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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10:59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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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


(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 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


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
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公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
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三)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
1、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2、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四)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由司法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商有关部门下达控制指标,每两年核定一次。
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五)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原列入行政
编制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改制的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的财税办法由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六)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基本素质。要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七)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机构,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八)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
训。
(九)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
(十一)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二)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按事业体制运转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
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十四)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十五)加强公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及时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公证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公证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法定公证的事项,使公证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十六)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活动的检查监督,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要推出一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树立公证行业的良
好形象。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公证机构及执业公证员的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
(十七)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公证机构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机构、停业整顿、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十八)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九)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七、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二十一)公证机构要改革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二十二)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三)积极推行要案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
公证工作改革是我国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公证工作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实现公证改
革工作的整体推进,为公证工作跨世纪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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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在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做参考。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
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外
,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同项目列表附后。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如果某
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房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可指定专人评定。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楼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够|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 |局部承载力不足,有 |承载力不足,有明显
|基础 |承载能力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个别超过允许范围的 |不均匀沉降,并仍在
| | | |不均匀沉降,对上部 |发展,对上部结构有
| | | |结构有轻度影响 |明显影响
|-----|----------|----------|----------|-----------
| |墙面平直牢固,无破 |有少量细裂缝,并已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的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不
|砌体 |损 |稳定 |裂缝,风化、酥碱、灰|足,有严重裂缝、倾斜
| | | |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鼓闪、酥碱
| | | |闪,强度减弱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墙|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缝 |构件明显变形、裂缝,
|混凝土 |无损坏,无裂缝下垂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值稍超过设计规范的 |其值超过设计规范规
| |等 |脱落 |规定,混凝土碳化、钢|定,混凝土严重碳化,
|构件 | | |筋稍有锈蚀,局部保 |钢筋锈蚀,保护层剥
承| | | |护层剥落 |落较多
重|-----|----------|----------|----------|-----------
结| |无损坏、裂缝、下垂等|部分构件有轻微变 |大部分构件变形,裂 |大部分构件明显变
构| 加气 |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缝明显,个别构件露 |形,裂缝严重,部分构
|混凝土板 | |脱落 |筋,钢筋锈蚀 |件保护层脱落,钢筋
| | | | |严重锈蚀
|-----|----------|----------|----------|-----------

| |屋架平直牢固,无倾 |屋架无变形,各结点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变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钢屋架 |斜变形 |焊接完好,表面稍有 |形,少数支撑部件损 |形,部分支撑杆件弯
| | |锈斑 |坏,锈蚀严重 |曲松脱,锈蚀严重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撑|木屋架结点连接基本 |木屋架局部糟朽、蛀 |木屋架端结点蛀蚀、
| |布置合理、无损坏,结|完好稍有缝隙,铁件 |蚀,个别结点连接松 |糟朽,有明显下垂或
|木屋架 |点与支撑连接紧密 |齐全,有少量生锈; |动,木质有裂缝、变 |倾斜,节点连接松动,
| |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 |形、倾斜等损坏,铁件|夹板有裂缝,铁件严
|木构件 | |缝、倾斜,个别结点和|锈蚀; |重锈蚀,支撑松动;
| | |支撑稍有松动 |木构件局部有倾斜、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下
| | | |下垂、侧向变形、腐 |垂、腐朽、蛀蚀,木质
| | | |朽、裂缝,少数结点松|脆枯、结点松动榫头
| | | |动脱榫 |拨出或折断,榫眼压
| | | | |裂
--|-----|----------|----------|----------|-----------
| |预制混凝土隔墙结点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面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预制混凝土隔墙墙
| |安装牢固,砖隔墙平 |稍有破损,砖隔墙、加|面、砖隔墙有较多损 |面、砖隔墙有严重损
| |直完好,加气块隔墙、|气块隔墙、板条、苇 |坏强度减弱,加气块 |坏,强度不足,加气块
|非承重墙 |板条、苇箔等墙体完 |箔、石膏板等墙体基 |隔墙、板条、苇箔、石|隔墙、板条、苇箔、石
| |整无破损无裂缝 |本完整,有轻度裂缝 |膏板等墙体有裂缝、 |膏板等墙体裂缝严

| | | |松动,灰缝酥松脱落 |重,松动变形,大面积
| | | |面层局部损坏 |灰缝酥松,面层严重
装| | | | |破损
修|-----|----------|----------|----------|-----------
部| | |防水层无破损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有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断
分| |平屋面| |鼓、翘边和封口不严 |鼓、翘边,封口脱开 |裂、翘边和封口脱开,
| | | | | |空鼓现象严重
| |---|----------|----------|----------|-----------
|屋| |瓦件搭接紧密,无缺 |有少量瓦件碎裂、缺 |部分瓦件破碎、风化,|瓦件严重破碎、风化,
| |瓦屋面|角断缝瓦,瓦头整齐 |角,屋脊抹灰有裂缝 |脊瓦局部松动破损铁 |脊瓦严重松动破损,
| | |铁皮屋面无锈蚀 |铁皮屋面部分铁皮生 |皮屋面严重锈烂 |铁皮屋面严重锈烂、
|面| | |锈,油漆脱皮 | |变形下垂
| |---|----------|----------|----------|-----------
| | |不漏雨 |局部渗漏,渗漏房间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顶层渗漏房间占顶层
| |防水性| |占顶层房间的10% |房间总数的30%以 |房间总数的30%以
| | | |以下 |下,个别房间滴漏 |上,滴漏房间超过顶
| | | | | |层房间总数的20%
-----------------------------------------------------
附表一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部|面层有部分裂缝、空 |面层严重起砂、空鼓、
|水泥楼面 | |裂缝、空鼓、起砂个别|鼓剥落、起砂严重,个|剥落,块料面层严重
|和地面 | |块料面层空鼓、磨损 |别块料面层破损脱 |脱落,高低不平,破
| | | |落,高低不平 |碎、残破不全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磨|稍有磨损和缝隙,有 |部分磨损、蛀蚀、翘 |严重腐朽、蛀蚀、松
|木楼地面 |损和缝隙 |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下|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 |个别变形。开关不灵,|部分翘裂、变形,开关|严重磨损、锈蚀、翘

| |金、窗纱齐全,个别钢|玻璃、五金、窗纱少量|不灵,木质腐朽,铁件|裂、变形,节点松动,
装|门窗 |门窗轻度锈蚀,油漆 |残缺,油漆失光 |锈蚀,部分玻璃、五 |玻璃、五金窗纱残缺
修| |良好 | |金、窗纱残缺,油漆老|不全,油漆剥落见底
部| | | |化、翘皮、剥落 |
分|-----|----------|----------|----------|-----------
|内抹灰 |完整、牢固、无破损 |少量空鼓、裂缝、剥落|部分空鼓、裂缝、剥落|严重空鼓、裂缝、剥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剥|少量空鼓、裂缝、风 |部分空鼓、裂缝、风 |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落,勾缝密实;外墙板|化、剥落,勾缝砂浆脱|化,局部剥落,局部勾|落,勾缝砂浆脱落;部
| |缝不渗漏,无损坏 |落;个别外墙板缝渗 |缝砂浆脱落;部分外 |分板缝严重滴漏,影
| | |漏 |墙板缝渗漏 |响住用
|-----|----------|----------|----------|-----------
| |完整、牢固、无破损,|无明显变形、下垂、裂|明显变形、下垂、裂 |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油漆完好 |缝个别脱钉、翘角压 |缝,局部脱钉、翘角松|朽,面层严重破损、脱
| | |条脱落 |动,部分压条脱落 |落、油漆见底
|-----|----------|----------|----------|-----------
| | |个别松动、残缺、油漆|木质部分腐朽、破裂、|严重腐朽、破裂、油漆
|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 | |
| | |褪色失光 |油漆老化 |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全,|管道基本畅通、少量 |管道不够畅通,部分 |管道严重锈蚀、堵塞,
|水卫 |无损坏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管道积垢、锈蚀,部分|零件严重损坏、残缺
| | |锈蚀 |零件损坏、残缺,个别|漏水严重
| | | |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损,|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路 |普遍陈旧,线路老化、
备|电照 |绝缘良好 | |老化绝缘性差,少量 |残缺,绝缘不符合安
部| | | |零件残缺 |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畅 |管道基本畅通,个别 |部分管道锈蚀,局部 |管道严重锈蚀,零件
|暖气 |通,无堵、冒、漏使用|零件有损坏,基本能 |零件损坏,个别部位 |损坏残缺,滴、漏、冒
| |正常 |正常使用 |滴、漏、冒,供暖不正|现象严重,基本无法
| | | |常 |使用
|-----|----------|----------|----------|-----------
| |现状良好,使用正常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 |不能正常使用,避雷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
|特种设备 | | | |
| | |常使用 |设施摇测不合格 |用
-----------------------------------------------------
附表二:平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坚固,无损坏,有足|稍有超过允许范围 |局部承载力不足, |承载力不足,有明
|基础 |够承载能力 |的不均匀沉降但已 |有个别超过允许范 |显不均匀沉降,并
| | |稳定 |围的不均匀沉降, |仍在发展,对上部
| | | |对上部结构有轻度 |结构有明显影响
| | | |影响 |
|------|---------|---------|---------|---------
| | |墙面平直牢固,无 |有少量细裂缝,并 |有部分承载力不足 |强度和稳定性明显
| |承重墙及|破损 |已稳定 |的裂缝,风化、酥 |不足,有严重裂缝、
| |砖柱 | | |碱、灰缝酥松、局部|倾斜、鼓闪、酥碱
| | | | |倾斜、鼓闪 |
| |----|---------|---------|---------|---------
| | |梁、板、柱无损坏,|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构件局部变形,裂 |构件明显变形、裂
| |混凝土 |无裂缝下垂等 |形、细小裂缝,无表|缝值稍超过设计规 |缝,其值超过设计
| | | |皮脱落 |范的规定,混凝土 |规范规定,混凝土
| |构件 | | |碳化、钢筋稍有锈 |严重碳化,钢筋锈
| | | | |蚀,局部保护层剥 |蚀,保护层剥落较
| | | | |落 |多
|承|----|---------|---------|---------|---------
|重| |屋架平直牢固,无 |屋架无变形,各结 |屋架有轻微倾斜或 |屋架明显倾斜或变
|构|钢屋架 |倾斜变形 |点焊接完好,表面 |变形,少数支撑部 |形,部分支撑杆件
|件| | |稍有锈斑 |件损坏,锈蚀严重 |弯曲松脱,锈蚀严

| | | | | |重
| |----|---------|---------|---------|---------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木屋架结点连接基 |木屋架局部糟朽、 |木屋架端结点蛀
| | |撑布置合理、无损 |本完好稍有缝隙, |蛀蚀,个别结点连 |蚀、糟朽,有明显下
结| |木屋架 |坏,结点与支撑连 |铁件齐全,有少量 |接松动,木质有裂 |垂或倾斜,节点连
构| | |接紧密 |生锈; |缝、变形、倾斜等损|接松动,夹板有裂
部| |木构件 | |木构件稍有变形、 |坏,铁件锈蚀; |缝,铁件严重锈蚀,
分| | | |裂缝、倾斜,个别结|木构件局部有倾 |支撑松动;
| | | |点和支撑稍有松动 |斜、下垂、侧向变 |木构件严重倾斜或
| | | | |形、腐朽、裂缝,少|下垂、腐朽、蛀蚀,
| | | | |数结点松动脱榫 |木质脆枯、结点松
| | | | | |动,榫头拨出或折
| | | | | |断,榫眼压裂
|------|---------|---------|---------|---------
| |平直完好,完整无 |基本完整,有轻度 |墙体有裂缝、松动,|墙体裂缝严重,松
| 非承重墙 |破损无裂缝 |裂缝 |灰缝酥松脱落,面 |动变形,大面积灰
| | | |层局部损坏 |缝酥松面层严重破
| | | | |损
|------|---------|---------|---------|---------
| | |防水层无破损,不 |卷材防水层稍有空 |卷材防水层部分空 |防水层普遍老化、

| |平屋面 |漏雨 |鼓、翘边和封口不 |鼓、翘边,封口脱 |断裂、翘边和封口
| | | |严,局部渗漏 |开,局部漏雨 |脱开,空鼓现象严
| | | | | |重,严重漏雨
| |----|---------|---------|---------|---------
| | |瓦件搭接紧密,无 |有少量瓦件碎裂、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风
|屋|水泥瓦 |缺角断缝瓦,瓦头 |缺角,屋脊抹灰有 |化,脊瓦局部松动 |化,脊瓦严重松动
| | |整齐,不漏雨 |裂缝,局部渗漏 |破损局部漏雨 |破损,严重漏雨
| |----|---------|---------|---------|---------
| |合瓦、仰|屋面平整,瓦垄直 |个别瓦垄不直,瓦 |部分瓦件破碎、风 |瓦件严重破碎,盖
|面|瓦、筒瓦|顺,搭接均匀,无损|件破碎、屋脊抹灰 |化、翘角,盖瓦残 |瓦残缺,青灰严重
| |千岔瓦 |坏,不漏雨 |有裂缝,灰梗不够 |缺,青灰部分松动、|松动、脱落,严重漏
| | | |牢固,局部渗漏 |脱落,局部漏雨 |雨
| |----|---------|---------|---------|---------
| | |光滑平整,无损坏,|轻微裂缝,油毡少 |局部脱落、风化、翘|大部分空鼓、裂缝、
| |青灰 |不漏雨 |量破洞,局部渗漏 |边、裂缝,部分油毡|剥落,油毡严重老
| |油毡 | | |老化、起鼓、破洞,|化、损坏,严重漏雨
| | | | |局部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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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一般损坏房屋 | 严重损坏房屋
--------|---------|---------|---------|---------
| |平整、牢固、无损 |面层平整、牢固,局|面层有部分裂缝、 |面层严重起砂、空
|水泥地面 | |部裂缝、空鼓、起砂|空鼓剥落、起砂严 |鼓、剥落,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 | |个别块料面层空 |重,个别块料面层 |严重脱落,高低不
| | |鼓、磨损 |破损脱落,高低不 |平,破碎、残破不全
| | | |平 |
|-----|---------|---------|---------|---------
| |牢固、平整、有轻度|稍有磨损和缝隙, |部分磨损、蛀蚀、翘|严重磨损、蛀蚀、松
|木地板 |磨损和缝隙 |有颤动感觉 |裂,局部松动、变形|动,变形下沉,颤动
| | | |下沉,有颤动 |
|-----|---------|---------|---------|---------

| |完整无损,玻璃、五|个别变形,开关不 |部分翘裂、变形,开|严重腐朽、锈蚀、翘
装| |金、窗纱齐全,个别|灵,玻璃、五金、窗|关不灵,木质腐朽,|裂、变形,节点松
|门窗 |钢门窗轻度锈蚀, |纱少量残缺油漆失 |铁件锈蚀,部分玻 |动,玻璃、五金窗纱
修| |油漆良好 |光 |璃、五金、窗纱残 |残缺不全,油漆剥
| | | |缺,油漆老化、翘 |落见底
部| | | |皮、剥落 |
|-----|---------|---------|---------|---------
分| |完整、牢固、无破损|少量空鼓、裂缝、剥|部分空鼓、裂缝、剥|严重空鼓、裂缝、剥
|内抹灰 | | | |
| | |落 |落 |落
|-----|---------|---------|---------|---------
| |完整、牢固、无空鼓|少量空鼓、裂缝、风|部分空鼓、裂缝、风|严重空鼓、裂缝、剥
|外装修 |剥落,勾缝密实 |化、剥落、勾缝砂浆|化,局部勾缝砂浆 |落,勾缝砂浆脱落
| | |脱落 |脱落 |
|-----|---------|---------|---------|---------
| |完整、牢固、无破 |无明显变形、下垂、|明显变形、下垂、裂|严重变形、翘裂、腐
|顶棚 |损,油漆完好 |裂缝,个别脱钉、翘|缝,局部脱钉、翘角|朽、面层严重破损、
| | |角、压条脱落 |松动,部分压条脱 |脱落、油漆见底
| | | |落 |
|-----|---------|---------|---------|---------

| |完整、牢固、油漆完|个别松动、残缺、油|木质部分腐朽、破 |严重腐朽、破裂、油
|细木装修 | | | |
| |好 |漆褪色失光 |裂、油漆老化 |漆老化见底
--|-----|---------|---------|---------|---------
| |管道畅通、零件齐 |管道基本畅通、少 |管道不够畅通,部 |管道严重锈蚀、堵
|水卫 |全,无损坏 |量零件损坏,个别 |分管道积垢、锈蚀,|塞,零件严重损坏、
| | |部位锈蚀 |部分零件损坏、残 |残缺,漏水严重
| | | |缺,个别部位滴漏 |
|-----|---------|---------|---------|---------
设| |设备齐全、完整无 |个别零件有损坏 |设备陈旧,部分线 |普遍陈旧,线路老
备|电照 |损,绝缘良好 | |路老化绝缘性差, |化、残缺,绝缘不符
部| | | |少量零件残缺 |合安全用电要求
分|-----|---------|---------|---------|---------
| |设备无损坏,管道 |管道基本畅通,个 |部分管道锈蚀,局 |管道严重锈蚀,零
|暖气 |畅通,无堵、冒、漏|别零件有损坏,基 |部零件损坏,个别 |件损坏残缺,滴、
| |使用正常 |本能正常使用 |部位滴、漏、冒,供|漏、冒现象严重,基
| | | |暖不正常 |本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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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说明
为便于操作,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中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
一、楼房完损等级按幢评定。一幢楼房系指独立的一座建筑或虽有防震缝分开,但结构相同,且为一个楼号的楼房。一个楼房的楼房为两个不同类型的结构体系组成,则按两幢分别评定。
平房完损等级按栋评定,并以结构相连为一栋。
楼房周边的平房,结构与楼房相连的,并入楼房评定;结构与楼房分开的,按平房另行评定。
二、房屋完损等级主要是依据现有房屋的完好与损坏情况评定,不考虑房屋的原有质量或价值。如一碎砖墙完整无损,符合“完好”标准,则评“完好”;一整砖墙有裂缝,其程度符合“一般损坏”标准,则评“一般损坏”。
三、房屋基础的评定,主要看其上部结构构件的损坏是否由不均匀沉降引起,如没有,其基础可评为完好或基本完好;如有,其基础的完损等级与上部的结构部件同等级评定。
四、楼房结构部分的评定标准是按建筑材料划分的,评定墙体、楼盖、屋盖三个分项时,按其所用材料,套用相应的评定标准。
木楼盖上部的木地板,在木楼地面分项中评定;木楼盖的承重构件,在楼盖分项中评定。
五、非承重墙系指仅用于分隔房间,除承受自身荷载外,不承受其它荷载的墙体。
六、阳台、雨罩、楼梯及室内外通道等部位的结构构件,属楼层部分的,在楼盖分项中评定,属屋顶部分的,在屋盖分项中评定。其装修部分,在相应的内抹灰和外装修分项中评定。垃圾道、通风道在非承重墙分项中评定。
七、楼板下部仅有抹灰,按内抹灰的标准评定顶棚;板底仅有勾缝喷浆,则不评定顶棚。
八、消防栓、高压水泵、避雷设施及电梯均属设备部分中“特种设备”一项,评定时只记录有无损坏现象,不影响整幢房屋的完损等级。
九、在房屋检查评定中发现有危险构件,应先抢修加固,按抢修加固后的状况评定完损等级。钢筋附檩视为“附串檩”。
十、结构相连的平房中有一间为危险房,该栋房屋为局部危险房,应定“严重损坏房”,其危险部分不计算“危险房”数量。
十一、一栋平房中电照有损坏,则并入该栋房屋评定;全院电照损坏程度相似,可将“电照”分项统一评一个等级,分别计入各栋房屋内,评定每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994年10月6日

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1日

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2008年9月26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长繁殖的渔业水域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相关监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交通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为保护渔业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条 渔业资源保护、增殖、监督管理以及水生动植物防疫、病虫害控制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特别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损害保护对象及其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秦淮河、滁河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作业所在地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

本市主要经济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采收菱角、莲藕和芡实等水生野生经济植物,应当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养殖证。未取得养殖证的,不得从事养殖生产。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养殖证。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生产者按照操作规程从事养殖生产,并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

从事养殖生产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生产等相关记录,健全、保存养殖资料,按照操作规程合理投饵、施肥、用药。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三)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植物的;

(四)炸鱼、毒鱼、电鱼的;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六)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鱼食、鱼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实施增殖放流应当制定增殖放流方案,用于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是区域和流域适宜的品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组织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并对增殖放流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向天然渔业水域投放未经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水域放流。

第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设立增殖苗种生产基地,扩大增殖品种、数量和范围,保障增殖苗种供应。

第十八条 市外进入本市的水产苗种,应当持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放养。

第十九条 鼓励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发展休闲垂钓、观光旅游等休闲渔业。

休闲渔业场所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和种植,以及生活污水处置等,应当符合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大型天然渔业水域、国家和省确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以上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以及重要的规模水产品养殖场为重要渔业水域,其环境和功能应当依法保护。

确需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的,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市重要渔业水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或者征收渔业基地和精养鱼池,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征用、征收渔业基地和精养鱼池,应当依法办理征用、征收和补偿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渔业水域及其周边新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要求。

渔业水域已有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天然渔业水域兴建造船厂、砂场、码头、锚地、加油站和排污口等工程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工程建设以及航道疏浚、勘探、爆破和倾废等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赔偿,赔偿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其他排放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达标排放。

因卫生防疫、病虫害防治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编制养殖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规划的调整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灌溉功能的水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

因干旱等情形,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农业灌溉的需要,取水可以不受最低水位线的限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养殖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给养殖生产者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补偿,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水质受污染达不到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不得养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八条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养殖水体的生态环境,防止病虫害传播和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发现养殖生物被污染的,应当及时处置,病死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养殖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过期变质饲料的;

(四)将原料药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

(五)使用药物超过规定剂量,或者不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规划,统一发布渔业资源信息;

(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

(三)组织、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

(四)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组织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产者的损失;

(五)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疫病防治;

(六)受理有关破坏渔业资源的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和渔业水体污染的监控。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江、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港口、锚地建设和航道疏浚等工程,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采取防护或者补救措施,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长江、水阳江、石臼湖和固城湖等天然渔业水域建立渔业资源监测点,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监测,按照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发布水产品安全信息,采取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禁捕水产品等应急处置措施。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疫病监控,定期进行病原监测和调查,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定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渔业、环境保护、交通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重大疫情不及时报告的;

(二)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和审核养殖证申请的;

(四)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六)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受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捕捞低于起捕标准的水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捕、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施行。1983年1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水产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审议制定了《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境内有秦淮河、滁河、石臼—固城湖三大主要水系,长江南京段98公里,养殖水面105万亩。我市渔业经济较为发达,2007年全市水产品总产量达19.9万吨,渔业产值34.1亿元,是保障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产业。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渔业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增加,造成部分渔业水域水质恶化,水生动植物栖息面积减少,种群数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需要通过立法对水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水域加强保护。同时,因工程建设占用渔业水域,以及渔业污染损害渔业资源和渔民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地方立法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原则规定了渔业资源保护的要求,南京市政府于1982年出台的《南京市水产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已不尽适应我市保护渔业资源的现实需要。因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规范水产养殖行为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通过设定养殖生产者和主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对水产养殖行为作了严格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养殖生产者按照操作规程合理投饵、施肥、用药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养殖水体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予以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养殖生产中的禁止行为。同时,《条例》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履行组织、监督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的职责。

(二)关于加强渔业水域保护

保护渔业水域是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条例》第三章强化了渔业水域保护的内容:一是规定了本市重要渔业水域的范围、公布主体和特别保护措施;二是规定了渔业水域限制新建排污口、治理已有排污口,规范了工程建设等行为;三是对向渔业水域排放和投注药物等行为作出限制。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为了统筹兼顾渔业水域保护和渔业养殖者自主权、市场经济选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条例》在加强渔业水域保护的前提下,对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的行为,规定“确需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的,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关于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条例》对上位法关于渔业资源损失赔偿的内容作了细化,并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天然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以及航道疏浚、倾废等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同级政府责令责任单位赔偿,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论是否取得养殖证,精养鱼池和渔业基地被征用或者征收时,都应当依法办理补偿手续;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组织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产者的损失的职责。这些规定增强了损失赔偿问题的操作性,有利于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年11月1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级机关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渔业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改善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加强了对水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赖以生长繁殖的渔业水域的保护,对上位法的相关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维护渔业生产者的权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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