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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5:09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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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办综[2003]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中宣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的通知》(中宣电[2003]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切实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工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件: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防治非典型肺炎基本知识

  1、什么是肺炎?
  肺炎是指包括终末气道、肺泡腔及肺间质等在内的肺实质炎症。病因以感染为最常见,如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还可能由理化因素、免疫损伤、过敏及药物所致。
  

  2、什么是非典型肺炎?
  非典型肺炎是指近来世界部分国家和我国局部地区发生的,原因不明,主要以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最近,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引起本次非典型肺炎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科新种,称为SARS病毒,传染性较强,病情重,进展快,危害大。                     

  3、非典型肺炎有哪些症状?与普通感冒有什么区别?
  非典型肺炎临床表现为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高于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乏力、腹泻等;一般没有上呼吸道其他症状;可有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会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化验检查,早期白细胞总数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普通感冒通常是在淋雨、受凉、过度疲劳后,因抵抗力下降,才容易得病。因此,普通感冒往往是个别出现,不会像非典型肺炎那样流行。普通感冒发病时,多数是低热,很少高热,病人鼻塞流涕、咽喉疼痛,头痛、全身酸痛、疲乏无力,症状较轻微,如果没有并发症,一般不会危及生命。


  4,非典型肺炎潜伏期有多长?
  一般约为2至12天,通常在4到5天。


  5、非典型肺炎是怎样传播的?
  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方式可能主要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以及与病人密切接触造成的。密切接触是指:治疗或护理病人、探视病人;与病人共同生活;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

   6,非典型肺炎有没有特别有效的治疗办法?
  非典型肺炎目前还没有消灭病毒的特效药物和治疗办法,但经过及时的支持性治疗和对症治疗后,绝大多数病人可以痊愈康复,严重的病例通常是本人原来就有其他健康问题,或发现较晚,到患病后期才到医院治疗的病人。


  7、有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
  暂时还没有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疫苗。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正在抓紧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研制。


  8、怎样做好社区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
  加强科普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具体方法包括:户内经常通风换气,经常清洗空调的隔尘网,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对出现病人的家庭,应进行医学监测,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出现病例较多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减少人流往来,不举行群众性集会;社区的商场、超市、影剧院要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进行消毒。


  9、个人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主要是培养和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餐具、茶具和毛巾:注意饮食均衡,定期运动,根据气候变化用时增减衣服,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疲劳,增强身体的抵抗力:尽量不到人口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公共场所。


  10、当家人或朋友被确诊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患者家中或近期曾滞留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包括空气、家具、衣物等;为控制疫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或隔离,一般为2周;避免探视病人,如必须探视时,一定要戴口罩,并穿防护服;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不适要马上到医院检查。
  

  11、出现发热,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时应该怎么办?
  如果出现发热,体温达38℃以上,咳嗽、全身酸痛等症状和体征,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存在侥幸心理,要马上去医院就诊,立即减少与家人、同事和周围人员的接触。


  12、戴口罩对预防非典型肺炎有效果吗?
  戴口罩有助于预防非典型肺炎,但戴口罩之前要先洗手,与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者,从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至少十天内要戴十二层棉纱口罩。


  13、在公共场所怎样预防非典型肺炎?
  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口鼻,之后要洗手;避免触摸眼、鼻、口,如需要触摸,应当先洗手;尽量不聚餐,如必须聚餐时,应当用公匙和公筷;采取措施确保空气流通;厕所内应备皂液及一次性纸巾,冲厕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公用设施如桌椅、电话、门窗把手应经常消毒。


  14、如果与来自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接触后,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减少外出和到公共场所活动,同时注意休息、适当增加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并密切注意自己的身体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咨询。


  15、病人的常用物品,住所怎样进行消毒?
  对病人使用过的衣服、床上用品、住过的房间以及使用过的电梯,电话及其它物品包括垃圾都必须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很多,包括:衣服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床上用品、毛巾可用250mg/L一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家具、日常用品等物体的表面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清洗;便器,浴盆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房间可用15%过氧乙酸7ml(1g/m3)熏蒸2小时,或用2%过氧乙酸按8ml/m3气溶胶喷雾消毒1小时;住过病人的楼层走道的墙壁、地面和公用电梯、楼梯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按100ml/m2喷雾2遍:会议室、娱乐室及大厅、走道等场所,应尽可能长时间地开窗通风换气,必要时可用过氧乙酸进行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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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
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卖、企业清算等引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形式主要包括:
(1)森林、林木资产的产权变动;
(2)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
(3)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出让转让。

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原则及范围
1.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应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2)平等互利,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严禁欺行霸市;
(3)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买卖,严禁炒买炒卖;
(4)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林地的产权变动应保持原有的经营规模及用途,确需改变经营规模或改林地为非林地的需按有关规定报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1)用材林(包括竹林);
(2)经济林;
(3)薪炭林;
(4)林地,包括有林地、采伐迹地、宜林荒山荒地。
3.下列森林资源不允许产权变动:
(1)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其他有规定不允许产权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
1.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资格审查合格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由林业部审批。在资格审查中,如涉及港、澳、台等外籍公民或法人,应审查其所在地区(国)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地区(国)商务代表处、使馆的认证文件。
3.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4.双方协商,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合同或协议。
5.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6.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林权证书及有关证明;
(2)合同及协议;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
1.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除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
2.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确认。
3.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林业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确认。
4.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由专业评估机构和综合评估机构实施。新设立的专业评估机构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6.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具体条件和评估标准,由林业部负责制定。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由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8.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充分考虑森林资源资产的培育成本和预期收益,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据此制定本地区的基准林价。
9.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效期为一年(包括一年),超过有效期的森林资源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重新组织评估。

五、采伐及更新
1.出让转让成交的林木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采伐量需纳入所在行政区域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2.出让转让成交的林木采伐时,应按规定向林业部门缴纳林业金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出让转让成交的林木采伐时,必须落实迹地更新造林责任和资金,以保证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完成迹地更新。
4.凡违反林木采伐、更新等有关规定的,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本意见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生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
第三条 在广州市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一)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含抚养人)、配偶、十八岁以下未就业的子女;
(二)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
(三)孤老复员军人及领取国家伤残抚恤金、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第五条 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以一户一处享受优待金:1.享受定期抚恤金(含单位供养、补助)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户每月四十元,其中孤老的每户每月六十元;2.享受定期抚恤金(含单位供养、补助)的病故军人家属每月每户二十元,其中孤老的每月每户四十
元;3.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二十元(不含因公牺牲、病故的军官家属)。
(二)义务兵家属:待业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六十元;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每户每月不低于在职期间的标准工资(低于六十元的按六十元)发给。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对象,每人每月二十元。
第六条 优待金的筹集与发放实行分区、分系统负责的办法。
(一)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有正式工作的烈属、因公牺牲病故的义务兵家属(含单位供养、补助)所需优待金由其所在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中央、省驻穗单位自行统筹发给。优待金可按本单位职工人数筹集。也可以在其他合法收入中开支。
(二)待业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和领取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金、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以及驻军(不含驻军企业)符合条件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所需优待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待金可从区、街经济或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优待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收支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结余下年度使用,对贪污、挪用的,要依法处理。
第八条 优待金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凡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及注销户口证明到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军属关系登记手续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登记手续,发给优待金领取证。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由区民政局核定和发给优待证,并负责通知发放优待金的单位。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享受优待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和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均凭优待证到发放单位或街民政办按月领取优待金。
第十一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庭户口迁移的,优待金仍由原发优待金单位继续负责发给。非在本市入伍或入伍者本人入伍时户口不在本市的义务兵家属,本市不负责其优待金。
其他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或调离本系统(单位)的,由原发放优待金单位负责当年优待金,下年度起按迁入地规定政策办理。
外地转来的优抚对象,应凭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关系介绍证明和入户证明到迁入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本办法享受优待金的对象(不含义务兵家属),从下年度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金。
第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继续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上军事院校的,优待金继续发至《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牺牲、病故的,由发优待金单位一次过发至超期服役时间。
第十三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单位应保留编制和享受转正、调资、升级待遇,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和转为志愿兵的;
(二)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中途退伍、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劳教、判刑的;
(三)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的;
(四)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在通缉期间的。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对人民群众以及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增强拥军优属观念,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市属县和设镇的区,应依据《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起实施。本办法与过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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