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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2:34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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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等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新闻出版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新闻出版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
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贯彻,以推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纪要》中涉及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将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纪要》与“两高”的解释相抵触,以“两高”的解释
为准。

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有辽宁、山
东、陕西、四川、江西、湖北、广东、北京、天津、上海等10省、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参加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出版局等有关部门派人出席了会议。与会同志以党的十
三大确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交流了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经验和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深入讨论了查处工作
中应注意的政策、法律界限;公安、新闻出版系统与会的同志还专门讨论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总结了前一段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进一步加深了对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与会同志回顾半年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实践,一致认为: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半年来取得的战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7月至10月底,全国共查获非法
图书1613万余册,非法期刊474.7万余册,非法报纸656.6万余份,非法录音带151万余盒,非法录像带89600余盒。其中大部分内容诲淫诲盗,格调低下,教唆犯罪,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扰乱了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影响了精神文明的建设,败坏了改
革、开放政策的声誉;尤其是这些非法出版物毒化了社会风气,毒害了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影响更大。近年来,刑事犯罪人员趋于低龄化,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人员总数的50%以上。在青少年犯罪中,性犯罪、暴力犯罪占相当比重,其中不少是带有帮会色彩的团伙犯罪
。出现这种社会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了宣扬打斗、凶杀、色情、淫秽的非法出版物的毒害和引诱。因此,对非法出版活动,特别是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开展这项斗争,是把加强行政管理、加强经济管理、加强治安管理与打击犯罪结
合起来的综合治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步骤,是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措施。
与会同志还指出,这次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行动,由于各级政府重视,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广泛宣传,大造声势,重点明确,注意政策,堵源截流,加强管理,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刹住了猖獗一时的非法出版活动。但是,我们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清楚地认识
到: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还将长期存在,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还将长期存在;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势必仍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钻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利用非法出版活动牟取暴利,甚至进行破
坏活动。因此,我们要将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加强联系,互相支持,联合行动,对随时出现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予以迎头痛击,以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使改革、开放得以顺利进行。
二、会议强调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逐步使出版管理工作法规化、制度化。
与会同志指出,要比较彻底地制止非法出版活动,必须针对出版活动(包括编辑、印刷、发行、销售)每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摸索符合客观规律的管理制度,既治标,又治本;既堵塞漏洞,又利于改革搞活,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我国出版事业进入健康而富
有活力的发展阶段。
出版管理中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印刷业的管理,以堵塞非法出版物的源头。为此,会议对国家经委、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部等部门联合草拟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希望尽快发布实施。
三、会议认为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两高《通知》,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认真学习两个法规文件,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两个法规文件的发布,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事业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大家分析这两个文件的内容说:两高《通知》的第一项规定,明确了查处一般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即凡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都应当按投机倒把罪论处;两高《通知》的第二项规定,明确了查处特殊的非法出
版活动,其中非法经营或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将“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列入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投机倒把行为,则为查处一般的构不成犯罪的非法出版活动提供了
法律依据。有了这两个法律文件,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法律依据就比较完备了。如果说,以往对非法出版活动打击不力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那么,今后再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就是我们工作上的问题了。
四、会议对当前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中的几个重要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与会同志通过对当前查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深入讨论,对几个重要的应当解决的政策、法律界限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
1.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含义。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对非法出版物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
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省以上(含省级)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否则,所印制的出版物,亦视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规定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依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定,只有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才是合法出版单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均是非
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除上述非法出版物外,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具有淫秽、反动内容的出版物,也应视为非法出版物。
2.关于当前查处的重点对象。与会同志认为,在当前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应重点查处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淫秽出版物的制作、贩卖、传播的犯罪分子;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量出版、印制、发行、销售内容淫秽、反动的非法出版物的犯罪分子;
以从事非法出版活动为常业、获取非法收入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
非法出版活动集团的首要分子;
从事非法出版活动屡教不改,特别是曾受到处罚仍不悔改,继续搞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
与会同志强调,在查处工作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而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对于那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非法出版活动,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鲜事物,则要加以保护、扶植。总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注意掌握政策界限,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以达到打击少数严重不
法分子,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关于对以投机倒把罪论处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严重情节。由于非法出版活动本身具有的不付稿酬、印制量大、利润高等特点,如果对非法出版犯
罪案件完全适用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就不恰当了。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较少,非法出版活动的情况又较复杂,要提出一个比较适当的量刑数额标准,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
验。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两高1985年规定的数额,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应掌握的数额标准。同时,应结合其他严重情节综合加以考虑。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有:非法出版物内容的毒素大、危害性大;长期从事或多次搞非法出版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
利用职权搞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物已发行到社会上,等。
4.关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问题。与会同志一致同意对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淫秽出版物,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
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人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加盖印章;鉴定书应较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根据。
对鉴定结论发生争议或有异义时,属图书、报刊的,应提请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专人复核;属音像的,应提请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专人复核。
鉴定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是国务院1985年4月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关于如何对待已处理的案件。对两高《通知》下发前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但对下列少数案件要重新处理:非法获利或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量刑畸轻的案件;犯罪活动情节恶劣,而原判量刑畸轻的案件;依法本应严惩,而只作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受到行政
处罚仍不悔必,继续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等。
6.关于证据问题。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把证据搞扎实;对非法经营和非法获利的数额,要证据确凿,计算准确,不能估算。
7.关于如何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问题。与会同志反映,目前在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法出版活动中,阻力很大,处理困难。与会同志认为,办理这一类案件时,一定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严格按照两高在《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案,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为本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工商法规处理;对其中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会同志强调,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会后应进一步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互相支持,配合行动,不要互相推诿,也不要越权插手不应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案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出版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出版违法活动,要尽快查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制作淫秽出版物的犯罪活动,要迅速立案、侦破、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严重的非法出版犯罪
分子,应当依法惩处。会议希望各地抓住若干典型案例,特别是大案要案,尽快查清处理,广为宣传,以推动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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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4第7号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核准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开业;
(二)审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三)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四)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合并、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一)审批中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二)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审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
(四)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五)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有关变更事项。
第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送达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相关许可证的颁发、送达、换发以及对外公告:
(一)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中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四)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五)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
(六)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章 保险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
(一)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负责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一)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二)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三)监督保险执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保险条款费率管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信息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
(三)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其他机构。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检查情况,对前条所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第十八条所述机构报送的各种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分析,编制辖区内的保险业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对当地保险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关注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章 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信息,协调政策,不断完善保险业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业信息披露工作,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保险信访投诉。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监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负责向中国保监会转呈有关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吊销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外的相关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异地发生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的派出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送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承办中国保监会委托的事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定期报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监管。
中国保监会委托派出机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应当以中国保监会的名义实施监管。
第三十六条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规章,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保险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应当在相关规章范围内作出规定,并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同意。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1]1号)同时废止。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旅发〔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旅游质量总体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我局组织编制了《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坚持质量强旅、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必由之路。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质量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发挥好《纲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夯实旅游质量基础,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和检查考核,确保《纲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旅游质量强国建设,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3/《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doc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
(2013—2020年)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
                 目 录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1)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3)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方针
   (三)发展目标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7)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15)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五、组织实施………………………………………………(20)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配套政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四)强化检查考核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旅游质量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制定本纲要。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
    质量是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旅游质量发展是建设旅游强国根本之策,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关系到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旅游业整体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体系初步建立,旅游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我国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很大改善。2009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在全行业开展了旅游质量年主题活动、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试点、旅游人才培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旅游信息化和导游服务质量提升等七项提升工程,全行业质量意识不断增强,旅游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旅游城市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覆盖旅游各要素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我国正由世界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
    但是,我国旅游质量发展基础还很薄弱,旅游质量水平仍然滞后于旅游经济发展,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忽视发展质量和产业素质的现象普遍存在,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基础薄弱,恶性低价竞争比较普遍,旅游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旅游监管力量相对不足,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旅游业既面临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文化繁荣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和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的挑战。同时,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激增和多元化,旅游业发展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旅游质量问题更加重要,提高旅游发展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水平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迫切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实施质量强旅战略、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广大游客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业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通过制定并实施《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全面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质量,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决策。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目标,以“实施质量强旅,打造中国服务”为主题,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落实责任,综合协调,大力实施旅游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提高旅游质量水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针
    1.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努力提高旅游设施、产品、服务、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要,促进游客满意度继续稳步提升。
    2.坚持诚信守法,把诚信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完善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旅游质量信用监督机制。
    3.坚持以质取胜,把“质量强旅”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构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格局,推动旅游业做实基础、做精产品、做优服务、做大品牌、做强产业,依靠旅游质量创造竞争优势,增强我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4.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旅游安全意识,落实旅游安全责任,严格旅游安全监管,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旅游安全保障能力,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5.坚持夯实基础,把基础建设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旅游法治建设,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推进旅游标准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旅游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6.坚持创新驱动,把质量创新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提升旅游产业发展素质,推进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旅游产品和旅游业态创新,增强旅游创新能力和旅游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
    到2020年,旅游质量基础进一步坚实,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旅游质量体系更加完善,游客满意度居服务业前列,在国际上树立“美丽中国之旅”品牌,旅游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具体质量目标
   (1)环境与设施质量:到2020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环境显著改善,旅游服务设施质量显著提升,旅游质量管理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软实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更加显著,游客对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到2015年,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旅游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旅游质量发展观念广泛认同。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质量监管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旅游业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
   ——旅游设施质量明显提升。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质量明显改善,旅游目的地交通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基本满足游客需求。
    (2)旅游产品质量:到2020年,旅游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品质量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创新能力和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产品质量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在继续丰富旅游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旅游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和精品旅游景区。
   ——旅游品牌价值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自主旅游品牌,创建一批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服务产品品牌,旅游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
   ——产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现代科技在旅游业推广应用更加广泛,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素质不断提升,智慧旅游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培育并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和集团。
   (3)旅游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旅游诚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批国家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游客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服务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旅游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推动建立1-2项由我国主导的旅游国际标准,旅游标准覆盖面大幅提升,健全和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创建一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特色旅游服务精品基本形成。实现旅游服务的特色化和精细化,培育形成一批特色旅游服务项目和品牌,基本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模式。
   ——游客满意度稳步提高。旅游行业自律能力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主要旅游城市平均游客满意度指数达到80以上,满意度位居全国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前列。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1.明确旅游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旅游质量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旅游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与法定义务,依法承担旅游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2.提高旅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推动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经营和提供服务,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与控制。提高旅游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增强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能力。
    3.发挥优秀旅游企业引领作用
    推动旅游骨干企业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延伸推广,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旅游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与服务创新,增强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旅游企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4.推动旅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鼓励旅游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对贫困地区的旅游投资带动当地脱贫致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实施旅游惠民行动和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推动旅游企业加强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城乡景观环境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推动旅游企业切实保障游客、企业员工、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以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为核心,综合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导游人员业务技能、职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因素的职业评价和晋升机制,建立导游执业、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平台,借助社会监督,规范导游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技能水平。加强对导游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理解导游、爱护导游、激励导游、监督导游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1.加快旅游法治建设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整合多部门力量,形成综合协调、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
    2.加强旅游质量监管
    建立和完善标准宣贯、执法监管、投诉处理、诚信建设、质量评价等旅游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各级旅游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旅游质量监督机制,建立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专职质监员和兼职质监员相结合的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制定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和完善旅游投诉、举报处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3.实施旅游风险管理
    完善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旅游目的地和高风险旅游产品旅游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对重大旅游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立旅游企业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健全旅游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4.加强旅游质量统计分析
    建立健全包括旅游标准化覆盖率、游客满意度等内容的旅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旅游质量指标纳入到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旅游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旅游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
    5.提升旅游行业自律水平
    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游客、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1.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公平有序、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旅游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有效调解和处理旅游质量纠纷。
     2.营造诚信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消费的便利化程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的质量调查、检查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旅游质量服务评价的市场化进程。培育游客的质量意识,引导游客品质旅游、理性消费。
    3.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作用,大力宣传和普及旅游质量基础知识,宣传质量管理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活动,加大对忽视旅游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旅游质量舆论监督。
    4.营造浓厚的质量文化环境
    倡导树立“质量是旅游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将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旅游行业、旅游企业及广大员工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努力形成重视质量、追求质量、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1.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全面实施标准化引领战略,进一步发挥旅游标准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大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推动旅游行业标准领域自主创新,不断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加快旅游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旅游标准覆盖范围。加大旅游标准宣贯力度,促使更多旅游企业、科研院校、社会机构等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制定。创新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旅游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2.优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整合完善“12301”旅游咨询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旅游咨询和旅游投诉网络、线上线下旅游信息服务集群和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提升旅游紧急救援和保险保障体系。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加快集散中心体系、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和自驾游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完善城镇旅游功能和便民设施,优化旅游休憩环境。
    3.健全旅游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以游客满意度为核心,以环境质量、旅游设施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旅游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继续发布季度和年度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促进调查成果向旅游监管手段转化。逐步开展旅游目的地居民满意度、旅游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工作,促进旅游综合满意度的提升。
    4.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适应旅游业发展的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积极推进旅游质量、环境、服务、知名旅游品牌和旅游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旅游认证认可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5.推进旅游质量信息化建设
    加快旅游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旅游质量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旅游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处理和发布,实现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共享、快速传递、及时更新。继续深化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工作,形成国家智慧旅游建设与运营规范,推进国家层面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各级旅游部门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提高旅游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旅游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完善旅游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为公众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质量信息。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1.完善质量工作运行机制
    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旅游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促进旅游质量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实现旅游质量长效管理。加大政府部门旅游质量综合管理和旅游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强化旅游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2.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旅游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完善旅游行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
    发挥质量监管功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旅游质量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质量标准准入条件,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质量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旅游经营服务者,予以取消等级、强制退出或依法取缔。
    4.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建立对旅游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企业和全行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建立旅游品牌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对成功创建国际及中国知名品牌的旅游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通过深入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扩大我国旅游标准覆盖领域和范围,强化旅游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专栏1 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
01目标 扩大旅游标准实施范围和影响力,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提升旅游产业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02任务 加强标准宣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标准试点;增强示范效果
03措施 ①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行业(中介与技术机构)推动与支撑”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②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③建立健全国家旅游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④制定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⑤鼓励旅游企业制订完善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强化产品特色,完善服务流程,提供差异化、定制化和个性化服务。⑥建立旅游标准实施评价与认证体系,对旅游标准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工作。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大力实施安全旅游工程,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加大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专栏2 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01目标 保障游客旅游安全,树立“中国是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02任务 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03措施 ①健全旅游安全法规,研究出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②推进旅游安全标准建设,加快制定实施《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旅行社安全规范》等相关标准。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演练。④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旅游安全风险源、风险点的普查登记、分级分类、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旅游监测预警能力。⑤强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旅游交通、旅游餐饮、高风险旅游项目、大型活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以及旅游黄金周、高峰时段和突发事件等的联合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⑥加强旅游容量预报与控制,确保景区生态环境安全和旅游活动相对舒适。⑦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相关旅游接待单位的紧急救援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依托大型旅游景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紧急救援队伍及救援基地,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国家间的旅游应急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旅游紧急救援能力建设。⑧开展旅游安全知识宣传,强化旅游安全培训,提高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应急能力。⑨深化“旅保合作”,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完善旅游保险体系,进一步发挥旅游保险在转移风险、救援善后等方面的作用。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大力实施旅游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把旅游品牌建设作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着力塑造“美丽中国”的国家旅游品牌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旅游企业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专栏3 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01目标 创建旅游品牌,提升品牌价值,打造中国服务
02任务 建立旅游品牌建设标准体系;推动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开展知名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完善旅游品牌管理机制;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03措施 ①制定并实施旅游品牌建设系列标准,构建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企业品牌等多元化的旅游品牌体系。②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或旅游城市群,开展中国最佳或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和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等建设工作。③重点整合提升和规划建设“长江三峡”、“丝绸之路”、“香格里拉”、“青藏铁路”等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旅游品牌。④着力培育品牌旅游企业,培育大型品牌旅游集团,着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民族品牌旅游企业(集团),精心打造一批中国旅游驰名商标和旅游名牌企业;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拓展品牌旅游产品;鼓励知名旅游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旅游品牌效应,提高中国旅游品牌国际化水平。⑤继续推进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等级评定与品牌创建工作。⑥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创建和旅游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⑦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加大旅游品牌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旅游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发布评价结果,提升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⑧大力开展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注重质量、品牌和形象声誉,使诚信成为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理念和自觉行为。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制度。完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用档案,健全旅游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专栏4 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01目标 完善诚信旅游体系,提升行业道德素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02任务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建立诚信旅游制度规范;推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03措施 ①开展诚信旅游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提倡诚信的氛围,重点加强旅游企业诚信教育,引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②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完善旅游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旅游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包括旅游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在内的旅游资源基本信息库。③引导旅游企业建立相应的诚信管理与监督机制,制定旅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规范旅游经营行为。④促进旅游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诚信经营管理和服务体系。⑤利用国家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多部门互通共享。⑥鼓励发展旅游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信用服务市场。⑦推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的全面应用,研究开发“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实施出境旅游优质供应商计划。⑧建立旅游经营服务失信名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信息,进行舆论监督。曝光违法失信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健康旅游方式。全面提高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国民增强旅游质量消费意识、理性消费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旅游行业文明程度。
   专栏5 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01目标 提高旅游文明程度,提升国民文明素质
02任务 倡导文明旅游方式;提升国民旅游素质;建设文明旅游行业
03措施 ①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和《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②通过各种方式普及旅游常识和法规知识,引导游客进一步明确旅游消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和合理维权,引导国民树立“优质优价”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消费观念。③完善导游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使导游和领队更好地承担起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职责。④在各类风景旅游区和旅游服务场所通过发布公益广告、设立文明监督岗、评选文明游客等方式,教育和引导游客文明游览。⑤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导游、文明旅游企业、文明游客评选等系列活动,创建全国文明旅游单位。⑥创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信誉好的旅游企业成为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以旅游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扩大旅游人才规模,优化旅游人才结构,提升旅游人才素质,改善人才发展环境,稳定旅游人才队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专栏6 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01目标 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02任务 完善旅游人才机制;实施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旅游质量教育
03措施 ①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②完善旅游从业人员的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改善旅游人才发展环境。③支持旅游院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引导旅游院校充分利用旅游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开设旅游质量管理、旅游标准化等课程,培养高层次旅游质量管理人才。④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旅游质量培训,包括标准化、质量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等。⑤扩大旅游质量教育和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旅游质量科研投入,提高旅游质量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推动建立旅游质量发展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旅游质量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会同质检总局研究建立两部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部署相关工作及年度性专项活动。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纲要部署和要求,把旅游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将旅游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各级政府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制订落实本纲要的阶段性或专项性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加强部门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旅游质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旅游质量提升工作,切实提高旅游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质量发展目标,实施促进旅游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质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旅游服务质量创优、旅游技术标准创新、旅游品牌创建、旅游诚信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将落实旅游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质量问题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层层分解和落实本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旅游质量基础,推进旅游质量工程,加强旅游质量保障,提高旅游质量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落实本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旅游质量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对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旅游局将适时检查考核本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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