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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6:21  浏览:9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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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198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9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174亿元,其中上交国家财政749亿元。这对严肃财经纪律,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还依然存在,有
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漏税,哄抬物价,严重妨碍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大检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同加强法制教育、狠抓增收节支、平抑市场物价、推进廉政建
设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今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
出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为把大检查逐步过渡到以社会监督为主创造条件。同时,要继续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检查。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这次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4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3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重点
检查的单位是:(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和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与企业;(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和第三产业中其他管理比较混乱的行业;(四)外贸企业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五)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

、联营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六)对群众反映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行业和企业。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物价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执行新财税体制和物价政策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一)乘财税改革之机,用加大抵扣、印制和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等各种手段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工商税;(二)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随意减免税和骗取出口退税;(三)钻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空子,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四)侵占、截留应当上交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以及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

节基金;(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六)违反国家价格监审规定,随意提高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牟取暴利;(七)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棉花价格、化肥等农
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公用事业、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问题。
对于缓交、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认真清理,抓紧催收,限期交清。
六、处理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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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检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函


国食药监办函[2004]2号



河南省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近日关于确保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指示,我局决定于本月12-18日期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你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请予以协助配合。
检查组人员:

  组长:张敬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李洪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 司长
     李 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 处长
     俞海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 干部
     张旭东 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主任科员
     肖学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保护局处长
     王 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许可证办公室主任
     李晶晶 中央电视台记者
     刘 彤 中央电视台记者
     胡 冀 中国食品质量报记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八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下发《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1日,财政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不发深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办发〔1994〕7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在《办法》的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向财、农两部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的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的比例。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调整前年利率为8.64%,调整后年利率为10.98%)。在贴息期间,如果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
三、贴息的年限。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确定为1994—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中央财政将依据各地农业厅(局)上报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各地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财政贴息款列“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第112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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