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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32:42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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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信双方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将采取相应措施:
  一、举办报告会、展览、文艺演出、体育表演、青年活动,互换出版物,翻译文学作品,并通过广播、电视、电影以及其他宣传手段,使两国人民在文化和人文方面更好地相互了解。
  二、为造型艺术、文学、戏剧、音乐、电影、广播电视、体育、青年和成年人组织以及图书馆各界代表之间的直接接触提供方便。
  三、鼓励艺术院校、体育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四、通过相互提供奖学金,为在艺术院校和体育院校间互派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方便。
  五、鼓励各自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对方组织的研究会、讨论会、展览、比赛以及文化方面的专家之间的会见。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教育方面的合作,为此:
  一、鼓励在高等院校、博物馆和科研部门之间互派教授和科研合作人员,并根据双方国内的现行规定,允许他们进入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他们的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二、通过奖学金的办法为高等院校互派留学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方便;
  三、为各级教育经验的交流提供方便,为此提供教育专家赴对方国家进行考察和学习,并经常交流教育结构、方法和改革的情况;
  四、审议是否可能圆满解决毕业文凭和证件的对等问题。
  五、双方相互鼓励在高等院校教授和研究另一方的语言和文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之间的科学合作,为此:
  一、为科学机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之间的接触提供方便;
  二、鼓励科学机构之间高级人员及其他专家的交流;
  三、提供奖学金以促进互派研究人员;
  四、交换专业性科学出版物;
  五、鼓励举办科学讲座、讨论会和研究会。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成立常设混合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最多八人。双方各派出相等人数,分成两组:即中国组和比利时组。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全会,会议主席由双方轮流担任。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比利时举行,以便制定工作计划和执行计划的财务条款。
  混合委员会可聘请专家给予合作。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其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九日在布鲁塞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比 利 时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康 矛 召             夏尔·费迪南·诺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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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证件号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5年9月8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无线局、监测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广影视传输网络公司(中心)、中央卫星传播中心、中广影视卫星公司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一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209—2005《基于时分复用数字信道的宽带会议电视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上述行业标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负责发行(网上电子发行网址为:http://www.abp.gov.cn/biaozhun/index.asp)。联系电话:(010)86093424,86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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