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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10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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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日    
  

宿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证粮食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皖政〔2004〕18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粮食事件,是指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紧张状态是指全市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紧急状态是指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第四条 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本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当出现粮食短缺、可能给人民生活带来混乱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确保社会稳定。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反应机制,有关部门要协调行动,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加强合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由市计委、经贸委、粮食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农业发展银行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突发粮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工作;
  (二)指挥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变化情况;
  (四)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
  (四)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综合有关情况,拟定相关文件;
  (七)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计委,负责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粮食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粮情监测预测的报告,并按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粮源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等工作。
  (三)市物价局,负责监测市场粮价,及时掌握行情动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控制粮价,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所需有关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储备及应急粮食采购所需资金贷款。
  (六)市经贸委,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应急加工需要。
  (七)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应急调运需要。
  (八)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众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安排必要的粮油运输绿色通道。
  (九)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监管,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油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体的救济安排工作。
  (十二)市农委,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的审计。
  (十四)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本预案的实施,查处粮食应急处理期间的违纪案件。
  (十五)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建立市级及县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和快速反应能力。
  市本级粮食储备规模为14000吨,由宿州市粮食储备库负责承储,2004年、2005年各完成7000吨。其收购费用、储备费用、利息、轮换补贴等,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足额安排。
  县区粮食总储备至少达到25500吨。其中埇桥区、萧县各6000吨;灵璧县、泗县各5000吨;砀山县3500吨。粮食储备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服从于政府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
  周转库存粮食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的,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有资质的经营者组织采购粮源。购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解决,所发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采购应急供应的粮食,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安排供应。
  第十一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安徽省东方面粉厂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的方法加工粮食。加工后的粮食产品由指挥部统一调度,供应市场。
  各县区政府要确定并适时组织1至2家粮办面粉厂、油厂或有资质、讲诚信的私营加工企业生产用于应急供应的粮油。
  第十二条 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农村救灾供应需要,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国有粮食系统的零售网点、军供站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的主要承担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的连锁超市、商场及私营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第十三条 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粮食库存、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统一确定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畅通、快速、高效运输。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系统。必要时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组织采购粮源。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可以依法申请动用储备粮。其原则,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由当地政府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足,请求省政府帮助组织部分粮源,或逐级上报申请批准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投放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了相应措施仍不能有效稳定市场,依法采取对主要粮油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等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应急预案已动用的储备粮,有关单位必须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改进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第十九条 粮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四章  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认真收集和统计全市粮油价格、供求等信息,客观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并编制《粮油价格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政府、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要实行全天24小时监测跟踪市场,并通过全国粮食信息网等途径,了解掌握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粮食事件,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市政府根据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报警,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保持社会安定。必要时,可以授权有关县区粮食局、物价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关新闻单位要按照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搞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实施后,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进行审计。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粮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二)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三)违抗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四)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五)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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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案迅速攀升?
——观王春雷信用卡诈骗罪有感

龙城飞将


  北大法律信息网上一篇题为《金融危机引发信用卡诈骗频发 恶意透支不还将担刑责》 的文章引起了我的兴趣。兹将我的感受写出来,以供方家指正。

  金融危机与信用卡诈骗罪有没有必然联系?

  该文认为,“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全国各地信用卡诈骗案迅速上升”。我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实,文章已经讲出了原因,“不少人资金周转较为困难,加之银行对信用卡发放和使用的审核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见金融危机与信用卡诈骗案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该案是把资金周转困难与信用卡诈骗联系到一起,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王春雷案件的实质是什么?

  根据文章介绍,王春雷案件的实质是“POS机刷卡屡套现,寅吃卯粮不还款”, “2007年9月……厂里很多同事办了信用卡,王春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过完年他投资的饭店关闭,就更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钱了”。
  显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并不是典型的由金融危机导致的信用卡诈骗案。

  债务人无力还款,公检法变相成“收债人”?

  欠款逾期一期又一期,银行报了案。公安局对王进行刑事传唤,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罪名成立。
  在庭审中,王春雷对自己刷卡套现的事实供认不讳,辩称透支时认为自己还是有还款能力的。

  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没有能力还款。如果银行一再催促,并且给出一定的时间,让王拟定出还款计划,并告知其“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后果。王是愿意去坐牢,还是选择以打工等方式还款。相信极有可能他会选择后者。
王的饭店倒闭。如果银行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区区5万元,相信王用一定时间,就是给人打工也能还得起。
  现在把他判刑收监,他就彻底地没有能力去打工还钱了,而且他还有一个等抚养的孩子没人管,孩子可能心灵上受到扭曲,也可以和《流浪者》中的拉兹一样走上犯罪道路。
把他抓起来判刑,银行的工作人员脱离了责任,却使银行永远收不到钱,把他和他的孩子一大一小两个人推上了绝路。
  若以民事的方式处理,银行最终也能够收回钱,社会上也少了两个走上绝路的人。

  王春雷案中的刑法谦抑性原则何在?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刑事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只有在没有其他适当方法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根据谦抑性原则,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一般没有必要实施刑事处罚。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我国《刑法》关于谦抑性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与金融机构几千万、几亿几十亿因犯罪受损失的金额相比,王的行为对银行造成的损害显然是微乎其微。
我国的《刑法》还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王自我辩护说,“饭店经营失败是我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若能预见能抗拒我就不开这个饭店了”,公检法是不是仍然不考虑一下他的理由呢,只听银行一面之辞,因银行报案就捕人起诉判刑?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给他判刑的话,缓刑几年,给他去打工挣钱的机会行不行?

  王春雷是否“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王被抓捕起诉判刑的依据。
何为“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可见,王春雷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是,其一,是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其二,是否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什么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我没查到明确的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用。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心态的认定通常是通过对客观表现行为推定得知。从表面上看,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持卡人透支后经催告不还,应当了解他是否存在客观上不能归还的特定免责因素,不应当简单地在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把他送到刑罚加身的绝路。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通常可以毫无争议地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将透支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按期返还的;(2)将透支款挥霍浪费无力支付的;(3)交叉投保取得信用卡后透支无力偿还的。
  确属不可抗力造成的下列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因长期出差或出国导致拖欠延误接受催收单而拖欠的;(2)持卡人生病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偿还的;(3)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按期返还的。
  王春雷透支的资金显然是用于家庭生活和饭店周转,若有还款能力应当是可以还款的,与其它金融诈骗有本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能够成立吗?是不是所有不能按时还钱的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再看他有没有时间和能力还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凡符合《纲要》要求的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企业(含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地方财政、矿山企业已落实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纲要》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组织编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等;
  (二)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矿业权管理、质量管理、成果管理、日常实施管理等;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
  (四)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是:
  (一)项目申报主体资质审查和矿业权设置审查;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监督;
  (三)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矿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
  (四)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成果资料汇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纲要》及实施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 省属矿山企业和中直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立项报告及相关资料。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含中直企业)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的初审。
  第十一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立项报告及经费支出预算进行论证、评估或评审,并将其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分项目经费预算数,汇总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报送的项目预算安排建议,视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矿产预测类项目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矿产勘查类项目招投标。
  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直企业集团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财政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津贴补贴、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组织实施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组织实施费用于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管理和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含中直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竣工验收和成果资料汇交,并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成果资料等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尚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未按时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并说明原因。如有隐瞒不报或报送虚假资料的,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未形成勘查成果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认定后未形成勘查成果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核销。
  第二十四条 对形成勘查成果的项目,成果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直企业集团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未形成勘查成果核销事项中的弄虚作假、招投标过程中徇私舞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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