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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8:27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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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联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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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基妇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基妇司


卫基妇农卫发[1999]第37号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更加合理地配置现有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村卫生组织的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服务利用率,全国很多地方都积极推行了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地实践证明,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实施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乡(镇)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有利于乡(镇)村综合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落实。
但是,近期也有一些地方在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例如,利用“一体化”管理之名,不按区域卫生规划、不考虑是否方便群众、不加区分地将村级分地撤消村级卫生组织,更不是取消村级个体诊所或集体卫生室予以撤并,甚至将所有的卫生服务都集中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有些地方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超出了乡村医生的承受能力;有些卫生院利用统一购药,变相地向乡村医生进行药品批发分销,从中牟利。这些做法,影响了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发挥,挫伤了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削弱了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同时也使一些群众对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产生了误解。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规范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纠正目前一些地方的不恰当做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强化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对乡(镇)村两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布局、行政和业务统一管理、医疗卫生业务行为统一规范的一种有效的行业运行管理机制。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规范医疗行为和保证农村居民用药质量,理顺并加强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的功能,使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运行有效,为农民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各地应将工作的重点落在“管理上”,通过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采购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等措施,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指导与监督,使乡(镇)村两级的卫生服务在功能上明确、在资源上协调、在效能上一致,纠正相互争夺市场、分割资源和分解服务的无序状态。各地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县情、乡情,从实际出发,选择和设计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实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是简单地、不加区分地撤消村级卫生组织,更不是取消村级卫生服务,而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对基层卫生组织合理布局,并根据能级的原则,界定乡(镇)村两级卫生组织的规模以及服务范围,同时,按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乡(镇)村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医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在实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防止不按当地实际条件、不顾群众实际需求,把村级的卫生机构撤除甚至将所有的卫生服务都集中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的做法。
四、在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调动乡(镇)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保护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和积极性,兼顾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利益。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和引导,绝不能简单粗暴。严禁借“一体化”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到不合理费用。根据需要确需收取的合理费用,要向乡村医生做好解释工作。对这一部分费用,要本着服务于乡村的原则,合理开支,定期公布,接受乡村医生的监督。不要把收取的乡村医生的管理费用用于管理工作,更不要乱建培训中心和办公机构。
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模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把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印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农村中使用锅炉的数量不断增长,同时安全使用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据了解,农村中使用的锅炉有的是由城市报废后流入的,有的是用户自行加工或由非锅炉定点企业生产的,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加上使用管理不善等原因
,造成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不断发生锅炉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今年五月十九日,广东省梅县地区一个体经营的腐竹厂使用的锅炉发生爆炸,死亡三人,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七月二十七日,山东博兴县一个乡镇企业从一无证街道生产厂购进的锅炉,在
试烧中发生爆炸,死亡五人,伤十三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多万元。为了减少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锅炉事故,促进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顺利发展,请各地争取年底前,最迟明年一季度末,按照附表所列的各项内容对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数量,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在
用锅炉采取紧急措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由省、地、县三级劳动局、乡镇企业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这次锅炉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对参加普查的人员要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讲解锅炉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建议先由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举办县级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和县级乡镇企业局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干部培训班,然后再由县级领导小组举办各乡工业公司专职或兼职
的安全生产干部以及企业抽调准备参加锅炉普查的人员培训班。
三、为加快普查进度,县级培训班结束后,即以一乡或几乡联合组成普查组进行普查。普查结束后,由普查组集中将《锅炉普查登记表》交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汇总后报送地市级领导小组。地市级领导小组对普查结果作总结后报送省级领导小组,最后由省级领导小组将普查情
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对普查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锅炉(如:结构严重不合理,缺乏安全附件等),应立即停下来,并由地(县)级锅炉检验所尽快组织力量做进一步检验,对其中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新的锅炉,请省级
劳动部门商请制造部门安排生产。
五、普查所需费用,先由县级劳动局垫付,工作结束后根据普查工作实际费用支出,向被查单位收取。
六、请地方劳动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互通情况,搞好这次安全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应有严格纪律,严禁在普查中搞吃请受礼和其他不正之风。
望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具体实施计划,并请省级劳动部门将工作安排情况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农牧渔业部乡镇企业局。



198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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