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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15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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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家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按照当地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予以核定。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契税税率和第七条规定的契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二)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牧、林、渔业生产的,免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学试验、军事设施的,免征;
(四)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五)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产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并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 契税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财政机关委托地方税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按实征税额的1-2%支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使用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从滞纳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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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暂行规定


(2004年7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发布公益性广告及利用非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规定,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具体组织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野鸭乡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其他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出让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六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拟定计划及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成招标、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工作;

(二)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及标书文本;

(四)投标人提交标书,并交缴招标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五)按照公告的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于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七)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招标出让按照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出价最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已经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四)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

终止招标或者宣布招标结果无效的,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投标人,并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2、介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位置、现状、范围、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拍卖人当即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设置位有偿使用费,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片(段)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拍卖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提供给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规划方案;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卖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后,应当依照《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发生转让、变更的,使用权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限在招标、拍卖文件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期满,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已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收回的,使用权人应当服从。但是,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或者竞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利用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违法手段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的,中标或者拍卖结果无效,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确定招标、拍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擅自审批或者使用的;

(二)已招标中标或拍卖成交,阻止中标人、买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所有的房屋、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灯光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略论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

李国升 陈俊材


内容摘要: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关键词: 执业风险基金 设立模式

一、执业风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
在美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称之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即有限责任合伙。鉴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责任限制的保护,如何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美国各州,一个被广泛采用的办法是采用的办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华州将保险金额提高到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如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可以通过拨款设立特别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另外,美国有些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进行了限制。例如,加里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有限债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兰那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以扩大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尽量降低出现合伙财产加过错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没有建立替代性赔偿机制,如未购买保险或未设立赔偿基金,或者在明知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仍对合伙财产进行分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过错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限而无法实现时,法官可自由裁量,适用“揭开有限责任面纱”的原则,要求所有合伙人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由此可见,在美国,不管是购买保险或设立赔偿基金,还是对合伙财产分派的限制,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在中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探讨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二、如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本文以为,在中国,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之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其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专门立户,按月并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在该模式下,合伙所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的规定(见上文),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所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营业税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月从超过5000元的应纳税营业额①中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免征营业税。合伙所,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实体,可以按以上的《规定》,按月提取免征营业税的执业风险基金。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方式如下所示:
执业风险基金提取表
级数 月应纳税营业额(元) 提取率(%)
1 不超过5000的部分 5
2 超过5000—3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50000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0的部分 20

但是,合伙所按如上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10% 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二:专门立户,按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一)
在该模式下,有关“专门立户”的问题已经在模式一中论及,就不再赘述。以下就着重探讨合伙所如何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首先,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缴完营业税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特定的提取率提取相应的执业风险基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所作为非公司企业,在税法上属于管道实体②,其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仅由律师按照各自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但是,该执业风险基金不再由律师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三:专门立户,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二)
在该模式下,“专门立户”的问题不再赘述。合伙所可以直接按照《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并按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但是,对于该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比较,并基于公平等原则的考虑,笔者以为,按“模式二”设立的执业风险基金较为合理,因为其即可以有效的保护合伙所的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兼顾到律师的自身利益。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笔者以为,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同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免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执业风险基金。当该执业风险基金达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释:
①自2002年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先的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收。
②税法上的管道通体,是指非公司企业可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享受合伙或自然人的待遇。
参考文献:
[1]沈四宝,郭丹.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J].民商法学,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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