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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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5〕10号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二○○五年八月十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
二○○五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信息产业厅行政工作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在厅机关网站和办公场所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五条 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六条 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行为;
4.行政处罚、申诉、检举及重大信访案件查办情况;
5.考评过程中调查了解到的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
6.贯彻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关于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和相关文件进行行政审批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
2.规范行政审批的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审批流程,将审批依据、事项、名称、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由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成立行政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执法考评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厅制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每个月定期组织对本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处(室)负责人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记录,对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各处(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议。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被考核处(室)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质量考核方案情况的汇报;
2.查阅被考核处(室)落实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有关资料;
3.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4.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5.厅执法考评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厅执法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处(室)进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考评计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执法考评优秀,60至8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评具体标准见计分细则。
执法质量考评对象每年度的考评结果,由厅执法考评小组在厅机关内部通报,并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依法治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行政执法质量年度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的处(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奖励其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一个处(室)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下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的,除追究处(室)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报经厅长批准,对该处(室)予以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本厅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违规2次以上或全年3次以上的,视情况分布采取挂牌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处理。奖惩具体办法由厅执法考评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工作的考核,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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