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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3:17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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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收办法



为了更好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精神,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建设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围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为模式,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示范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委会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示范区农户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掌握科学种田技术,要选择预期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优良品种;选择较好地块,有条件的村尽量安排土地连片搞示范,使示范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率。示范区要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三、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示范区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二是组织制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规程,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三是示范区的产品通过标准化管理要达到高产高效,起到对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的示范作用。

各示范区应和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起企业+基地+农户的生产模式,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区域应达到该地区同种(或同类)产品种植(或养殖)面积的60%以上,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带来的贡献(包括亩产量、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四、示范区的管理

(一)示范区立项审批程序。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提出示范区立项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覆盖面、质量目标、经济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报送市农委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市级示范区的评审和省级示范区初审工作。省级示范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评审。经过综合评审符合示范区总体布局和各项规定的,即可批准实施。

(二)示范区的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各有关部门力量开展工作,并将示范的产品种类和面积落实到乡、村、户。

市农委负责示范区的立项、市级示范区的审批工作;负责先进农业技术方面的指导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技术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各相关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的起草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农委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农委负责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组织,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管理并做好记录;负责对技术人员、示范农户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内容、时间、人次以及指导检查的内容、次数要做好记录;负责对示范区养殖、种植技术的指导;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在生产的各个时节和环节深入示范区进行指导,做好管理记录,并建立起示范区的管理档案。每年要对示范前、后产品状况以及同类产品其他地区的材料进行记录和对比(面积、亩产、效益等);负责解决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以及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农委共同负责市级示范区项目审批工作;负责省级以上示范区的呈报工作;负责农产品标准和农业技术规程的备案、发布工作;负责示范区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农业标准化信息和产品标准的收集、贯彻、指导工作;负责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产品标准起草、执行标准升级工作;负责对示范区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和农委共同负责示范区的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积累和示范区档案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对示范区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各示范区所在乡、村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技术人员和农户每年要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委组织的标准化技术培训;在生产过程中各示范区的农户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技术要求进行养殖和种植,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农药和化肥要按照标准进行使用;要对生产的每个时节和环节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购买相关生产资料的原始凭证。

五、示范区的考核验收

(一)考核的方式。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3年。每年由市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示范效果和达到的目标,指导示范区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第三年组织验收组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的范围。凡列入示范区计划的项目,经过三年示范工作已如期按计划完成目标的,可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省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农委负责对市级示范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组由市农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口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所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5-7人组成。

(四)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考核验收工作由考核验收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示范区领导小组简要汇报示范区的工作组织、工作进展、示范效果、取得效益及存在问题等情况。考核组查阅反映示范工作进展纪要、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和标准文本、经济指标统计等资料。有条件的可同时收看录像、照片等声、像材料。同时随机抽查2-3个示范点进行现场考核,着重考核以下项目:种植业项目:田间管理、田间测产,单位面积产量,品种、销售情况。养殖业项目:查看养殖示范农户现场生产情况。走访农户:了解农民对质量、标准、技术等知悉程度。同时对有关加工、生产、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现场考核。

(五)考核结论。考核验收工作组充分协商,提出考核结论,并向示范区领导小组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及结论,提出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考核验收合格条件及荣誉。凡考核验收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并分别授予“全省(市)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合格、良好、优秀县(市)”荣誉称号。

六、加强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提高整体水平,发挥示范区推动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成立佳木斯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高景峰,副组长:刘宜林、孙开珉,成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委、绿办、财政局、畜牧局、粮食局、科技局、经贸局、物价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刘宜林(兼),副主任:杨文杰、刘才。各县(市)、区按照本地特点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工作。要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不断深入了解农业标准化,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推进农业标准化的自觉性。县(市)区农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把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

(三)加强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专项治理,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示范区所需农用物资的质量。

附1: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

附2: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主题词:农业示范区 管理验收 办法 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4日印发

 

附1:佳市优质高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项目和纪要一览表(略)

附2: 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名录

经过对各县(市)上报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实际情况的考核,市政府决定,确定以下23个示范区为佳木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富锦市:

无公害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双交大豆种植基地标准化示范区

肉羊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榆树特种经济作物标准化示范基地

小麦种植标准化示范区

抚远县:

鲟鳇鱼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出口标准化示范基地

同江市:

蛋鸭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优质牧草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南县:

山葡萄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孙斌大米标准化示范基地

大八浪甜瓜标准化示范基地

桦川县:

稻田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悦来镇悦江小区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肉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黑加仑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汤原县:

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饲料玉米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

郊区:

长青乡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

禽类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

养鱼标准化示范基地

各级示范区要按照《佳木斯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和验

收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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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殷 霞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民行检察 问题及对策
  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承担着对涉及生活范围极广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是检察监督工作中最贴近人民、最关注民生的一项职能。
  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民行科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如何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去,促进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成为当前检察业务发展中的重要课题。我结合本院实际就当前民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一探讨。  一、以我院为例,谈当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行部门案件少、案源匮乏
  以我院民行科为例,2004年受理申诉案件4件,息诉4件;2005年受理申诉案件4件,息诉4件,无提请抗诉案件;2006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2件,无提请抗诉案件;2007年受理申诉案件3件,息诉3件;2008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2009年受理申诉案件2件,息诉1件,执行监督1件;2010年到目前为止受理申诉案件2件,执行和解1件,再审检察建议1件。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民行案件受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受案源匮乏影响,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不力。
  2、队伍人员偏少,素质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能力不足
  目前,我院民行检察人员中,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没有,更不用谈精通民商法、行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专业人才。尤其是缺少既懂法学理论,又精通司法实践的专门人才。如我院多年以来控申、民行合署办公就只有二人,还肩负着其他部门内勤的工作,这无疑凸显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基层院的尴尬地位。同时,办案人员偏少及专业素质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办案能力的不足,从而不能够熟练适用法律,影响了办案效果。
  3、宣传力度虽大,但民众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依然不多
  多年来,我院每年都要举行各类举报宣传周活动,但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于打击职务犯罪职能,对于民事行政职能虽有宣传,但缺乏深入,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显然不够,即使对生效判决不服,也不知道到检察院申诉。
  4、法律保障缺失,监督途径不畅
  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加大,许多基层检察院相继开辟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诉讼外监督方式,由于法律没有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使这一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无强制约束力,人民法院可接受可不接受,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理睬,致使检察建议停滞不前,造成监督无力。
  二、完善民行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一是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二是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案源。三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2、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加强与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协调,畅通监督途径。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4、大力加强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对基层院民行科干警进一步加强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通过办案实务、案例研讨、汇报等形式培训干警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素质。
  5、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解、执行、诉讼保全等活动,是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与整个诉讼活动密切联系,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对案件的结果也存在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大量的案件先作调解处理。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方式,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审判机关违反自愿原则,变相强迫调解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行政调解、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案件等问题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因此,检察机关应不断加大民行工作改革力度,积极探索加强对这些诉讼活动的监督,有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作者简介: 焦守林, 男, 汉族, 1983年3月15日出生, 山东济南人 ,中国地质大
学政法学院, 通讯地址:中国地质大学102021信箱 (430074)
英文摘要:
Increasing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ry
and the perfect of legislation
Jiao-Shoulin
(College of Publics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430074)
Abstract: Briber crime which was recognized as a big source of corruption
Infringed upon the Incorruption of the officer-hold of our country seriously,
Therefore , Not only the accept-bribes ,but also the bribery should be
penalized, but in our country’s judicatory, compared to the penalization of
bribees, we hardly penalize the bribers. I think there are two reasons, First,
our criminal take the strategy of belittling bribing and making much of
accept-bribes. Second, the structure of bribery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e
390th item of our criminal is too illegible, It is lack of the quality of
operation. This essay intend to do some investigation on this problem, with
the hope of “throw the brick lead the jad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to deeper .
Key words: bribery accept-bribes unwarrantable behalf
perfect of legislation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

焦守林
(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武汉 430074 )

摘要: 贿赂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因此,对于贿赂罪,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行贿罪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
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处罚而言,对行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
刑法在政策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所设定的行贿犯罪
的构成要件也值得商榷,同时现行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太笼统,缺乏可
操作性.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
入。

关键词: 行贿 受贿 不正当利益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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