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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4:21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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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修正)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4月4日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商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应及时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第六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人对议案的说明,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条 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再作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修正案)》,同意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施行。



19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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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

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根据《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第四章〈审定原则〉的规定,制定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如下:
一、教材内容
1.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学科的教学目标。
2.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达到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编写不同风格、不同程度的教材,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需要。
3.具有思想性。结合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共产主义理想的启蒙教育和良好的道德、品格、意志教育。
4.具有科学性。观点要正确,材料、数据要符合事实。
5.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适当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
6.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并注意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材体系
1.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2.要使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科的知识结构结合起来,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本学科的教学结构。
3.有利于实现各学科的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4.注重本学科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和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三、教材的文字、插图
1.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内容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要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不要使用方言土语。
2.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3.引文、摘录要准确。
4.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按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5.标题、字母、符号均需统一,符合规范。
6.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计量单位。
四、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
1.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所表现的内容无科学性错误。
2.音像、图画所表现的内容要富有教育性,给予学生以美的感受。
3.要注意教学实效,音像、图画要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4.音像教材要符合国家教委电教局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五、教材中的练习和作业
1.配合教学安排作业和练习,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分量要适当,不要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2.作业和练习的安排要有层次,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
3.作业和练习的内容、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
4.作业和练习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字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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