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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7:20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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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人口有650多万,主要聚居在广西省西部和中部42个县的地区。1952年12月曾经建立了相当于行署一级的桂西壮族自治区,宪法公布后,1956年2月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但是自治州级的自治地方和壮族在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地位不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中共广西省委从1956年10月以来,就开始在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和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了广泛的酝酿和讨论。今年3月和5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又曾经两次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关于壮族自治区的区划范围问题,在广西省讨论的时候,曾经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合的方案,即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另一个是分的方案,即保留广西省的建制,管辖现在广西省的东部地区,另把广西省西部壮人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划出来成立壮族自治区的方案。经过酝酿和讨论之后,大家均表示赞同第一个方案,即以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建制,并且以原广西省的行政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关于成立时间和具体筹备事项,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将由广西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计划,报告国务院批准执行。
现在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谨将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案提请大会批准。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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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汤加丽案”分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2001年3月28日,张旭龙与汤加丽为拍摄人体艺术摄影,签订了《拍摄协议》,此后,张旭龙历经一年零五个月的艰辛创作,前后用去近800个胶卷,拍摄图片20余组,至2002年8月末拍完最后一组照片。后来,因为这些相片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案件涉及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物的肖像权,还有侵权使用相片著作权,非常具有典型意义,下面将对这些案件一一进行分析,剖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及相关问题。

1 张旭龙起诉著作权侵权

2002年7月,张旭龙向汤加丽出具授权书许可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和展览。此后,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达成协议,出版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下称《汤加丽写真》)一书。该书署名为“汤加丽著”,出版社向她支付了报酬。中国出版史上,此前未有一本署上自己实名的人体画册,《汤加丽写真》开创先河。因此该书自2002年9月出版以来便备受瞩目,也因为该书掀诉讼波澜。

《汤加丽写真》一书出版后,张旭龙发现该书中有136幅照片是其拍摄的,但版权页却署名汤加丽著。张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权,他还认为汤加丽改动了其拍摄的39幅照片,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张旭龙起诉人民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件
2003年7月9日,张旭龙因《汤加丽写真》一书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问题,起诉出版《汤加丽写真》的人民美术出版社。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1、张旭龙为汤加丽拍摄了涉案人体写真图片,对图片拥有著作权;2、汤加丽经过张旭龙的授权,对为其拍摄的人体写真图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汇集成《汤加丽写真》一书,其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汤加丽写真》一书属于汇编作品,汤加丽作为该汇编作品的汇编人,依法对其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3、对于作品完整性,人美社虽对张旭龙的部分作品进行了剪裁,但并未做实质性改动,未歪曲和篡改这些作品的主要内容,因此并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对这些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4、《汤加丽写真》一书虽有汤加丽的部分文字,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是拍摄的摄影作品。因此,汤加丽在该书中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其方式构成了对张旭龙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关于张旭龙的报酬主张,人美社与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报酬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美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声明;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写真》一书,再版、重印时不得署名汤加丽著,同时驳回张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中张旭龙未得分文,只获赔诉讼中支出的合理费用802元。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美社《汤加丽写真集》一书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但未经张旭龙同意,对书中39幅摄影作品的人体、背景或道具进行裁切的行为,侵犯了张旭龙对上述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2003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人美社就侵犯张旭龙摄影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其诉讼支出3802元。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的启示是摄影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篡改、歪曲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是绝对禁止对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在作品出版发表过程中,报刊社、编辑者对所作的技术处理,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法律规定是很严格的,出版社出版图书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但是在实践中出版社对作品进行技术处理比较随意,在这个案件中人民美术出版社就认为对其张旭龙的39幅摄影作品进行处理是行业惯例。

从这个案件的两审情况看高院和中院的判决基本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对其中39幅作品进行剪裁、加工行为的认定,中院认为没有做实质改动,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而高院却认为侵权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说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出版社对对摄影作品的改动必须经过作者的许可,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任何的修改行为都构成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不是以是否做了实质改动为判断依据。

(2)张旭龙起诉汤加丽著作权侵权案件
2003年11月19日,张旭龙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汤加丽,要求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著作权报酬206080元。

汤加丽则认为,她是在征得张旭龙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摄影作品并进行改动的,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的汇编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因此不存在侵犯张旭龙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对于著作权报酬,汤加丽表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张旭龙报酬,只是双方对稿酬多少分歧太大才没有谈妥。

审理法官认为,汤加丽作为汇编人对汇编作品《汤加丽写真》一书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在汇编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汤加丽写真》一书封面内侧折页标注摄影张旭龙等内容分析,张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摄影作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体现,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的署名权。但汤加丽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损害了张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上述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张赔礼道歉,并支付合理报酬。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汤加丽赔礼道歉并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张旭龙和汤加丽在《拍摄协议》中明确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张旭龙。汤加丽虽然取得张旭龙的许可可以将其写真相片汇编成书出版,但是汤加丽应当向著作权人张旭龙支付报酬,否则著作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报酬,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汤加丽向张旭龙支付10万元的报酬。

2 汤加丽状告张旭龙侵犯肖像权

汤加丽发现北京劳动大厦销售的《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书中使用了她的照片,该书的作者是张旭龙,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汤加丽认为,使用照片没经她本人同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故将张旭龙、吉林美术出版社以及劳动大厦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1万余元。

审理中,张旭龙称其使用汤加丽肖像已经其授权并提供了与汤加丽签订的三份拍摄协议。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很快集中在了协议中“照片只用于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这一条款。汤加丽的代理人指出,这个规定应该理解为:照片只能在人像摄影等专业的学刊上发表、展出,而不能用于其他包括图书发行的途径。但张旭龙的律师认为,因为“学刊、发表、展出及出版”之间为顿号连接,可以理解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也就是说,照片除了可以用于专业学刊外,也可以用于其他的途径,包括出版图书、举办展览等。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该次拍摄照片可用于专业学刊的发表及出版,而非图书及其他载体,现张旭龙在图书中使用汤加丽肖像应视为未经授权,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旭龙承担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费用,同时判令张旭龙和吉林美术出版社停止对《汤加丽写真看见记忆》、《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1)、看见记忆(2)》简装本的销售。

这个案件的启示是: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了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有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所以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容易引发肖像权纠纷,所以在出版、展示人体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张旭龙赔偿汤加丽30万元就是个惨痛的教训。

3 摄影作品侵权案

张旭龙发现一影楼盗用自己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张旭龙向该影楼提起了诉讼,因主体资格不符法院没有受理。张旭龙全权委托了律师代理起诉,律师调查发现,这家影楼所使用的名称都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未取得法人资格,影楼的经营场所是两名合伙人以自己名义租赁的,其中一人登记注册了摄影部,便确定了两侵权人,于是他们将这两人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复制和散发原告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张旭龙发现新浪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8幅作品在网站发布,其中有7幅作品在某些部位上加注了马赛克。张旭龙认为新浪网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发表权;在所发表的作品中没有署名,又侵犯了署名权;新浪网对作品进行了剪裁修改,尤其是在作品中加入马赛克,严重地侵犯了著作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2003年 1月15日,张旭龙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的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在新浪网上使用《汤加丽写真》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为由起诉被告侵权,但被告并不负责新浪网的网络信息服务或技术服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与新浪网具有其他联系,故本案被告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旭龙的起诉。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国家资财的安全,严防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出纳制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本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管理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制度规定。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帐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帐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是工商银行的要害部位,其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工商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金库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必须建在本行楼(院)内,不得直接接触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不得裸露于公共场所,库体上下、四周环境应安全可靠。
第六条 库房一律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浇筑结构,钢筋直径不小于12mm,双排编网,水泥标号不低于C30号,墙体厚度不小于300mm,顶底厚度不小于400mm。
第七条 库房面积、结构
一、库房面积必须适应业务开拓和发展的需要,使用面积最小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库外必须设置办理出入库手续的业务室(场地)。
二、业务库与发行库必须严格分开,分设金库和库门。
三、库房必须设置库门和安全门(安全门应设于库门上方),库门不得面对营业室柜台。
四、库区应设置守库室。
五、库房必须设置外低内高的“S”型通风孔,孔径不得超过200mm,外口距地面不低于2500mm,内口不低于3000mm并装有铁箅防护。
第八条 库房必须安装总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定点厂生产的,符合总行制订的库门技术标准的专用库门、栅栏门和安全门(备用应急门)。库门必须安装三把总行定点厂生产的转字密码锁或两把专用库门锁和一把转字密码锁。安全门可安装两把转字密码锁或转字密码锁和专用库门锁各一把。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一、库房内外必须配备报警系统,金库库区应逐步配备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二、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灯,应急灯不得在库内充电。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三、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
四、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十条 新建、改建库房前,应将设计图纸报市、地分行出纳、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附式一)。建造完毕由上述部门验收,合格者由出纳部门颁发准用证(附式二)。

第三章 金库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库和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库房均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金库主任由行长(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行长(主任)担任。金库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三),金库主任、副主任变更时,亦应及时上报。
金库主任、副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对金库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金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管库人员配备、更换的审批和库存现钞、实物调出业务的审批;按要求查库和参与开库锁库,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出纳科(股)长在库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金库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库款实物出入库业务的审批和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金库应配备正式管库员两名,预备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库员(预备管库员)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并具有三年以上出纳(或会计)专业年限的本行正式行员担任。经出纳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金库主任批准,报地市行出纳(发行)部门备案(附式四、五)。凡审查批准任用的管库员(预备管库员)由地市行颁发《管库人员证》(附式六),实行持证上岗。管库员必须服从领导,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做好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库门锁、钥匙和转字密码锁密码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每把库门锁应配两套钥匙,一套为使用钥匙,一套为备用钥匙。使用钥匙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两把使用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工作中随身携带,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
二、工作结束后,库钥匙一律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存放使用钥匙的保险柜,要求高度不低于700mm,内设分格,两把钥匙分放分锁。分格钥匙,保险柜门钥匙或转字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该保险柜应放置在守卫人员和报警、监控设备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由守卫人员负责看守。
三、两把使用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单线传递。即:将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分成A、B两组,A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正(上孔)钥匙;B组管库员负责掌管交接副(下孔)钥匙。两组管库员不得串组执行管库任务。
第十四条 转字密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使用三副转字密码锁的库房,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副锁的密码,另一副锁的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使用两把库门锁和一副转字密码锁的金库,应由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锁钥匙,转字锁密码由金库副主任掌管。
二、转字密码应严格管理,做到自开自锁,严禁泄密,开启时严禁他人旁观。
三、金库副主任掌管转字密码锁必须做到营业开始前负责开库,营业终了负责最后锁库。金库副主任因公外出可由金库主任或总会计临时代管,严禁由出纳科(股)长、管库员代管。
第十五条 库门锁和转字密码锁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一、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地市行负责及时派人更换库锁。
二、掌管转字密码锁人员变更时,应立即更换转字锁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掌管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密码使用期亦不得超过一年。出纳科(股)长负责掌管更换密码锁的钥匙。
三、更换库锁和转字锁密码时,应同时收回备用钥匙,废止旧密码副本,重新封装、上缴新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管库员之间的交接,须经科(股)长批准,办理实物交接和库钥匙交接登记手续。管库员使用密码锁的,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第十七条 备用钥匙(含密码副本,下同)管理。
一、县支行所属办事处、营业所及本行金库备用钥匙交县支行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分理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城市办事处主任(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城市办事处金库备用钥匙交市行主管行长密封后集中入专用保险柜保管。
二、上缴的备用钥匙分别密封,注明日期,加盖库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管库员名章和行处公章,与接收行库主任和管库员当面交接清楚,并认真登记备查。
三、备用钥匙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动用,必须启用时,须经库主任批准。启用时,应由库主任或副主任及管库员共同拆封、并记录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见出纳制度附式22),启用后,应立即重新封装上缴。
四、转字锁密码副本一律交上级行行长保管。安全门钥匙按备用钥匙管理规定管理。

第五章 库存现钞、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凡属于金库保管范围的现钞、实物,营业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各种现钞、实物按品种、类别严格分开,码放整齐,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做到管理规范,不错不乱。
第二十条 人民币现钞保管。
一、凡入库钱捆要达到点准、挑净、■齐、捆紧,盖章清楚的标准。
二、成箱(袋)款应封装整齐,分类别码放;成捆款按券别分完整券,损伤券分类码放,做到规格一致,便于核对;五十元以上大面额成把款入库时,管库员必须当面清点并更换腰条,入箱加锁单独保管,大面额成把流通券应及时出库给付款专柜,不得长期留存库内。
三、付款专柜和合尾专柜的款箱必须双人加锁入库保管、出入库记库存帐的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手续(收款专柜空箱上柜)收付款专柜款箱中午均须入库寄存保管并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四、凡现钞出入库,必须凭出入库票办理。出入库票由出纳经办人员填制,要求逐项填写,签章齐全,经出纳科(股)长签批后交管库员办理出入库。管库员办理出入库业务时,应坚持换人复核,出入库完毕后,凭出入库票序时逐笔登记库存簿。
五、金库库存应根据收付业务量的季节性变化合理核定库存限额,保证支付,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第二十一条 储蓄备付金款包应由储蓄部门汇总装箱,与库房办理寄存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币现钞的保管和出入库比照人民币现钞保管、出入库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金银的保管、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金银对牌一律入库保管,为明确责任,可由经办人员专箱加锁入库,出入库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预约付款现钞应逐包加封,当日寄存入库,次日出库。入、出库时须核对包数及总金额,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价证券保管。
一、有价证券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成箱(捆)有价证券的封装、码放要求与人民币现钞相同。不足捆的有价证券应由经办人员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凭有价证券调拨通知单依照人民币出入库办法办理正式出入库手续。
三、库存有价证券应经常清理,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不得逾期留存库内。
第二十六条 票样和真假币鉴别手册,要建立分类保管登记簿,使用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没收待缴的假币由出纳科(股)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逐笔登记,专箱加锁寄存入库保管,做到定期上缴,严防流失。
第二十七条 凡金库保管的现钞和实物须按规定进行结库:
一、每日营业终了、大宗款项出入库后以及查库人员查库后,管库员必须进行结库;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库存实物,应在发生业务后即行结库;较长时间无业务的库存实物,每月至少结库一次。
二、结库时必须坚持换人复核,并与库存簿或登记簿核对。库存簿或登记簿由管库员双人签章并与会计相应帐户余额核对,日终结库无误后由会计人员在相应栏内签章。

第六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库必须坚持双人管库的规定,两名管库员应认真负责,分工明确,同进同出,互相监督。金库保管的现钞、实物,任何人无权挪做它用,金库严禁白条抵做库存。
第二十九条 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的规定
一、出入库业务的交接手续一律在金库门外办理。
二、除金库主任、副主任、管库人员或经批准的查库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库时,应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登记姓名、时间、事由等备查。
三、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指定本行人员进库协助搬运。出入库完毕,管库员应立即结库,无误后,搬运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条 金库库房、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库锁、转字密码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上级行或本行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详细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或损坏。
二、库内的安全状况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三、库房周围环境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讯防范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由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第三十一条 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金库的安全,必须做到:
一、营业终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等由保卫部门负责启动,保证灵敏有效。
二、出纳延时收款和节假日收款,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除营业需要外,节假日严禁开库。
三、非营业时间应有二名守库员武装守库,守库人员要认真遵守守库制度,保持警惕,高度负责。
四、管库员不得兼做守库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员少、地处边远的基层行处,更要加强治安联防工作。

第七章 现钞、实物运送
第三十三条 调出行的操作规定
一、运送现钞、实物一律装箱(袋)密封运送,由出纳调款员负责封装和检查。
二、运送前,调出行应先办妥会计帐务处理手续和出库手续,管库员与调款员将运送的现钞、实物当面交接清楚。调款员在调拨运送凭单(附式七)上加盖名章以示收妥,存根联做出库凭证附件,另两联由调款员携带调入行。
三、现钞、实物运达调入行并收妥后,调款员须将调入行签收的调拨运送凭单(第三联收执)及时带回交会计部门做付出凭证附件。
第三十四条 经办运送现钞、实物的有关人员应明确下列责任和要求:
一、现钞、实物运送工作,应由两名调款员、两名武装押运员和一名专职司机共同负责完成。调款员负责办理调运手续和款项实物准确完整。武装押运员负责现钞和实物、人员、车辆的安全,司机负责运钞车行驶安全。“调款员不准动枪,押运员不准动钱”。
二、运送现钞、实物必须使用性能良好,具有防护、报警及通讯设备的专用运钞车。运送现钞、实物时,运钞车应按预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变路线,途中不得无故停车,不得另办它事,不得搭乘他人,对运送时间、地点、路线、品名、数量等均须保密。运钞的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
第三十五条 调入行的操作规定
一、现钞、实物运达后,调出行调款员与调入行经办员当面查验手续是否完备,逐箱(袋)查验封装是否牢固,原包装的清点件数,成捆的逐捆卡把,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当面拆箱(袋)或捆检查清点。调入不足捆款项或有价证券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当面清点细数。
二、调入行经办员查验调入款项、实物无误后,在运送凭单上加盖公章和名章,第三联退还调出行调款员带回,第二联交本行会计部门做收入凭证附件,调入的现钞、实物办理入库手续入库保管。

第八章 查库工作
第三十六条 查库次数
一、金库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一次;副主任每月不定期查库不少于两次。
二、营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行长(主任)每季度与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查库一次。
三、市(地)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所辖金库每半年查库一次。
四、总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主管行长及职能部门对全辖金库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各级管理行专业部门凡是到基层行检查出纳工作,应进行查库。
第三十七条 查库手续
一、库主任、副主任是本库的主管负责人,可直接进库进行查库。
二、上级行有关部门派员进行查库,必须持正式查库介绍信,本人证件,经被查行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查验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行查库。
三、查库过程中,两名管库员必须自始至终同时在场。
第三十八条 查库内容
一、检查库房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有无批准使用证。
二、检查库存现钞、实物保管状况。
三、检查库房安全设备状况,及库房整洁状况。
四、检查库房负责人、管库员配备情况及其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管库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检查库钥匙、转字锁密码使用、交接、保管情况。
六、检查出入库手续,结库规定执行情况。
七、检查金库帐表凭证记载、核对及保管情况。
八、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运送规定执行情况。
九、检查守库制度执行情况。
十、检查查库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查库方法
一、检查库房安全设备及库门、库锁、转字锁的使用、交接及保管,应当场检验。
二、通过检查出入库票,看出入库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凭出入库票轧结当日库存,检查库存是否准确。
三、通过检查管库员证,看库钥匙是否坚持单线传递;通过检查备用钥匙(转字锁密码副本)交接登记簿,看交接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四、通过检查查库记录簿(存根联)看各级行查库次数是否符合规定,查库项目是否齐全,历次查库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五、检查出纳库存登记簿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看帐款、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坚持及时核对,相互签章是否齐全。
六、检查库存现钞、实物要详细、认真、彻底,不留死角。对成箱(袋)、成捆(包)的应逐一检查封装,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即拆封清查;对收付款尾箱、不足捆现钞、外币、金银、有价证券等保管箱,应会同经办员、管库员开箱检查、清点;对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保管箱
、金银对牌保管箱等要按照登记逐一检查。经查实的各项库存总额必须与会计相应科目帐簿余额核对一致。
七、查库完毕须认真逐项填写查库记录簿(附式八),查库人员、金库负责人、管库员均须在查库记录簿上签章,管库员重新结库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撤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总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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