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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43:10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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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65号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机关内部
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行政许可环节,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内部涉及多个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入统一办公场所的,可以由部门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之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的,应分别征得统一办公场所领导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法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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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至今对公有商品房屋管理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处理黑龙江省农村电话局、黑龙江省邮电器材公司、哈尔滨市房地局南岗区房管二所诉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分行驻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一案,可以适用“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等

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
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创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满足“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要求。现将“北京市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1988年度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质量,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创奖”“创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荣获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称号的企业、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并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第一部分: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优质产品奖;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奖;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第二部分:部质量管理奖、市质量管理奖,部优质产品奖、市优质产品奖;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奖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1、奖金来源:
(1)奖励范围中的第一部分,市经委系统内的,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拨给。
(2)奖励范围中的第二部分,经企业主管工业总公司(局)或区、县核准,由主管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不足者可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包括企业按本办法补充部分)。
2、奖金的发放标准
国家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10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金奖 发奖金2万元
国家优质产品银奖 发奖金1.5万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
发奖金1万元
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5万元
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1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 发奖金3万元
部、市优质产品 发奖金0.5万元
部、市先进质量管理小组 发奖金0.03万元
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发奖金0.007万元

一个企业或一个产品在同年度获国家、部、市多级质量管理奖或优质产品奖者。应按最高一级奖发放奖金。不重复发放。
三、奖金的分配
奖金要坚持按“贡献大小,责任轻重,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分发。主要是奖励那些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贡献突出的要重奖。由于各企业对“创奖”、“创优”做出直接贡献的人数不等,可按以下办法办理。
国家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10万元)不足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者,可由企业的奖励基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补充到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总额度。
国家优质产品金(银)奖,一次性奖金(2万元和1.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60(50)元的,可分别补充到人均60(50)元。
北京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1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4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40元。
部、市质量管理奖一次性奖金(3万元)按职工人均不足半个月标准工资者,可补充到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额度。
部、市优质产品一次性奖金(0.5万元)按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人均不足30元的,可补充到人均30元。
四、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主管创优工作的处长和负责创优工作的干部,对创优工作的目的认识明确,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由总公司(局)、区,县经过评定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凡系统内获国家优质产品金奖的,主管处长及负责创优工作干部,按获奖数目的多少
发给50元至100元。



198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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