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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38:44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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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理客户买卖外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维护居民利益,避免外汇风险造成损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经营自营或代客买卖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业务。外汇及外币现钞之间的兑换,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布的各种外国货币对人民币现汇或现钞的官方外汇牌价的套算价格进
行。
二、金融机构办理此项业务,只能向客户个人收取买或卖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的等值人民币手续费。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企事业单位自有的外汇现汇,可委托有权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以达外汇保值的目的。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开办代客外汇资金管理业务,但必须在开办此项业务之前制定代客外汇资金
管理业务的规章或办法,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备。金融机构应每季向批准其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代客外汇资金管理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报送有关外汇买卖业务状况的材料。
四、金融机构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88)汇管汇字第98号文关于《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88)汇管汇字第1000号《关于对防范汇率风险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对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的正当的外汇买卖,要提供良好的服务。但不得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外汇投机。
五、金融机构本身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91)汇管条字第421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各分局要严格按规定检查监督,违反者按规定处理。
六、各分局要积极做好辖内金融机构代客外汇买卖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外汇买卖业务的新情况新问题。



199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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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实际情况,部决定对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今后进出广东的春运证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照部确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现将《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 (电子文档可从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办法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央、省有关反腐败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一、严格核准招标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必须依法依规核准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得将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二、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依法应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招标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投标信息的同时,还应在市、县政府网站,市、县政务中心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和公示。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天,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三、降低投标准入门槛。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资格,具有类似工程经验,都允许其投标。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四、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其中,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政务中心发布招投标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不得以项目投资额较小为由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其预算造价须送市或县(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报市或县(市)招投标监管办备案,由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并经公示后无投诉举报方可签定施工合同。五、改进投标入围办法。取消投标人资格预审程序,抽签确定投标入围队伍。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可放在商务标中进行评审。投标人报名工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政务中心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并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报名。原则上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如果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多,招标人应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抽签确定投标人的办法,每个项目或标段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少于9个。 六、提高投标保证金标准。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10万元,一般不超过30万元;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30万元,一般不超过50万元;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一般不超过80万元;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接受个人或投标人以外单位代为投标人缴纳的招标保证金。七、实行多标段混合投标。对分多个标段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只允许每个投标人有一次投标机会,在开标前不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投标人应对所有标段分别报价,当技术标评定合格后,在招投标监督部门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抽签确定各投标人所投标段。八、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单价总价两控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各个子目和整个项目的上限价,投标人对各子目的单价和整个项目的总价可自由报价,但均不能超过其上限价。其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标报价上限价,须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定额取费标准从实从严掌握。九、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废除百分制评标定标法,推行低价中标法。评委只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定性评审,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不量化打分。招标文件应严格明确技术标和商务标“不合格”条款。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通过评审合格后,哪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低,谁即为中标者。十、建立投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其数额标准为各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与中标人中标价的差额,以此防止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十一、建立工程投资“变更会审”制度。为了防止人为因素导致招标后变更和增补投资现象的发生,防止“低中高结”,应建立工程施工“变更会审”制度。凡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以上或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必须实施“变更会审”。此项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建工、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和设计、监理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十二、建立投标人投标行为不良记录制度。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告,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在衡阳市范围内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招投标方案未批准同意前,不得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十四、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非特殊情况不得采用其他招标评标办法。十五、国家、省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招标人应将招投标方案报市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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