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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5:50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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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6年3月8日枣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进行选举和决定问题,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主要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达代表。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部队代表与市中区代表合为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前,会议期间可以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按照大会的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统一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如果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公布。

  第五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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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促进浦东的开发、开放和适应浦东新区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对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和发展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内,根据浦东开发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确定近期重点开发地区。
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建设,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招投标、协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集中成片开发建设。
二、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的,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招标书、协议和合同中,必须包括具体规划设计要求或规划设计方案。
三、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如需修改、调整,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凡需自行编制详细规划的,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四、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五、国外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国外企业设计时,应聘有中方顾问单位或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有关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手续,可委托中方设计顾问单位或合作单位代办。
六、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的新建项目,应在近期重点开发地区内统筹安排。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建、扩建,应符合综合分区规划和旧区改建规划。
七、浦东新区发展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也应相对集中在城镇和村镇建设地区统筹安排,并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农村地区零星布点、分散使用土地,以免发生再次动迁。
八、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均由市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浦东新区的地区开发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九、浦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开发地区和重要路段,由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预征土地的,除农民建房由所在区、县管理外,也由市统一规划管理。其他地区内的规划管理原则上仍按现在“区、县明责分权”的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凡由所在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地区,在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应报经市规划局同意后,方可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件。



1990年9月6日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和管理职能的审计监督,对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对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或材料是否按计划购进,占用的资金是否合理、节约。
(二)购进商品或材料的价格是否低廉,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三)商品或材料保管储存是否安全,有无丢失、毁损问题。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生产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有效,综合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煤炭生产企业采煤工作面、提升与运输、排水、压风、储装、洗选加工等生产环节是否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采掘比例关系是否正常,三个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采区部署、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是否采用先进技术,做到优化设计,是否符合有利生产、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二)审查企业生产效率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1、企业是否坚持“以产定人”和“三条线”管理的原则,全员效率是否达到要求;分析企业劳动生产率升降的原因,找出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因素;分析劳动力结构和工时利用的有效性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找出完善劳动力结构、有效利用工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途径。
煤炭企业回采工作面单产、矿井万吨掘进率和万吨开拓率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有无无效进尺。
2、企业职工收入是否与经济效益挂勾。分析企业职工工资变动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检查工资支出中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三)审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供销合同要求,在国家和省(部)级煤炭产品监督抽查中是否合格,产品质量和产品结构对企业效益有何影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科技进步,不断采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减少质量成本支出。
(四)审查企业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产品生产和销售是否平衡,产品有无积压,造成产品积压的原因及其对效益的影响程度。
(五)审查企业对资源的利用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1、企业物资消耗是否符合最小化的原则。
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坚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降低物资和自然资源的消耗。
②企业各种物资消耗是否合理,有无损失浪费现象。分析电力消耗、主要材料消耗变动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2、企业自然资源消耗是否符合节约的原则。
煤炭生产企业采煤方法同煤层赋存条件是否相适应,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煤层配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原煤入洗率、筛分率、洗煤回收率是否符合要求。
(六)审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及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利用,设备完好率、设备待修率是否符合规定,主要设备生产能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七)审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污染程度及其对效益的影响。
(八)审查企业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有无浪费,企业是否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和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是否适当,有无随意降价出售的问题。
(二)商品销售费用支出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三)外销商品是否及时发运,有无因逾期发货、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问题。
(四)外销商品的包装是否安全,有无因商品包装问题造成商品损失和赔偿用户损失。
(五)销售货款是否及时收回入帐。
(六)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并达到用户满意。
第七条 对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的审计监督,应围绕企业融资、投资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
第八条 对企业内部管理组织协调效能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结构是否满足有效经营的要求。
(二)企业对人、财、物等各方面资源的配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资源闲置和浪费问题。
(三)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及个人的责任与权力是否明确。
(四)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划分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应围绕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既定的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执行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审计应根据财政部《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
2、总资产报酬率
(二)评价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收益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三)评价企业财务结构指标
1、资产负债率
(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五)评价企业经营效率指标
1、应收帐款周转率
2、存货周转率
(六)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全员劳动生产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投入经济效率
(七)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指标
1、社会贡献率指标
2、社会积累率指标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分析、评价被审计单位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一条 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和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和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全性、企业净资产的变动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对企业财务结构和负债水平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和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效率的评价重点是企业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购、产、销平衡效率。
第十六条 对企业投入产出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状况和一定时期内投入产出的效果。
第十七条 对企业社会贡献能力的评价重点是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和社会贡献中上交国家财政资金的能力。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进行专项经济效益审计的,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展综合经济效益审计。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编制的经济效益审计方案应具体、可行。较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审计,应将审计方案按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个项目,分层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作业计划,有效地组织、指导、控制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以下技术和方法:
(一)运用审阅法、查询法、盘点法、调节法、鉴定法、观察法等核实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二)运用实际与计划或与定额比较,本期实际与上期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同类外单位实际比较,本单位实际与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比较等对比方法,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差距。
(三)运用因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图表分析法、数学分析法、预测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分析方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以及改进的可行性。
(四)运用逻辑判断法、投资报酬率法、现值法等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现的效益进行评价。
(五)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技术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济效益审计报告要在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说明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进行后续审计,提出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煤炭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标
(一)评价企业盈利能力指标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100%
产品销售净收入
其中,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二)评价企业发展能力指标
1、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2、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
计算公式是: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三)评价企业财务结构指标
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财务结构和负债水平高低情况。
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指标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
计算公式是: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
计算公式是: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五)评价企业经营效率指标
1、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快慢。
计算公式是:
赊销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其中: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
让、折扣。
2、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效率。
计算公式是: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其中: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六)评价企业投入产出能力指标
1、全员劳动生产率:用于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人均产出水平。可采用价值量和实物量指标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是:
工业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原煤产量
原煤全员效率=--------
原煤人员工数
2、成本费用利润率
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总额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即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3、评价企业投入经济效率指标
(1)综合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综合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综合投入经济效率=--------------
综合投入量
(2)电力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电力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电力投入经济效率=--------------
总耗电量
(3)材料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材料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材料投入经济效率=---------------
材料总消耗量
(4)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煤炭储量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煤炭储量投入经济效率=--------------
煤炭储量总消耗量
(5)土地投入经济效率:用于反映企业土地投入的利用效率。
计算公式是:
总产出量(增加值或产量)
土地投入经济效率=--------------
平均土地总量
其中,平均土地总量=(期初土地总量+期末土地总量)
÷2
(6)建设工期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时间利用效率。采用建设工期指标更好。
计算公式是:
新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100%
总投资
(7)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用于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利用效率。计算公式是:
形成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固定资产形成率=----------×100%
总投资
(七)评价企业社会贡献能力指标
1、社会贡献率指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计算公式是: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其中,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2、社会积累率指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
计算公式是: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其中: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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