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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3:40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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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质量)局:
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九年来,在提高产品质量,制止粗制滥造,配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生产许可证制度仍是政府部门对某些特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实施过程中,生产许可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发证范围过宽,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生产许可证制度有效性的发挥。为使生产许可证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协商,现决定对103种产品撤销实施生产
许可证管理,并予公布。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国家对上述103种产品将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不再进行查处。

附件:第一批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103种)

  机械钟表
  台秤案秤
 大型专用衡器
  水表
  风机
  录音磁带
  体温计
  饺子机
  面条机
  和面机
  馒头机
  切肉机
  切菜机
  绞肉机
  增氧机
  金属热切圆锯片
  重轨  
钢芯铝铰线用镀锌钢丝
  热轧硅钢片
  润滑设备
  油泵油嘴
  生物显微

  刃具
  机动植保机械
  轴承
  航模发动机
  轻型燃气轮机
  电子管
  显示管
  激光管
  电视发射机
  岩石电钻
  化肥催化剂
  苯酐
  醋酐
  冰醋酸
  油漆
  增塑剂
  自行车胎
  钛白粉
  单向空调器用压缩机
  电冰箱用压缩机
  宣纸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
  沥青混凝
土搅拌设备
  汽车保修设备
  防噪声护具
  炉窑护目镜
  炉窑面罩

长管面具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压路机
  混凝土搅拌机
  建筑采暖散热器
  预制混凝土楼板
  预制混凝土屋面板
  混凝土振动器
  台式血压计
  针灸针
  单道和多道心电图机
  压陷式眼压计
  钨酸钙中速增感屏 
  医用透视荧光屏
  高速涡轮牙钻机
  高速涡轮牙钻机钻头
  裂隙灯显微镜
  合成树脂牙
  脉冲反射式超声波诊断仪
  医用镊
  医用钳
  医用剪
  手术无影灯
  义齿基托树脂
  直接检眼镜
  电工铜圆杆
  电工铝圆杆
  塑料薄膜唱片
  广播专用电唱盘
  广播录音磁带
  盒式音带
电力线路施工机具
  电力主设备保护及自动化装置
  混凝土搅拌楼
  柔性集装袋
  水泥包装用袋
  畜禽防疫车
  载重汽车
  微型汽车
  长途客车
  城市客车
  农用挂车
  汽车挂车
  建筑翻斗车
  无轨电车
  垃圾车
  洒水车
  吸粪车
  救护车
  木质鱼船

  钢质海洋鱼船
  交通运输水泥船
  内河船舶
  钢丝网水泥机动农船



199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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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征用耕地安排劳动力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他们的作法是有参考价值的,现摘要转发给你们。建议你们考虑结合本
地情况制定一个办法,以利解决这个问题。安置被征用耕地后的劳动力,仍应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关于安置主要途径的规定精神,即:一、发展农业生产;二、发展社队(乡镇)工副业生产;三、迁队或并队。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全民所有制的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为合同制工人。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

规定
一、安置招工范围。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三年七月颁布的《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应由所在社队安置,从事农业、工副业生产。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用招工办法进行安置:
(1)被征耕地在省辖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零点四亩的;(2)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在以上情况之外的征地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安置劳动力,增加计划外用工。
二、招工安置去向。征用耕地需要招工安置的劳动力,应主要安排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征地单位可以按《办法》规定,付给接收安置单位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对于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单位定员不足,又有增人指标的,也可招收为全民单位职工
(试行合同制的地方和行业,为合同制职工)。劳动力的安置工作,重点工程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统筹办理,其余工程主要由征地单位负责,当地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办理。
三、招工条件。征用耕地被安置招工的农民,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凡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按《办法》规定,采取经济补助的办法,付给安置补助费,不能作招工处理。
四、审批手续。凡需办理招工的单位,应持有按审批权限规定批准的征地凭证(重点项目需持有关批文),并提出安排劳动力的申请,由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国家统计年报上被征地生产队的耕地面积和劳动力,计算土劳比例,再按批准的征用耕地面积核定招工人
数。安置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招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五、户粮关系迁移问题。凡符合《办法》规定的,经市、县以上劳动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安、粮食部门凭市、县劳动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招工录用通知书》,给予落户,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六、审批人数的统计填报。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部门在审批时,应将批复同时抄报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在次年一月上旬前,将本地区征地招收农村劳动力的人数汇总报我厅备案。
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征地,符合《办法》规定的招工安置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征用耕地后,其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1984年5月9日

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出政发〔2009〕5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音像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出版了一大批传播先进文化、具有重要文化积累价值、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音像制品,形成了音像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近年来我国音像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音像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业转型缓慢,新业态尚未形成;原创能力萎缩,一些音像出版单位“空壳化”现象严重;少数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使得含有低俗甚至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流入市场;一些主管主办单位放弃管理职责,少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盗版和网络非法下载严重,市场管理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解决制约音像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努力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
  2.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市场运作与行政引导相结合,推进资源重组,通过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音像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我国音像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通过加强管理,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增强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活力
  3.积极稳妥推进音像出版单位转企改制。除明确为公益性的音像出版单位外,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图书出版社所属的音像出版单位与图书出版社一并完成转企改制。已转企改制的音像出版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4.做强做优一批音像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通过宏观调控手段,鼓励拥有多家音像企业的部门和单位整合资源,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各类音像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组建音像集团公司。在3年内培育出3至5家规模较大的综合性音像集团公司和10至20家特色鲜明的专业性音像公司。
  5.整合重组一批音像企业。积极推动音像出版与图书出版、报刊出版、网络出版等领域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报刊集团、出版集团、印刷集团、发行集团等以资本为纽带,兼并重组现有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音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6.停办退出一批音像企业。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改革中不愿转企改制的予以停办;对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年度核验条件的予以注销;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7.鼓励音像出版单位在技术、人才方面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音像出版领域。鼓励国有音像出版单位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三、统筹规划,积极创新,为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8.制定音像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结构布局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升级;强化自主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新型业态培育、高新技术运用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稳步增长。
  9.运用市场机制,集中优势资源,鼓励和推动北京、上海、广东等产业集中度高的地区建立音乐创意产业基地(园区),促进民族音乐产品的开发、创作以及关联产业的发展。
  10.鼓励国产音像制品的开发和生产。重点扶持5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音像出版、制作企业,每两年评选奖励100部优秀原创音像作品;加大对公益性音像制品的扶持力度,支持面向“三农”、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发行工作。
  11.鼓励和支持音像企业积极依托和运用新媒体,加快向数字化转型,与通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及硬件制造商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拓展以互联网、手机、电视、移动硬盘、数据库、电子阅读器、集成电路卡等为载体的多种音像出版发行形式,大力发展新业态。
  12.拓宽音像制品销售渠道,在充分发挥新华书店等传统渠道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具有大型连锁性质的音像销售渠道建设,实现超市或便利店、大型综合商场、加油站、机场、饭店、旅游点、报刊亭等音像销售的连锁化,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13.积极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音像企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走出去”;办好中国国际音像电子博览会,资助国内企业参加有影响的国际音像展会;制订《音像制品出口奖励办法》,每年奖励100部“走出去”音像制品和20家在“走出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音像企业。
  14.加强音像业创意策划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培养;通过开展专业培训、国际交流、从海外引进、与相关院校共建特色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努力造就一大批行业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
  15.在落实已有支持改革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加大支持音像业发展的力度,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为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6.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培训制度、编辑责任制度,严格选题报送、重大选题备案、进口音像制品报审和样本缴送制度,规范版号、复制委托书申领和条形码使用程序,切实对出版各个环节负起责任,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和出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7.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复制委托书使用管理制度和SID码制度,切实履行复制委托书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自复制之日起2年内,须保存复制委托书、委托复制合同和音像制品样本等资料;不得在接受复制委托书前先行复制光盘,不得使用复印、传真或经涂改的复制委托书;严禁复制单位之间的转委托行为;严禁使用无SID码或未经行政部门核发的SID码模具复制光盘。
  18.音像发行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不得从非法的出版或发行渠道进货,不得参与“买卖版号”活动;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要建立档案备查。
  19.对违规违法的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和发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发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出版单位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社方针、宗旨,严格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选题计划,对出版单位的重大事项负起责任;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2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和发行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管理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批准设立不符合条件的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或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音像行业组织要倡导音像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机制,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保护社会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3.坚持“一手抓行业发展,一手抓行风建设”,把促进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与推动行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24.加快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为音像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5.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和社会监管,持续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大对网络非法下载、假冒出版单位制作的各类侵权盗版音像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促进《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6.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加大对非法出版、制售音像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地方保护,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保障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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