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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6:17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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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延长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决定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何时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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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政和园林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声屏障功能,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声屏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声屏障功能,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根据《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附属于城市道路(含桥梁)上声屏障的设置、养护、维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作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管理工作,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作为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上声屏障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桥梁(含匝道桥)等。本办法所称的区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区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条 随路架设的声屏障与所附城市道路由同一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协议委托的方式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养护单位签订养护作业合同,确保声屏障安全运行。

第六条 在既有城市道路桥梁上增设声屏障,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管理该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协议;

(三)原桥梁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的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单位与声屏障所附道路桥梁的养护单位签订的声屏障养护作业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增设声屏障的日常养护费用,其数额按照国家相应价格定额和声屏障的设计使用年限设定。

第七条 养护单位要确保声屏障干净、整洁,应当定期对声屏障进行全面清洗。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声屏障及声屏障的防坠落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声屏障完好、有效和安全运行。

螺栓、螺母等连接部件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修,并涂抹润滑油,防止锈蚀。

外漏金属部件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外部喷涂保护层局部遭到破坏脱落时,要及时进行修补,防止锈蚀的发生。

第九条养护单位负责声屏障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规范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声屏障有板材开裂、破损,玻璃损坏、松动,立柱扭曲、变形、竖向倾斜,底座松动变形、与防撞墙连接处混凝土爆裂,插销、锁扣等紧固件变形、失效等情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修复。

在极端天气发生前、后,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的全面检查。

第十条当声屏障遭车辆撞击或强台风作用后,发生声屏障损坏、缺失的,养护单位应当确保安全,并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声屏障清洁、有效、完好和安全使用。考核标准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要求执行。同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声屏障重点部位的抽查。管理单位的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养护单位考核的依据。管理单位对检查中发现声屏障有损坏、缺失等问题要及时通报,养护单位应当在一周内完成声屏障的修复。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检查养护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巡视记录。管理单位对养护单位的养护作业合同履约情况、巡视记录以及养护质量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对因巡查、养护、维修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养护作业单位,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养护作业资格。考核细则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附着于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上防护网的管养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指出:“全国城镇增加图书发行网点和仓库的问题,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各地计划、城建部门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共同研究落实”。按照这一决定,近几年各地新闻出版、计划、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尤
其是在计划、城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扩大图书发行、繁荣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图书发行网点建设重视不够,在建设规划中未作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又不落实。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图书
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因无利可图也在逐年减少,广大农民买书难的问题十分严重。为此,特对书店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发行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民族文化、发展科学和教育、支持科技兴农等方面,书店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科学文化的重视、“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群众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
切。因此,搞好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大力加强图书发行,应该成为各级新闻出版、计划、城建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认识到:图书发行是党的重要宣传阵地。这项工作做的好坏,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直接影响着“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应对书店发行网点的建设加强领导。要根据本省(区、市)的经济、地理、科技、文化等具体情况,商计划、城建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规划,并常抓不懈,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图书发行网点严重不适应两个
文明建设的状况有所改变。
在制订图书发行网点规划中,要特别注意农村供销社售书点的恢复。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农村供销社售书点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城建部门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应同城市、工矿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改造城镇繁华地区或街道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区设立商业网点时,必须同时考虑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图书发行网点确因统一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的,原则上应当先建后拆或在适当的地段安排不小于原来面积的新图书发行网点。
四、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给予关心和支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改建或新建列入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资金和建筑材料安排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集中适当的资金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各级书店的生产发展基金,除合理补充流动资金外,应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的扩建、改建和新建。



199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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