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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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5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200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4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47号
1997-03-13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鄂品审办字〔2007〕12号
有关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
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根据《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农作物品种及不育系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申请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引种审查及不育系鉴定的田间考察鉴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2、申请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至少结束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比较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认定标准。
3、申请引种审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正在进行品种引种试验(正式试验)。
4、申请鉴定的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至少有一个配组品种结束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区域试验,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的审定标准。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中国水稻所或华中农业大学出具的人工气候箱鉴定结果,且鉴定结果达到不育系的审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品种(不育系),需向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选育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简要说明建议考察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2、品种(不育系)的选育报告;
3、品种的栽培技术研究报告;
4、申请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比较试验的汇总报告;
5、水稻两系不育系,应提供人工气候箱的鉴定结果;
6、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品种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单位(个人),应提前安排好考察现场。现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集中选择种植现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审查的考察现场,应集中安排在当年相应作物的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点的周围,每品种的连片种植面积为5亩以上。具体地点由各申报单位在播种前与省品审办联系确认。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考察现场,应安排在该作物的主产区,具体地点应交通便利。
2、合理安排播期。按照熟期,省品审办对各作物每年组织1—2次集中考察鉴定。具体为:早稻在7月中旬、中稻在9月上旬、晚籼在10月中旬、晚粳在10月下旬,油菜在5月上旬,小麦在5月中旬,玉米低山平原在7月下旬、二高山在8月下旬,棉花在9月中旬,春大豆在7月中旬、夏大豆在9月下旬,西瓜保护地栽培在6月中旬、露地栽培在7月上旬。申请单位(个人)应根据上述时间合理安排播种期。
水稻不育系田间考察鉴定的时间为8月15~25日,申请单位(个人)应安排好分期播种现场,并提前20天以上做好自交套袋工作,以便一次性完成考察鉴定。
3、设置对比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考察现场应尽可能安排种植对比品种,对比品种应选择与其亲缘关系最近的品种。对比品种应与申请田间考察鉴定的品种在同一田块对比种植,面积不小于0.1亩。
4、现场的田间管理。应按照品种特性,因地制宜采取最优栽培管理;田间不得去杂去劣。
第六条 田间考察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由相应的专业组委员组成,根据需要,省品审办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程序与内容。
1、品种的第一选育单位(个人)在计划考察的15天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组织田间考察鉴定活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2、省品审办在组织考察的7天前,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3、田间考察鉴定。
(1)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察,重点是考查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2)品种的第一选育人详细介绍品种的选育、试验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等有关情况;
(3)专家组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质询;
(4)申请单位(个人)回避,专家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田间考察鉴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