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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附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6:51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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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附件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的附件


一、 关于第三条:
  (一) 有关购买、销售和运输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能源和燃料以及各种生产和经营资料的一切活动,应享受不低于给予与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在遵守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并遵照本协定的规定,上述活动的正常进行将不受任何阻碍。
  (二) 获准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和海域内工作的国民,应能为进行专业活动而得到适当的物质方便。
  (三) 对缔约一方的国民为参与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而提出的入境、居留、工作和旅行的申请,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给予善意的考虑。

二、 关于第四条:
  关于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补偿,其款额应相当于有关投资的实际价值。

三、 关于第五条:
  (一) 关于第五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款项的自由转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在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直接拥有的或通过与中国合作者的合营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帐户中支出。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不论法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上述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是否足够,均保证投资者转移第五条第(一)、 (二
)、(三)、
  (四)款所述款项:
  (甲)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允许兑换外汇;
  (乙) 中国政府批准的合同规定了外汇来源的;
  (丙) 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时或根据尔后的某项决定,被专项批准将其产品或服务销售为不可兑换货币;
  (丁) 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并经中国银行予以担保的款项;
  (戊) 第五条第(二)、(四)款所述的款项。
  (二) 第五条第(五)款所述的款项,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保证兑换并自由转移。
  上述规定将公平地、有诚意地并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执行。
  (三) 第五条所述的合理期间是指根据国际金融惯例通常完成转移手续所需要的时间。

四、 关于第八条:
  第三款所述仲裁程序如下:
  (一) 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的国籍与双方任命的两名仲裁员的国籍不同,并且应是同本协定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民。仲裁庭所有成员应自第一名仲裁员任命之日起三个月内任命。
  (二) 如果一方或另一方未任命其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未能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就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斯德哥尔摩商会主席作出缺额性任命。
  (三) 仲裁庭将在有关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国举行会议。如自最后一名仲裁员任命之日起的四十五天内未作出选择,则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仲裁庭按多数票裁决。
  裁决应按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进行。
  其程序将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庭的裁决应说明理由。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必要时,仲裁庭将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
  双方各自负担其仲裁员及仲裁过程中各自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有关其他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订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 务 院 总 理            总        理
    赵  紫  阳               皮埃尔·莫鲁瓦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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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4年10月9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自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
职 级 | 抚 恤 标 准
------------------------------------------------|------------------------------
班长、战士级 | 2,000元
------------------------------------------------|------------------------------
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 2,100元
------------------------------------------------|------------------------------
营职或十九级到二十级干部 | 2,200元
------------------------------------------------|------------------------------
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 | 2,300元
------------------------------------------------|------------------------------
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 | 2,400元
--------------------------------------------------------------------------------
注: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
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出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股东资格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五)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八)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九)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十一)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5号)、《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四、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监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公司关于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通过……(如受让股权、增资等)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占××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核准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二:

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

填表日期:

申请人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净资产


经营范围


申请人的股东及其在申请人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须填写投资金额及控股比例)


是否曾经或者正涉及诉讼?如是,请详细填写诉讼的事由,诉讼对方的名称、诉讼结果


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的行为?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存在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是否曾经从事期货业务或者拥有期货交易所的席位?如是,请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曾经因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业务受证监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或者处罚?如是,请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名称、调查事由及处罚结果。


申请人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


前两年度的税后利润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

期货经纪公司名称:

项 目
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10%以上或者有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的名称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必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原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如实填写,不变更的也要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请填写“无”。

2、“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和比例”中“原核准或者备案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名称、股东在注册资本中所占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只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金额和比例,金额和比例均不变的股东填写“股东名称,不变”。

3、涉及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此表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四:

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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