉方法可采取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责任分工
成立市、县(市)区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分别设在本级人事部门,负责投诉的登记、立案、分拨、督办、结果备案等工作。市投诉中心除负责市直公务员监督投诉工作外,还负责对各县(市)、区投诉中心的检查指导和对全市重大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投诉的接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询问投诉的主要问题,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做好登记。
(二)投诉的立案与分拨。对投诉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监督投诉范围和内容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立案,并填写《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经投诉中心领导批准后,分拨给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接到《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后,要及时准确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相应处理。
五、办结时限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中心分拨的投诉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报本级政府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六、结果处理
公务员的监督投诉处理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队伍评估和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下列处理:
(一)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由所在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有吃、拿、卡、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违规审批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对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降职;
(四)公务员有以上不良行政行为,在1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应予以辞退;
(六)1年内公务员被投诉并查实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的部门,取消其“十佳机关”和“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公务员队伍管理与建设工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2%;
(七)被投诉的公务员干扰、阻挠和不配合对其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调查处理的部门,要对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提出批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振兴老工业基地政务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工作力度。市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对全市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八、附则
(一)被投诉的公务员对依据本实施办法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相关法规提出申诉控告。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
                      鞍山市人事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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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上海市港口局、上海市财政局


市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航管部门:

  现将《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精神,全面推进上海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使政府补贴资金得以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3〕552号文)以及《关于送审本市贯彻〈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有关实施方案的报告》(沪发改城〔2004〕077号文),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政府补贴的对象为1972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造完工,持有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的钢质挂桨机船所有人。

  第三条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申请政府资金补贴,必须在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或者按规定改造为落舱机船或驳船。船主可在六家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进行资质认定的船厂中自由选择(见附件1)。

  第四条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的政府补贴计算方式

  补贴数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单位吨位补贴额

  ㈠拆解补贴:补贴基数按船龄递减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8万元人民币;1984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2.4万元人民币;1972年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船舶,补贴基数为2万元人民币。

  单位吨位补贴额为155元人民币/总吨。

  ㈡改造为落舱机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1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90元人民币/总吨。

  ㈢改造为驳船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艘船舶0.3万元人民币;单位吨位补贴额为40元人民币/总吨。

  第五条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详细填写《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肆份,并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权证、国籍证、船检证以及船舶营运证等向所在区(县)航管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第六条政府补贴资金的审核

  1.区(县)航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政府补贴资金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验,符合享受政府补贴资金资格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在《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意见”中出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申请表进行编号。同时,计算出应补贴金额,与申请人签订《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见附件3)一式肆份,连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一并报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审批。

  2.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意见”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核准。

  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收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核准政府补贴申请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表和合同书各留一份备查,其余退应执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

  1.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入厂后即可凭身份证、船舶拆解改造施工合同(副本)、《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和《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合同书》向所在区航管部门申请领取政府补贴资金50%部分,并填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见附件4)一式三份(一份做财务付款依据,一份交领款人,一份结清余款时备用)。

  2.政府补贴资金余款待拆解改造完工后凭船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及船检部门共同出具的《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见附件5)及“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请款单”进行清算。

  3.政府补贴资金付款方式原则采用支票形式,并注明用途和船名。补贴金额不足支付拆解改造工程款的,差额部分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支付给船舶修造厂;有结余的,直接支付给船舶所有人。

  4.符合政府补贴资金条件并按要求已先行进行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其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并提供付款依据及书面说明(要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区航管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核查并逐级报批后再行支付。

  5.各区航管部门应相应做好登记汇总的辅助备查工作。并据此向市航务处申请资金,市航务处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应在财政部资金到位后拨付地方补贴资金50%部分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局待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结束后编制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操作程序

  1.船舶所有人在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其所有的挂桨机船进行拆解改造后,自行选择经认可的船厂进行实施并与其签订拆解改造施工合同。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将根据船舶的大小以及功率等情况,提交船厂设计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并报市航务处船检部门审查。

  2.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在船舶进行拆解或改造前,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要进行测量、拍照,收回全部船舶资料和证件并建档留存。

  3.挂桨机船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市航务处和区航管部门要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第九条监督管理

  1.挂桨机船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政府补贴或者限期退出航运市场。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市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责任制。凡未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实施情况或所报情况不实的,暂缓安排政府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3.市船检部门要加强对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定点船厂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船厂技术改造方案、生产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以确保挂桨机船拆解改造目标的实现。

  政府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63230985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港口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
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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