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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5:20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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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已在各地陆续展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好高等教育发展的节奏,积极推动高等教育工作重心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转移,实现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2005年普通高校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计划,也不得跨越隶属关系调整招生计划。

  二、招生录取期间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除预留的调整计划外,不得擅自接收追加计划,并严格按招生学校公布的招生生源计划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严格禁止招生学校超计划录取。

  三、为保证国家下达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计划不突破,对目前已经擅自超计划下达招生计划的有关省市,要坚决纠正并且不得在规定的录取时间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

  四、实行新生学历电子注册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五、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下达计划,切实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违规录取,坚决制止社会中介机构借招生之际实施诈骗,保证今年高校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地、各部门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教育部将在今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对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将作为今后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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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10月8日,劳动部办公厅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执行。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一 为了活跃边境地区经济,更广泛地满足边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增进两国边民的交往,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城镇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企业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以及两国边民之间的互市贸易。


 三  边境小额贸易在双方商定的边境口岸和贸易点进行。


 四 边境小额贸易由有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 有关口岸开放、外事、安全、边防、海关、银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五 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六 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应照章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 边民互市贸易应当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具体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送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


 八 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在限额以内的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 凡属违禁物品一律禁止进出口。


 十 凡需领取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由经贸部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审批办理。


 十一 边境小额贸易每年执行情况和统计数字,由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 边境小额贸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以利于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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