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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6:37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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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吉布提


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3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就“九七”后吉布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吉方来照法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吉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吉布提政府就吉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向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104/9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吉布提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吉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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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8/001e3741a2cc0e9f475801.doc
                          财政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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