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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1:12:49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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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4年2月16日印发的《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需进一步完善,现修改后重新印发,以重印的为准,原件请自行销毁。

海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管理区、村民委员会,下同)提留、乡(包括镇、办事处,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家、省人民政
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活动中,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经营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营收入,兴办农村各种民办公助事业,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
第六条 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据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第七条 乡统筹费提取标准控制在村提留、乡统筹费两项总额的60%以内。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提取标准控制在乡统筹费的50%以内。
五保户供养费用在乡统筹费中列支。
第八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5至10个义务工,参加当地修缮校舍、抢险救灾、修路补桥和植树造林。抢险救灾任务重的,可酌情增加,由乡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九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10至20个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
第十条 村提留,从事种养业的农民,按承包土地(含水面)面积计提或承包项目的产值(产量)计提;从事其他产业的农民,按其产值(产量)计提。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村人口或劳动力计提,也可按经济收入计提。
第十一条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村提留和乡统费按户籍所在乡上一年人均纯收入5%计提,最高不得超过7%。本项费用不计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以内。
第十二条 在乡、管理区、经济合作社办农场、企业就业的农民,村提留、乡统筹费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收入水平在本管理区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困户,可免交村提留。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经营管理站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五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管理区和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收取。
第十六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管理区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连同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乡统筹费提取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通过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集体经济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村提留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由管理区设专业会计代管。管理区按照资金权属设若干经济合作社帐户,分户结算,不得改变资金权属关系。经济合作社帐户应设立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村提留中的管理费用于经济合作社、管理区两级干部误工补贴和办公开支。
村提留由乡经营管理站负责审计。
乡统筹费属于乡全体农民所有,由乡经营管理站管理和核算,设立乡村办学、优抚、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六个科目,各科目当年提取限额比例除乡村办学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外,其余五项在预算方案内作出安排。
乡统筹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八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准平调、挪用到本社、本乡以外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每年年初由乡人民政府商管理区提出当年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终由管理区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义务工和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也可以以资代劳,但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
因病或伤残,不能承担义务工和积累工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管理区同意,可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登记证制度。农民持证直接向管理区、乡人民政府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登记劳务出勤。
第二十二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和调整,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方可执行。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有关农民负担规定的行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农民负担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摊派、罚款、基金等项目,由省、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非法收取的款物,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如数退回给农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农民负担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人民政府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不得无理拖欠。
对无理拖欠、拒交村提留、乡统筹费者,应进行教育,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乡人民政府从拖欠、拒交之日起,按日加收14‰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乡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从拖欠拒交人收入中扣缴(包括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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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8〕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吐鲁番地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预算单位获取货物、服务、工程时支付的资金(含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规定的程序,将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拨款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通过地区财政零余额帐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指未启动改革试点单位)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程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方式分为: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先将预算单位自筹配套资金汇集到财政资金帐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要求,将财政资金和已经汇集的配套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帐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财政差额直接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将财政资金、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分别支付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复的直接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合同约定或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审定的有效凭证,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关文件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要附配套资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分期付款的还需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十二条 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帐户。
  第十三条 县(市)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预算科将预算(追加)指标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同时,送国库科一份,并附资金分配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市)享受该项资金的预算单位或县(市)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及时对帐,保证资金支付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保证所签定合同以及提供给财政部门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对因预算单位提供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出现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重新与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签定《合同书》。同时,确保自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一)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资金的;
  (三)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有违纪问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l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市长电话网络单位工作制度》、《市长电话网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细则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市长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促进市长电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市长电话的工作原则

市长电话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市长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上一级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级部门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坚持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求得群众的理解。

二、市长电话的工作职责

市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全市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广大市民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公开电话,市政府市长电话室是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市长电话工作由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市长电话室承办。市长电话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市长电话反映的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

2.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工作;

3.协助市政府领导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反映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调解决有关矛盾;

4.负责市长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及检查、协调、指导工作;

5.负责市长电子信箱工作。

三、市长电话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记录发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

(二)分类。对来话内容,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归类。

(三)办理。直办,该归口解决的问题,请来话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市长电话室办理,或指定某一部门牵头办理;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以电话或转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呈办,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敏感性和时间性强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后立即呈报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

(四)催办。适时向承办单位询问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市长电话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以书面材料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主动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六)综合分析。市长电话室每月进行一次受话情况综合分析,不定期通报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立卷归档。对受话记录、会议材料、简报、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进行立卷归档。

(八)市长电话动态。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由市长电话室写出市长电话动态报主管市长、副市长,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市长电话的工作网络

(一)建立市长电话工作网络体系,促进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一些与群众生活有联系的单位,要设立公开电话,作为市长电话的一级工作网络。推行承诺制服务单位的监督电话要纳入市长电话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各网络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和专用公开电话,明确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各级公开电话专(兼)职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市长电话室备案。

各网络单位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网络向下延伸,建立二级工作网络,并做到领导、人员和制度三落实。

各网络单位每月要按时用书面材料,把全月受话及办理情况报市长电话室。

(二)市长电话室是市长电话工作网络的枢纽和中心,负责检查、协调、指导网络工作,形成以市长电话室为龙头,以各县(市)区、局、委、办为主干,以各热线、公开电话为支持的能够快速反应、相互协调的高效率的工作体系。

(三)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职责包括:

1.受理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公开电话反映的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

2.负责办理市长电话室交办的事项;

3.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较为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

4.督促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人民群众通过公开电话反映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值班制度、办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

(五)各级政府和市长电话工作网络单位要选派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本职工作的人员从事公开电话工作,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护和调动其积极性,同时要积极为公开电话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在通讯、交通等办公设备的配备方面给予支持。

五、市长电话工作的考核

(一)市长电话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网络单位亦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实施管理。

(二)市长电话工作的考核采取自评公议、上下结合的办法,对网络单位的组织落实、人员配备、制度建设、重视程度、承办情况进行考核。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市长电话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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