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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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将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它税收;
办理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
(二)缔约任何一方如对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时,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待遇同它给予第三国或地区的同类商品的待遇相比应当公平。
(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为便利边境贸易给予邻国的优惠;
2.由于参加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和自由贸易区而给予有关国家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商品的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五条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款项,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支付。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用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扩大公司企业间的相互联系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
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索非亚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在索非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帕帕利佐夫
(签字) (签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改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副厅级事业机构,加挂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归口省农业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将有关工业企业和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省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三)研究提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五)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乡镇企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文电文秘、信访信息、档案工作,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贯彻执行发展乡镇企业的法规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三)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
(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乡镇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省委、省政府湘发〔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核定正副处长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所配干部级别暂维持现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暂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暂行)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 开行为,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依据《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第 156 号令)和《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武政办〔2004〕17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投诉的基本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投诉内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以投诉处理单(式样附后)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
四、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回复的最后期限。对投诉内容不实的,应向投诉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五、有关单位应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投诉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投诉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办理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单
编号: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 通讯地址
投诉内容:
处理意见:
备注:
经办人: 年 月 日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