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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蒋红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0:31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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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党校职能作用

蒋红旗 李彦


2000年,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给我们基层党校工作的同志以极大的精神鼓舞,使我们感觉到党校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已经来临,党校事业前景充满光明。在邗江区委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我们邗江党校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校共举办各类主体班次52期,参训5846人。回顾近几年的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 积极主动作为,奋力开拓局面。
我们邗江党校原来的办学基础比较差,师资队伍建设脱档,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校舍陈旧,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周围环境喧闹复杂,远离我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干部培训不正常,办学效果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一味强调条件差而不去争取,不去努力,这不符合新时期党校工作的要求;一味埋怨领导不重视也是没有出路。“有为才能有位”,“办法总比困难多”。为此我们发动教职工进行讨论,摆情况,排差距,谋思路,找出路,经过广泛讨论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家提高了认识,摆正了关系,鼓舞了斗志,形成了摆脱困境、搞好培训、团结一心、开拓前进的一股正气。学校领导因势利导,制订规划,落实措施,带领教职工坚定地朝着目标迈进。
几年来,我们邗江党校的同志内练教学基本功夫,外塑良好发展形象,切实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全力配合组织部门培训,着力办好每一个班次,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每一项活动,全校精神振奋,上下同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打开了邗江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在区委和组织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校已经形成了组织部门的主体班次为主体、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为辅助、各层次党校函授教育为补充培训格局,干部教育培训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主体班次中,正局(镇)职领导干部学习研修班、新任副乡局职干部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机关中层干部培训班、村支书培训班、村委会主任培训班、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等都能按照要求进行适时培训。
我校原有的落后的办学条件严重制约了我校事业的发展,十多年来,党校几任领导班子都致力于党校搬迁,但终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实现,党校新的领导班子建立后,继续把党校搬迁作为战略任务来思考。在总结前面搬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调整了思路和方法,第一是由过去被动等待转变为积极争取。分析条件和可能,积极地联系联合,有目的寻找合作对象,主动商谈搬迁转让事宜;第二是认准大方向,抓住主要问题,尽可能排除技节问题的干扰。我们党校情况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过去也因过于复杂。使得搬迁搁浅。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不在非主要问题上纠缠,让其它问题的处理服从主要矛盾的解决;三是发扬百折不挠的精神。遇挫折而不泄气,历磨难而不放弃,一谈、二磨、三思、四坚持。在看似顺利时分析可以出现的问题,在遭遇逆境时,分析可能出现的转机,在区委的果断决策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党校终于在新的办学起点——邗江教师进修学校开辟了新的办学天地。至今年9月份两校实行合署合作以来,开拓出了新的培训局面,截止11月底,我校连续举办了7期培训班,其中包括全区村党组织书记培训班,第九期青干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领导干部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学习班等。
二、加强师资建设,保证教学质量
党校办学的水平直接取决于教师的水平。现在我区区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干部大多数是大专文化水平,也有不少数量的本科生,甚至还有一些研究生。面对这样的学员,面对丰富的教学内容,仅靠我们区级党校的教员是很难满足学员要求的,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教师配备,努力提高教学品位。我校目前主班次的教师主要是由三部分人员构成:一是省、市委党校以及扬州高校的专家教授。随着现在学员的素质提高,学员培训的口味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学员的要求,提高培训的质量,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我们都要从高校和上级党校中聘请若干的专家教授来给学员作辅导。这些专家、教授功底深,站得高,看得远,他们的授课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对于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市区的宏观形势、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专业性较强的课题,我们一般都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市、区以及部门、乡镇的领导同志前来授课或介绍经验。每逢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前来授课。譬如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班、十六大精神学习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都亲自为学员授课。今年刚结束的我区第九期青干班,先后有5位区委区政府领导,1位检查院检察长和6位部门、乡镇一把手亲自授课或者介绍经验。这些领导干部前来授课,学员感受到领导重视,从实际的结合上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和区情的把握;三是我校的骨干教师。主班次教学要求高,过去我们的教师不敢上,校领导也不放心让教师上。其实,如果没有本校教师上,就丧失了本校的独立办学资格,长此以往,教师得不到锻炼,党校自身的形象也就树立不起来。所以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中,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养和大胆起用本校教师。
一是认真抓好业余进修。2000年,我校制定了教师进修规划,要求50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修。《规划》确定了进修的目标、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要求教师根据党校的规划制定出自己的规划,并把这个规划落实到每学期、每学年,列出进修的课题和书目。学校则在学期末、学年未进行检查。
二是组织教师新老结对。学校制定了《关于“老带新”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老教师、骨干教师在思想上主动帮助新教师,每季度至少和新教师进行一次思想交流;业务上,悉心指导新教师,帮助新教师备好专题课、开好教学研究课、搞好科研工作,一年中听新教师的课不少于4次。我校98年至2001年来校3名新教师均已“学徒”期满。现在又有3名新教师正在拜师学艺。
三是经常开展教学竞赛。新教师有激情,有朝气,渴望成功,希望竞争。抓年轻教师的心理特点,提出了每学期都搞一次教学竞赛活动的要求。2000年我们在青年教师中搞了一次教学基本功竞赛,2001年结合庆祝建党80周年活动,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了演讲比赛。2002年,我们结合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进行了专题讲稿撰写竞赛。2003年,我们结合进修、搞了进修成果汇报交流,今年,我们则重点在主题班次教学上开展竞赛活动,并发动学员参与测评。
四是大力开展社会调查。为了提高党校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000年8、9月份,我们选派了两名青年教师到乡镇进行了两个月的实践锻炼。他们住在村里,吃在村里,同村干部一起活动,直接参加基层干部的工作,直接跟农民、职工打交道。
从2000年以来,我们每年暑假都组织专兼职教师分成几个组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开展了“全区村级班子和乡镇站所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调查”、“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沿江开发”、“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十几个专题的调研活动。撰写了调研报告,并在我区的机关刊物《邗江情况》上登载。有些还在扬州市委党校主办的《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
三、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成效
培训方法是办班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满堂灌”是党校培训中的弱点。这种方式下,教学容易乏味,学员能力难提高,教学效果也大打折扣。近年来,为了提高培训质量,我们在改进方法上作了一些努力:
一是搞好区内外参观考察。区内外参观考察确能开拓视野,学到经验,且能调节学习活动,为学员欢迎。在十分注意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为了保证考察效果,我们坚持每次考察都事先确定主题,要求学员带着问题去学习参观考察,考察过后谈体会。学员认真听,仔细看,搞不清楚的还要问。考察回来后,学员反映收获大,他们提交的调研报告质量较高,有些还刊登在《邗江情况》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是注重训前训后调查研究。在一些重要的主体班次开班前,我们把与培训班主题相关的调研课题下发给参训的学员,要求他们带着调研成果(调研文章)参加培训,这种训前调研的要求,促进了学员的用心学习,用心调研,使学员带着问题来学习,带着问题来研讨,促使学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有时我们也根据培训班的实际要求,给学员布置训后调研课题,要求学员在规定期限进行调研,并写成调研报告上交,并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如2003年初任公务员培训班,我们要求学员集中培训结束后,再用20天左右时间调查研究。每人一篇上缴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出获奖名单,再如最近刚刚结束的第九期青干班,我们给学员布置了30个调研课题。要求学员任选一个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我们准备将调研报告编印成册,在全区一定范围内发行,优秀调研报告还将向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三是举办学员论坛。作为区级党校办班,组织部门要求时间要紧凑,内容要丰富。要不要给学员一定的论坛时间,我们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开始我们担心授课任务完不成,也怕举办论坛效果不好,一般不安排论坛时间。实践下来,学员普遍反映消化不了,且整天听课,昏昏沉沉,单调乏味。因此,在后来的办班中,我们宁可讲课时间少一点,也要安排论坛时间。我们主要有“小组论坛”、“大组论坛”等形式。如第九期青干班,我们分别是“青年干部话成长”、“青年干部话发展”、“青年干部话收获”。 安排了三次小组大组论坛,实践证明,这种论坛形式既消化了学习内容,又锻炼了学员的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活动能力,深受学员欢迎。
四是尝试新教学方法。近几年来,我们为了提高培训质量,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如情景模拟、案例教学、互动讨论等教学方法和形式,也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怎样提高招商引资的实际操作能力,我们就举行了招商引资的情景模拟,请学员进行产业、企业推介、模拟实际操作的过程,然后请招商引资方面的领导、专家进行评点。这样的教学方法,学员说得清,抓得准,记得牢,印象深刻。又如,每期村支书班,我们都安排互动教学,留出相当一段时间,给学员提问,或由教员答问,也可学员答问,领导专家教授评点。这样的教学、气氛浓烈,学员主动性强,教学的针对性也更强,2002年的新经济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我们专门安排了半天时间,请了市委组织部的领导,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党务工作的行家以及我区的一些领导和本校教师就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互问互答,效果就比较显著。再如在刚刚结束不久的青干班上,我们进行了案例教学的偿试,给出了湖南嘉禾违法拆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学员进行讨论,看原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的执政理念和决策实施过程。大家争先恐后地发言,在这个案例的热烈讨论中,大家加深了对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理解。
四、严格加班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党校的培训,管理是贯串始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说,培训效果的高低同管理直接相关。为此,我们在培训办班过程中高度重视管理工作。
一是严密组织建制。组织是管理的载体,干部是管理的骨干,严密的组织建制,则是成功培训的保证。每期培训班,我们都建立班级临时党支部和培训班班部。党支部书记一般都由党校负责人担任,成员及其它主办单位领导参加,班主任则由党校的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骨干承担。学员编成若干小组,学员按座次表对名入座。培训一开始,我们都要召开班级的“两委会”明确党支部、班委会、小组干部都有各自职责。在培训的过程中,我们也及时召集“两委会”成员,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同时积极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让他们独立地开展班级有关工作。
二是科学安排计划。要想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没有科学周到的计划不行。每次培训班,我们都要与主办单位反复磋商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制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遵循党校的办学规定,又要尽可能地满足主办单位的要求。从时间的安排,到教学内容和教学人员的确定,再到后勤保障服务的各个环节,我们都注意做到:周到、细致、不出疏漏,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实施。特别是有关教学内容的安排,我们注意吃透几方面的情况,第一是学员的情况,一些重要班次的培训内容,我们都是事先征求部门、乡镇以及参训学员的意见;第二是主办单位的要求。搞清楚办班的目的,确定相应的课程安排。第三是教员的情况,寻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专题课教师,了解讲课的情况,提出培训的要求,这三方面的情况搞清楚了,才能制订出可靠的教学计划。
三是严格纪律制度。党员干部到党校培训,必须接受严格的党性锻炼,。那种“到党校来学习就是休息休息”的观念要不得,那种松松垮垮绝不应该成为党校办班作风。来党校培训的大多是领导干部,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必须对参训的这些学员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纠正他们中存在的一些不符合培训班规范的一些行为。因此,每期办班,我们都对学员提出明确的如听课、活动、出勤作息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办法,如检查听课、学习笔记,考核讨论发言情况,搞好出勤记录,观察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把这些考核的结果与学员能否结业,能否被评为优秀学员直接挂钩。在整个班级管理过程中,党支部书记,班主任全部跟班管理,遇有需要住宿的班次,党校管理人员也一并住在党校。由于我们的严格管理,所以每次主办的单位都比较满意,他们感到把班交给党校管比较放心。
以上是我校2000年以来干部主体班次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与兄弟学校相比,我们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全市党校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动力,以兄弟党校传经送宝为契机,以我校搬迁至新校区为开端,进一步振奋精神,理清思路,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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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法律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岗位劳动合同管理

朱怡妍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大部分案件涉及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此类案件中,又有部分案件涉及用人单位管理存在疏忽致使负责人力资源的劳动者在离职时将劳动合同带离,从而向用人单位要求索赔双倍工资的案件在目前也大量存在,现笔者以下述案例阐明用人单位在与从事人力资源的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案例:2009年6月20日,冯女士入职于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各补贴,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19日到期。之后,由于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冯女士被调往其他部门任职,但冯女士不同意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双方就调整工作岗位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冯女士于2010年4月20日致函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时将其保管的应属公司保留的劳动合同带走。2010年5月9日,冯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立案后,最终结果支持了冯女士的仲裁请求。

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如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是否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而用人单位所掌握的证据即劳动合同恰恰由负责人力资源的员工所保管,该员工在离职时将本应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带离,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且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将上述证据带离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于上述情形,笔者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可对从事人力资源人员进行必要的特殊管理:
一、 对于从事人力资源岗位的员工,由股东直接负责与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予以保存。
公司在录用人力资源岗位员工时,往往认为负责人力资源岗位的员工应当负责公司全部的劳动合同签署,当然也包括其本人的劳动合同签署,但是在实际中,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门在完成与公司其他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后,却未办理自己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形也大量存在,在此类情形发生后,如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仲裁,公司一方无法举证,且如用人单位以负责人力资源员工本身的疏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予以抗辩的理由也难以得到支持,从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困境。
基于上述情形,笔者认为,在人力资源岗位员工入职时,建议由公司股东负责与该岗位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予以存档保管,如发生纠纷后,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将有据可循,从而降低企业劳动法律风险。

二、 公司股东定期核查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并将劳动合同档案定期收缴保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在此类案件中出现有个别当事人利用曾担任人事主管等职务便利,在离职时,将其保管的应属用人单位一方留存的劳动合同带走。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因用人单位一方无法出具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上述事实的情形下而导致败诉。
鉴于此类情形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时有存在,在此,笔者建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建立定期由股东核查员工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制度,如发现有未签劳动合同者应及时补签,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台账,要求员工签名签收,并将所签署劳动合同及签收档案予以收缴存档保管,从而杜绝上述情形的发生。

三、 对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于书面劳动合同以文字形式记载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产生的纠纷。如双方产生纠纷,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双方最直观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如双方无劳动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将难以保障。
在实践中除用人单位一方不签署劳动合同外,也存在部分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基于此情形,笔者建议,如该员工属企业急需岗位人才,但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一方签订因个人原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证明员工自已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在企业发布已通知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其个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如该员工不同意签署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声明书,也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否则,如双方发生争议,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利的后果。

综上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针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并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降低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的发生。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4.12.06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宏观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后统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土地,显化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闲置、荒芜地和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居届满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实行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经委、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申请收购地块的规划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上建筑、土地及其他补偿费。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采取招标的办法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满足工业用地、控制房地产用地、规范市场用地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度投放。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用地可以依法批准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并根据供地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供地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规定: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
(二)土地的规划建设用途、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和人防、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交付保证金和定金的规定;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出让:
(一)协议出让;
(二)招标出让;
(三)拍卖出让;
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十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出让信息。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二)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三)洽谈土地出让具体事项。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投标结果应当场公布。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拍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拍者按规定交付竞拍保证金,参加竞拍。竞拍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拍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拍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拍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拍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所得价款应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土地开发成本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及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五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各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应手续。市计委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市规划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中标地块的规划勘测红线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土地管理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按适当比例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九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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