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3:30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招标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发改委组建。

  (二)政府采购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组建。

  (三)规划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规划局组建。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组建。

  (五)造价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房屋和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勘测、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七)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产勘探及开采权出让: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资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十)法律服务: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司法局组建。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单位。

  第五条 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市招标局;

  (二)由市招标局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招标结果经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网站公示后,由市招标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单位应及时移交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由市招标局会同市监察局管理。

  第六条 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原则上1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必须从政府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二)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对于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依托市招标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发布,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市行政监察机关对市招标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清除出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各行业中介机构库监管办法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招管办批准后施行。

  中介机构库的年度考核由市招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市招管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库按每年每30家单位至少淘汰1家、每50家单位至少淘汰2家的基本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入库。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终生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通过单项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辖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

  第十八条 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活动。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是违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缔。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工商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第六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对于群众性禁赌组织的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给予保护,对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条 对参与赌博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不足一百元的,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一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一次被收缴赌博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车船驾驶人员或者经营者提供交通工具作为赌博场所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吊销其驾驶执照、营业执照。
旅馆、饭店、文化娱乐单位为赌博提供场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赌博,赌注较大,屡教不改的;
(二)多次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条件的;
(三)多次招引或者诱迫他人赌博的。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设赌或者流窜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赌博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五)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或者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参与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
(三)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赌博财物的数额,应当根据现场收缴到的赌博财物认定;现场未收缴到赌博财物的,可以根据参赌人员的供认,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赌博财物、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所得的财物,一律追缴。
因赌博输欠的赌债和在赌场上借贷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律废除。
第十八条 罚没财物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没财物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查禁赌博应当在本辖区内进行;发现本辖区以外的赌博活动,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第二十一条 查禁赌博必须当场清点赌资并制作清单,由查赌人员和参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查禁赌博行动应当形成笔录,记明查赌时间、地点、参加查赌人员、查获参赌人员、赌博财物数量和赌博财物的隐匿处等,查赌负责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处以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
由有关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执行查禁赌博公务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不得私自留用、侵吞赌博财物、赌具。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通知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1年3月6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