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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35:07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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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 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风险损失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经采取所有可能的追缴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确实无法追偿的下列特别风险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1.因技术及操作规范、网络安全等方面事故而发生的无法追偿的损失;
  2.银行卡跨行交易发生的因责任人或责任原因不明,确属不能判定责任方的损失;
  3.银行卡跨行有效交易发生后,因成员企业破产,中国银联代为清偿后无法追偿的损失;
  4.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应由中国银联偿付的损失。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或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税前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国银联收回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银行卡跨行交易为外币的,应按税法规定折算为人民币统一计算。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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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第五条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报考市属大中
专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照顾。
高层次人才来连工作,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户口,通过办理“特聘工作证”、“长期有效暂住证”,从事兼职工作。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人员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才,其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可由人才服务
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数额限制,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
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七条 优秀人才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短期来连工作人员和个别单位暂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周转住房。来连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连续三年享受安家补贴,两院院士每年补贴10万元
,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和博士导师每年补贴5万元,博士后每年补贴2万元,博士每年补贴1万元。
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课题,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费、技改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新技术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将以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的30%的股份,分配给主要参加人;以技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自行
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贡献者所得的奖励要占奖励总额的50%以上。
第十条 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生进站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连或来连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优秀人才奖。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市政府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连工作,促进大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学习,并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国外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的原则。来连工作可选择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均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连,可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费。
第七条 来连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可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区工作的,户口可落在市内。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的,可自选园所及学校。
第八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九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留学人员到机关单位确定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制。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增容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博士毕业的留学人员,短期来连工作的和用人单位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用市政府拨专款建的周转住房。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来我市工
作后,三年内由市政府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来连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发给安家补贴2万元。
第十二条 来连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境学习、进修、参加国外学术会议或其他短期学术活动,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拨出100万元,用于引进国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学位来我市市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市科委根据科研立项情况,可适当给予科研启动费。
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经费。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带技术和专利来大连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视技术、专利的实用价值给予报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经费。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留学人员在大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兴办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优先获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长居留证有效期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可达到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大连工作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发的《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培养、引进和奖励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1000万元,设立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以及优秀科技人才科研项目开发、成果转化;
(二)用于引进国外优秀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
(三)用于购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
(四)奖励为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五)用于引进、培养和奖励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资金当年如有剩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使用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查。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或接受资助的个人,应按规定定期报送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3日
美 国 贸 易 法“301 条 款“ 的 法 律 审 视

------以 对 中 国 法 律 的 借 鉴 意 义 为 视 角

张传明①,曹培忠②,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淼谋ǜ葱院蠊?椭撇玫目赡堋F浜诵氖且悦拦?谐∥?淦鳎?科绕渌??医邮苊拦?墓?拭骋鬃荚颍?源宋?っ拦?睦?妗J导噬希?拦?拿骋渍?呤枪セ餍缘牡ケ咧饕澹?ü?痹谕?诺淖饔么蚩?夤?谐。?且恢值湫偷奈?嗣拦?睦?娑褚庠擞萌ɡ??锏矫拦?拿骋啄康男形?V泄?骋追?商逑档慕ㄉ韬凸?馕幕?谋就粱?侍庥Φ币灾泄?畲蟮那痹谑谐∥?疤幔?枞胧阑?觯?髡?屯晟浦泄?墓?椒?商逑担?3侄酝馔?辶?椭撇眯浴?br>
关键词: 301 条款 制裁 贸易政策

The Legal Review of the U.S.'Trade Law of 301 Terms
----Insight of lesson for China Laws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system of the U.S.'s 301 terms is a kind of way that U.S.' trade delegation promote their value ideas via the way of trad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erms of 301 is not only the self of terms but also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nction and punished. The core of 301 terms is to force the other states to accept the principles of U.S. and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U.S.' market. In fact, the U.S.' trade policy are a kind of attack mono-action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to protect U.S.' benefit via the opening the foreign trade market. The issue of China laws construction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the foreign culture shall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hina Fair Laws system and insist the foreign sanc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China Sustainable Market on the basis for China Government to access to WTO.

Key works: 301 terms sanction trade policies

一、 引言

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倾向于称其为301条款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②。
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使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式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③。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①。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我们处于借鉴301条款,研究我国公平法立法的需要,再次之间但介绍一下一般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条)。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第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见下文);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李外事总统对此类措施有特别规定的,应遵从。当外国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否定美方享有的权力时,贸易代表应采取(c)款规定的措施。该贸易协议是任一的,即可以是全球性多边协议,也可以是地区性多边协议,还可以是双边协议。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②,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③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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