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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38:54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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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2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将目前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包括下列41个单位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台办、档案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交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地震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无线电管理处、粮食局、法制办、贸易办、海事局、盐务局、邮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
  (二)办事大厅(16个)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威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威海市医疗保险处服务中心、威海市交通规费征收厅、威海市水务集团营业厅、威海热电营业服务大厅、威海供电营业厅、威海人才市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威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威海海关报关大厅、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窗口设置(20分)
  满分标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统一悬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牌子。本单位所有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已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除外),都在窗口(办事大厅)受理和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
扣分标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每少1项,扣5分;办公场所、设施、牌子、人员配备,每缺少1项扣3分。
  (二)公开公示(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将办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上墙公示,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制成明白卡,并在窗口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扣分标准:公开公示内容每缺少1项,扣2分。
  (三)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对窗口(办事大厅)充分授权,按照《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关于一次性告知、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理顺办事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
  扣分标准: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每违反或者缺少1项,扣2分。
  (四)制度建设(10分)
  满分标准:建立健全许可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环境卫生等五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扣分标准:每缺少1项,扣2分。
  (五)监督评议(3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事大厅)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无投诉记录,年底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扣分标准:应公开的事项每缺少1项,扣2分;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件次扣5分;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每低于95%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运作。市行政审批中心要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期巡查,做好情况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社会测评,并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得分。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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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5〕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保障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设施安全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分工
(一)整治内容:以《铁路法》、《安全生产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集中解决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运危险品、路边违法施工等突出问题,防止和减少事件危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工作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落实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采矿、采石爆破、河道内采砂(长江干流除外)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水利厅负责督促落实全省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长江干流内采砂、架设浮桥、拦河筑坝、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督促全省公路建设中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落实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的生产、储存危险品等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做好专项整治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上海铁路局蚌埠和南京办事处、合九铁路公司负责具体危及铁路安全问题的检查排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协同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整治和有关执法工作。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用一个月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
(一)9月中下旬为调查摸底阶段。上海铁路局所属芜湖和蚌埠办事处、合九铁路公司对我省铁路沿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摸排,并登记造册提出整改意见,于9月25日前分送所在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会同铁路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10月上中旬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县政府责成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措施,限期整治。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违规作业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危及铁路运输设施安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惩处。
(三)10月下旬为督查总结阶段。各市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总结,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0月下旬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在督查的基础上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按照铁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要正确处理好地方与铁路、地方与部门、整治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施。上海铁路局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合九铁路公司要与当地政府加强联系,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和有关执法工作。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职员,凡是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以便回家探亲。假期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包括公共休假日在内,下同)。如果因为工作需要,行政方面对于某些工人、职员当年不能够给予假期,应该取得工会基层组织的同意,在下一个年度合并给假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某些工人、职员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旅途往返所需用的时间在十日以上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除了上述假期以外,不另给路程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再给回家探亲假期。
夫妇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即使双方在工作地点都已经有父亲、母亲同住,也允许一方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的月计时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两年回家一次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计算车船费以火车硬席(不包括卧铺)、轮船通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标准。应该补助的车船费,由工人、职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内开支。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行政方面应该会同工会基层组织,合理地安排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颁发实施细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但是不适用于学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 马文瑞

在全国2400多万职工中,据估算约有6百多万人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由于目前还没有实行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因而不少职工感到缺少同家人团聚的机会。有的职工就要求行政方面解决家属宿舍问题;许多职工都在春节回家,影响春节假期前后的出勤率降低和交通的拥挤;不少职工家属不断进城探望丈夫子女,也增加了城市供应和各单位行政管理的困难。有的部门为了适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规定了一些回家探亲的办法,例如建筑、地质、石油、电力等部为基建勘探人员规定了每年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的假期;北京市商业企业把每周休假一日改为每两周休假一日,留下26个公共休假日集中用于回家探亲。但是,各部门分别规定的假期有长有短,车船费的补助也有高有低,加之多数部门的职工还没有这种待遇,所以显得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
为了适当地满足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的要求,鼓励职工尽量不带或少带家属,鼓励已经进城的职工家属回乡生产,减轻城市住房、交通、消费品供应等方面的负担,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回家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等假期前后出勤率正常,以及避免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现在有必要先制定一个全国统一实行的职工回家探亲给假的办法,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将来进一步过渡到建立更完善的年休假制度。
这个规定,是根据既要适当解决问题,又要符合精简节约(不增加人,不多花钱)的原则制定的。因此,对于那些人需要给假,那些人不需要给假,是应该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这个规定中对于可以享受回家探亲假期待遇的职工的范围,限制是比较严的。第三条规定,回家探亲只限于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还规定,除了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指每周休息一天的休假日)同父母、配偶团聚的职工和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职工,都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而外,对于其他职工,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母亲或者配偶一个同住的,也都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待遇。这是因为这个规定所要照顾的,首先是使分住两地的夫妇能够有机会团聚。按照一般情况,有配偶的职工如果携带家属,通常是先携带配偶,很少只有父母同住而却没有携带配偶的。因此,对于已经带有家属的职工,可以规定不给回家探亲假期。有人觉得,如果职工在工作地点已经有配偶同住,但是父母仍在外地,不给他们假期前往探望,似乎有些不近人情。诚然,父母是应该探望的。这个规定中对于单身在工作地点的职工,已经给予了这种假期。但是如果要对于已经携带有配偶同住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也一律给假,因为这种情况很多,就势必要大大增多需要给假的人数,会加大国家开支,甚至有的部门要增加人员编制,这是国家当前的经济条件所难以办到的。并且,对于带家眷的职工也给假的话,这同没有带家眷的职工比较起来,待遇也会是显得不公平的。我们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就只能首先解决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到日后实行了正式的年休假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这是完全可以向职工以及他们的父母讲清楚的。
假期的长短,关系到是否需要增加人员编制。规定的假期是每人每年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以及离家太远(往返十天以上)的,都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前者是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后者是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如果平均以每人每年给假两个半星期计算,6百万职工统统给假的话,约等于34万人放假一年。假定目前各部门的定员编制都正好恰当,那么,实行这个规定的时候,全国就需要增加职工34万人。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各部门都有大量人员多余,全国多余的人员远不止三十多万。因此,实行这个规定时,除了有些部门根本不需要增加人员以外,有些部门也只需经过内部适当调剂,就完全可以做到不增加总的人员编制。对于这个问题,第六条中也有规定。
第四条规定,职工回家探亲假期一律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这是必要的。从国家开支方面说,假期照发工资与过去有些部门职工回家按照事假处理不发工资比较,是多花了钱。但是,由于人员编制不增加,因而工资总额是不会增加的。第五条规定,回家往返的车船费如果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就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1/2。这一项,是需要国家多开支一些钱的。但是算一下大账,这样还是比家属进城来住节约得多。有的同志主张车船费应该由职工自理。我们认为为了照顾路远的和收入低的职工,补助一部分还是需要的。也有同志认为车船费补助标准低了,主张再提高一些。我们认为按规定的标准补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并且从国家财政力量和节约考虑,再多补助也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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