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1:20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7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土地储备中心。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及土地经营形成的收入;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

第五条 竞买者报名应交的保证金须付给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由财政部门将中标的保证金及时付给土地收入专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退给竞买人。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出让土地所得收入须先付入财政为土地储备中心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出让地块的成本费用,由财政核定并及时拨返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

第七条 土地依法出让,竞买者将所得收入交入土地收入专户后,土地储备中心应开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款收据》。报名所收的保证金开具财政往来收款收据。

三、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土地出让项目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出让价款全部到位后,及时与财政进行结算。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应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还建等费用;

2、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土地储备所出让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核算。成本费用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宗地拍卖总收入的48%。成本部分的节余部分:25%作为奖励基金,75%作为弥补经营性亏损。成本费用突破控制比例属政府指定项目的须专项报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应解缴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为土地经营收入,其中75%作为土地储备基金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25%作为土地经营收入上缴财政金库。

四、资金拨付缴库

第十二条 剥离土地出让金按照《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潭政发200114号)明确的比例执行,或者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议定的比例执行,凭市国土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单》予以确认后,将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金库。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申请制度,按协议和工作进度预拨,土地出让价款到位以后,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项目结算清单,经财政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后,从土地收入财政专户拨给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收入未全部到位的,按收入进度预拨40%的成本费用。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8月8日)

教人[2001]6号


  现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 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及时间。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规格为25开、14.5CM×20.5CM,双横开式样,共8页。封面、封底为咖啡色磨砂革,内页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生产供证书使用的代号为103-3的无光防伪纸。证书内页中的国徽和部徽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套印,在紫外光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第二页中间部位采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字样;第七页正中用特殊无色荧光防伪油墨隐形套印教育部标徽,上述隐形内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鲜红色荧光反应。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证书编号的前四位为年度代码,为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代码数字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持证人为男性、“1”代表持证人为女性;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的时间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的全称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中需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证书中涉及的所有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钢笔,并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对发放非法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信联所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