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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政府——赴港考察记之三/李克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6:15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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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政府
——赴港考察记之三

在香港的两个星期,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陈峰博士为我们介绍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与架构”,我们考察团拜访了香港的消防局、沙田区议会、食物环境卫生署、劳工处、民政事务署、社会福利署、拓展署、油麻地警署等政府部门。通过对这么多政府机构的拜访,让我基本领会了香港政府部门的运作情况。总体感觉,香港政府是一个高效的、负责的政府,不该政府管的事,政府机构根本不去插手;属于政府要管的事,就管得比较到位。我有一个直观的感觉,内地政府运作中我们自己感到有问题的地方,在香港就基本不存在。通过两个星期的观感以及自己一些思考,我想详细地分析了一下香港政府运作情况。本文将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分析,首先将介绍香港政府的静态架构;其次对政府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分为政府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政府对外的运作侧重于政府执法情况;再次将分析政府对职能下级部门的考核与评价;最后分析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在分析时,将以内地政府——主要是上海的政府——为参照系予以比对。
一、香港政府的架构
香港真正属于我们常说的那种“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制度,并且由于香港殖民地的历史特点,香港倒是真正符合西方政治学家学说中“先有社会,后有政府”理想的社会发育模式 。殖民地初期,香港没有系统的政府机构,殖民统治者认为需要管理的地方,如税务、海关等少数领域,就派驻公职人员进行管理。港英政府管理的思路主要是保证贸易、工商业的正常运营,即保证他们的殖民利益就可以了,对民间的事务、社会性事务是不愿意去管理的,让其“自生自灭”。港英统治者可能认为这些事务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是一种负担或累赘。 后来随着九龙、新界地区纳入港英统治者的管辖范围,以及市民要求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呼声越来越多,香港才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政府机构。
九七回归后,除了英国总督变成“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政府的架构及管理思路基本没有变。政府管的事比较少,仍然属于那种“小政府”,对基层社会没有什么控制,也不想去控制。实际上,香港是一级政府架构,只有特区政府(类似于上海市政府)这一级。整个香港虽然也划分为18个区,每个区设立了区议会、民政事务署及区管理委员会,但“区”并不构成一级政府,没有类似我们的区政府的机构设置,区议会只是民意表达机构并且做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管理委员会也只是一个松散的协调性机构。所以,在内地特别令人头疼或者永远也协调不好的“条”与“块”的关系问题,在香港就不存在,因为香港只有“条”,没有“块”。作为职能部门的处/署/局/科,也没有我们内地职能部门所头疼的双重领导问题,他们都属于上级“条”的一个派驻部门,不存在“块”的管理。由于这样的政府层次设置,特区政府的每个职能部门都统管全市该方面的工作,并且一管到底,市级部门直接为市民办事。这一点,既可以节省人员,又不必机构重叠架设,避免了内陆政府中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文山会海的弊端。
但是特区政府职能部门并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有层次的划分。香港特首以下划分政务、财务、律政3个司,政务司司长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与此平行的,还有11个决策局,局虽然与司是平行的,但在社会地位上及威望上比司长稍逊。局以下则有67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处、署、局执行)。特区政府架构见下图:













香港机构这样架构的好处就是减少官员的设置,主要是不用设很多副职。比如,我们拜访的香港劳工处,负责整个香港的劳工事务,是香港政府这方面事务的最高机构,但离“特首”还隔两级,它上面隶属于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而该局又隶属于财政司。这样直接向特首负责就是3位司长加12个局长,不像上海市级职能部门(局长)都直接向市长负责的,由于市长一人控制管不了那么多局长,所以就设立七八个副市长还分管。上行下效,下级政府副职以及各职能部门副职也一大堆。每一级政府都这样,人事不庞大才怪呢。而特区政府仅一个特首就能把香港管理得非常好,根本没有副特首,职能部门基本上也没有副职,即使有也就一两个,而且与内地最大的不同是,香港的职能部门的副职不是分管,而是直接负责某个部门的工作。还是来举特区政府劳工处的例子:经济发展及劳工局仅一个局长,没有副局长,设立两个常任秘书长分管经济发展和劳工处,其中一个常任秘书长兼任劳工处处长,下设两个部,即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和劳工事务行政部,分别由两个副处长负责,每个部再分为几个科,分别由一个助理处长 负责,没有再重复设置部长、科长等职位。这种机构设置,让我们充分看到人员的节、责任的明确、效率的提高。香港整个劳工处系统(包括下设的很多中心)仅1787个公务员,比上海一个系统少很多人,从中也可以看到它的效率和节减。
在与地方关系上,这些职能部门与区级机关 没有什么直接管辖关系。一是职能部门在地区的派驻机构与18个区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劳工处在全港也设了11个就业中心,就不是与18个区一一对应的,而是根据需要设立的。 二是下级派驻机构与区级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对区级机关首长(如区议会主席或区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但是派驻机构在重大事项上会经常主动去地听取区议会的意见,区议会提出的要求,他们基本上也会采纳。谈到这里,有人会提出这样的政府架构会不会存在“部门专横”的问题,这也是我们考察团起初疑虑的问题。下面,我就要对此问题专门给予解答。
二、香港政府的内部协调
我们拜访了这么多政府机构,一个总体的观感就是香港的政府机关之间的协调性比较强,合作精神比较好。我们感到,香港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管理工作非常到位。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个是,我们在拜访油麻地警署时,有人提问到“你们认为社会治安是不是就是警察的责任?”他们很干脆地回答“是”。这说明他们的责任意识非常强,没有任何推诿责任的意思,尽管他们破案率也只30%。我感到,只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做好工作。在香港的两个星期,确实感到香港的治安状况良好,我们考察团36个人中没有一人失窃、被扒或被抢等事件发生,而不像我们出发前一再被灌输的香港社会治安是如何如何地恐怖。正是因为这种职能部门职责的充分发挥,才使很多事情自然应有人做、有人管了,使很多事情不需要去协调。而我们内地则混淆职责,警察管理不好社会治安,就设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来加强协调,协调没有协调出多大效果,公安局倒可以把很多属于自己职责转移给一个空架子的综治委,进而再转移民众,提出的口号就成了“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好像是你的钱包被偷,不是因为警察的没看住小偷,而是因为你没有把钱包看好,你为小偷提供了下手的机会,所以主要责任在你自己。
再一个例子:香港18个每个区成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派驻该区的机构负责人组成,而由该区民政事务署长担任主席,主席的主要职责之一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本区的事务。沙田区民政事务署署长在回答我们的提问时,虽然也承认香港存在部门主义,但是同时也说明他自己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事务并不多,因为大家基本上都能各负其责。
香港政府部门之间之所以形成良好的协调性,据我们的考察分析,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香港的法制和规则非常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在法律上规定得非常明确,在法律上不存在职能部门不能覆盖的空白地带或重叠区域,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避免了职责不清导致的相互推诿,使需要协调的事情减少,即使需要协调也非常方便,因为很容易弄清某件事该谁负责。二是香港公务员制度沿袭的是西方国家的现代文官制度,这种制度的安排使政府部门具有较好的负责精神,公务员较高的准入门槛以及良好的职业教育,使公务员个人的素质较高、合作意识较强、对法制及规则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他们公务员的思想里,好像没有内地“我不归你管,就不听你的”这种想法,只要有法可依或者有道理就自觉去执行,而不管提出要求的是不是领导。三是民意机构比较强大,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接受民意,并且有制度性的支撑。前面已经介绍,每个区都有区议会,代表和反映民意,接着前面提到的问题,如果区议会提出的合理意见不被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其派出机构)采纳,区议会又管不住他们怎么办呢?沙田区议会主席的回答,区议会可以组织市民进行游行示威,以表示对某一职能部门的抗议。他们没有人包括被抗议的政府职能部门认为,这种方式不妥,因为示威游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存在说“不给面子”的问题。这在我们内地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我们基层政府及自治组织对某个职能部门不满,不要说采取我们看来有些激进的这种游行的行为,即使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这种非常正当途径来解决,而是往往是通过找职能部门领导半私半公式地“打招呼”等非正式渠道来解决。总之,香港的政府内之间(包括条与条、条与块)的关系处理得非常好,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下运作,配合得比较理想。
三、香港政府的对外执法
香港政府的外部行为,一方面是对市民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是执法行为。当然服务也是依法进行了,但不具有刚性,从公民方面是一种权利。而执法行为则是刚性的,从公民方面则是一种义务。这里,我主要介绍香港政府的执法行为,而对市民的服务则放到“香港的福利制度”专题中去论述。
香港政府是一个法治的政府。法治是香港社会的一个基础,整个社会都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一个良性运转。香港的法治首先表现为政府及公务员的守法。政府的守法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执法的严格与公平。香港是一个普通法的法域,判例法是基本法律体系,但政府的法例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存在很多不周延性,与大陆一样。但是,香港公务员并不因此钻法律的空子,或者以法律的不完善为借口拒绝执法。香港政府的执法有几个特点:
一是法律给行政人员的自由裁员权很有限或者完全是刚性的。如法例规定“乱弄垃圾罚款1500港元”就根本没有弹性。
二是行政处罚措施较少或者没有强制执法权,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到法院。例如消防局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消防法例的居民的处理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提出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不听再给予书面警告,如果再不听将发出律师函,再不听将提出“检控”,提交律政司的官员(由派驻地区的区域裁判所)审查后,认为需要就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最后判决。再如,环境署行政人员对乱丢垃圾的当事人则是直接开出罚单,如果当事人拒不“交款”,环境署再提出“检控”。“检控”制度是香港执法的一个特色,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我们内陆政府官员可能会担心效率的问题,其实在香港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据消防局、环境署的官员介绍,一旦发出要“检控”的警告,市民一般就立即整改或交款了。香港更不存在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问题。不执行法院判决将会被投入监狱。
三是法律都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个原因在于公职人员的认真执法。再一个原因是法律对私人利益与执法权之间作了一个恰当的界定,比如你私人住宅内有蚊蝇,执法人员有怀疑即可进去检查,法律给执法人员予以授权。还有一个原因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如上述罚款问题,执法人员不会因为一个市民比较贫穷交不起1500元罚款而减免,如果抗拒法律将会最后被法庭判罪入狱。抗拒法律的后果非常严重。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不会考虑法律以外的东西,比如犯罪率将因此大幅上升,或者监狱因此放不下这么多犯人等问题。四是执法人员的素质非常高,他们对法律精神、法律目的的理解比较透彻到位。当然,廉洁更不成问题,以权谋私的情形或者贪赃枉法的情形就更不存在。比如,劳工处官员在给我们介绍他们的具体工作前,首先介绍了“抱负”和“使命”。我们理解这相当于我们的立法精神和部门宗旨,这一点就体现了他们的意识。另外,香港公务员的薪水特别高,实行的是高薪养廉制度,吸引了社会上最优秀的人员进入到政府工作,一般的大学毕业能进入公务员是比较难的,并且他们的职业教育非常到位,而不是像我们内地以泛化的政治教育替代职业教育。这方面,我将在“香港的公务员制度”中详加介绍。
四是政府的政策是一贯的,不存在特权或“特区”。在香港,法律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对不同的人是同样的执法,每一个市民都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比如,香港市民一个身份证就可以在全港通行、居住,不像内地你是上海人到北京要另外办暂住证,不办的话虽然现在进步了不会像孙志刚一样被打死,但仍有很多不便。再如,对某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也没有什么就业优惠政策;尽管香港的就业压力很大,但对于安排失业人员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政府严格执行法律,对所有的人群一视同仁,不存在经常“变通”法律的情形。这样,保持了法律和政策的一贯,保持了整个社会的公平。而我们大陆每个地方或每个部门都在“变通”法律和政策,在官员手里,法律和政策是一只软糖,愿意捏成什么样就捏成什么样,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期性。我们在对部分特殊人群采取优惠政策时,美其名曰“特事特办”,好像这部分人获得了公平,殊不知这种不遵守法制的情况,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对不能享受优惠的人群来讲是更大面积的不公正。当然,我们的法律制定本身有问题,特别是所有的税法都是高税负,这些制定税法的人真无知还是假不知税负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是成反比的。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就各种招商引资的方式给企业返还税收,等于是降低了税负。这种情况造成的危害特别大,一方面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比拼,导致企业的不正常流动和不安全感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贿赂;另一方面也是最严重的是导致法律没有“品牌”,政府没有“信用”,就如同一个品牌一样,本来不值那么高的价钱却定价那么高,出售的时候卖不出去就拼命打折,让人觉得你的牌子是一个“滥牌子”。这样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的机会,并且给所谓的“偷税漏税”提供了制度性温床,危害极大。
四、香港政府对部门工作的评价
这个问题是与对公务员的考核结合在一起的,可能在“香港的公务员制度”谈的考核问题会比较合适,但此处侧重于对整个职能部门工作的评价,侧重于考评的指导思路,更宏观一些,与公务员考核会有些不同。我这里谈“评价”,但并不是以专业的眼光考察,而是凭访问时的一些零星提问及一些观感。与其说是政府对职能部门工作的评价,倒不如说是社会大众对职能部门工作的评价,这些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并不都是来自上级领导,反而绝大多数来自于社会大众,并且首长的评价在部分上也来自于社会大众。这与内地政府部门工作评价完全来自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香港评价标准与内地的不同思路。
一是除了政治官员(问责制官员),特首并不能免去某个局或处的长官,并且在专业领域,特首或者非本领域上司并不能指挥他们。道理很简单,虽然你是上级领导,但在该领域你并不是专长。他们的制度就不允许外行领导内行。比如说发生火灾,除了消防处的指挥救火官员,其他领导(如司长或特首)亲临现场,用他们消防局人员的话说要“移动首长”,他们这样做一方面有保护领导人身安全的意图,但更主要的是怕领导瞎指挥,因为你在这方面是外行,很可能会处置不当。这种任职上的保障,使他们能专心担任本领域的工作,按规律的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内地的评价则是完全不同的,领导的评价是悬在每个人头上的剑,领导的感观或者是喜好决定你的命运。特别是近几年特别要求“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某个地区发生重大火灾或其他重在事故,特别要求行政首长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其实行政首长在现场除了说明“领导重视”并不能起到什么实质作用 ,但是在现场就能免责,不在现场就可能会受到上级的处分(严重时可能会撤职)。在香港就没听说过这么可笑的事。
二是政府对职能部门或下级部门的评价不用数字或指标来考核,“负面”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工作的评价。比如,我们问香港劳工处官员,“政府以失业率或就业率考核你们的工作吗?”他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而内地则是重要的考核指标,就业指标压得劳动行政部门喘不过气,而且几乎每个部门都有考核指标,不管这个指标该不该由这个部门来承担。再比如,食品署官员在介绍小贩情况时,介绍无证小贩现在仍然有3400多个,我问他们这种统计对他们的工作会不会带来负面评价,他们的回答也是否定的。但在内地这样的统计决不会有,或者不会报给“外人”或者领导看,他们只会统计取缔了多少无证小贩。用“指标”考核工作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说一个地区打击犯罪数是多了说明治安好,还是少了说明治安情况好呢?这是很难用一个数字来评价的。“指标”考核一方面说明我们评价的简单化、对下级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在指标的重压下,逼迫下级报假数字、只报成绩方面的数字,因为报负面数字则认为你工作没做好,从而导致“报喜不报忧”,这两方面的危害非常非常的大。究其实质,香港的政府对职能部门或下级部门的评价是看过程,我们则是只顾结果。
三是政府工作不追求绝对化、全覆盖。香港政府职能部做工作的方式是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并不强求,也不强制下级、强制市民。他们的数据只是大致的情况,不要求绝对准确,在统计上比较宽松。他们的机构并不要求每个地区都有,实现全覆盖。这与他们充分尊重人权、不干涉市民社会的传统有关。比如劳工处的“展翅计划”是给未就业的青少年提供的一种培训,但是他们并未一层一层地推行到每个社区 ,而是只是作一下宣传,青少年主动来报名,他们则进行培训,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做到什么程度,并不追求全覆盖,也未提出“让每一个未就业的青少年都受到培训”等类似的口号。其他方面的工作也都是如此。因为在香港根本没覆盖到每一个社区的网络,政府机构与市民保持一定的距离。比如劳工处仅在全市设11个就业中心,是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角落的。并且他们的很多项工作面对居民,但并不强迫或所谓的“动员”居民去参加他们组织的计划或活动。而内地政府一方面强调实事求是,强调科学;另一方面却要求绝对化,不尊重客观规律。上级政府常常给下级政府(包括职能部门)定出客观上实现不了的指标或要求,监督却是无效率的,就导致下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而上级并不能发现或者根本不去发现或者发现了也假装不知道,导致政府管理信息的失实,严重的危害甚至是灾难性的。
五、对政府的监督
西方法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一个不受到监督的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是不可能避免腐败甚至腐朽的。香港的政府廉洁是有名的,我们在考察中也切实感到了这一点。香港政府的廉洁除了它的良好的“高薪养廉”制度以及公务员文化素质、职业操守比较良好外,主要是社会对政府的监督非常广泛而自由。否则,再高的“薪”也养不出“廉”,这也是内地很多人反对公务员加薪的主要理由。香港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的监督,一方面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包括领导及上级部门的监督、公务员管理部门监督以及著名的廉政公署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政府外部的监督,包括议会的监督、司法的监督、媒体的监督、社会大众的监督。由于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依赖于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所以本文侧重于论述香港政府受到的外部监督。
一是议会的监督。香港立法会特区的立法机关,在地区有18个区议会。立法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几点:(1)制定、修改法律。由于香港是法治社会,对于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政府职能都能认真执行。这是议会通过立法来规制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而内地人大通过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执行。(2)控制公共开支。在香港,政府掌握钱袋,但支出决定权在立法会手里。没有立法会的同意,政府不能妄花一分钱。内地人大对政府预算并不严审核,最关键的是政府并不严格执行预算,并且预算外支出经常发生,并不需再经人大审批。(3)质询政府工作。立法会对其讨论某一事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包括行政长官)到立法接受调查和聆讯,而这种调查非常严厉,会问得你政府官员晕头转向,没有“留情面”这一说。而内地人大虽然法律上有质询权但实际基本上不行使。(4)弹劾行政长官。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弹劾案。
二是司法的监督。香港法律崇尚司法独立,司法人员不受行政或立法机关牵制。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诉。补救措施方面,控告政府的讼案与控告一般市民的讼案并无分别。由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以维护法治及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香港的司法审查权是非常广泛,公民/公司/团体对政府所有事务不满均可提出起诉。他们都是以民事案件的形式提出起诉的,没有我们行政诉讼这种单列的概念。对政府行为的起诉,好像没有任何限制,不像我们内地限制在外部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政府准备要做的事项,发生不同意见并且不能协调,也可以提请法院裁决,并且不管起诉人对政府该行为有没有直接利益。在香港,我们听到这样的案件:民间组织对政府拓展署准备开展填海造陆工程不同意,就向法院提出起诉。在内地,这样的案件根本得不到法院的立案。
三是媒体的监督。香港适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三百多年前法官判词已建立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一些详细的法律原则。《基本法》亦确认了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因此,香港的媒体是自由而开放,对政府任何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并且获得法律的豁免。媒体对政府官员监督更是无孔不入,不要说政府官员的不腐败行为,即使是任何一点影响职业行象的不注意的行为,也会被媒体批露,进而会受到惩罚。著名“财政司长梁锦松案”就是媒体穷追猛打的结果,他提前买车避税并没有违犯法律和纪律,只是造成某种不诚信的怀疑,最后被迫辞职,断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据香港市民说,他本来是下一届“特首”最有力的竞争者。
四是市民的监督。香港市民对政府的监督更是广泛而细微的。但是这种监督的有效是建立在政府内部监督有效以及上面分析的立法、司法、媒体三种监督制度支撑之上的。除了各个政府机构设置的投诉部门会接受市民的投诉外,香港设立了廉政公署和申诉专员公署两个特别的机构,直接向特首负责,除特首之外的所有的政府部门及官员,他们都可以调查。廉政公署负责公务员廉洁与否的调查,大家了解的已很多,这里不再介绍。我这里特别介绍一下申诉专员公署,它是一个独立机构,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它的职责更侧重于对政府机关本身的监督,包括令市民对公营机构行政失当的不满得以补救、监察政府、防止滥用职权、纠正个别错误事件等。它接受市民直接申诉,并主动展开直接调查,职权范围涵盖几乎所有政府部门及14个主要法定机构。它与我们内地政府信访部门最大的不同是,它接到投诉后直接开展调查,而我们的信访部门只接待不调查,而是做“二传手”,单子直接向下传,很多投诉单最后传到被投诉机构或被投诉公职人员手中,得不到解决再上访、再下传、再上访,信访走进了死循环,社会问题越积越多。

李克垣
2004年5月25日初稿于香港
5月28日二稿于香港
6月30日三稿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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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关于“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的问题,由科技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二)关于“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关于“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的问题,由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在播种前提出方案并公布。
  (十八)关于“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和“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储棉总公司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关于“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关于“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的问题,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安全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问题,由食品安全办会同财政部、中央编办、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问题,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会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和“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关于“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民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会同科技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由银监会、农业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五)关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会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关于“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由教育部、科技部会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三)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林业局、共青团中央、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四)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五)关于“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的问题,由农业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六)关于“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启动金农工程二期,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气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七)关于“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八)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和“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探索国有林区改革”的问题,由林业局、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九)关于“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关于“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问题,由法制办、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林业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一)关于“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农业部、中央农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二)关于“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民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三)关于“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六十四)关于“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的问题,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五)关于“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六)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七)关于“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的问题,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八)关于“科学规划村庄建设,严格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和“制定专门规划,启动专项工程,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十九)关于“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改善办学条件,配强师资力量,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和“设立专项资金,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关于“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异地结算”的问题,由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一)关于“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二)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和“完善农村优抚制度,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由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十三)关于“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问题,由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四)关于“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和“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增加湿地保护投入,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的问题,由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五)关于“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六)关于“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七)关于“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和“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八)关于“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的问题,由公安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十九)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问题,由中央宣传部会同文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十)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的问题,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送农业部。农业部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在2013年11月底前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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