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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9:28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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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在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影响下,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往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进一步发展两岸的经济交往,特别是做好吸收台商来大陆投资的工作,密切台湾同祖国大陆的经济联系,不仅对遏制台湾当局的分离倾向,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坚持改
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必须把对台经贸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和战略高度来对待,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多种方式扩大两岸经济交往,又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和管理,使对台经贸工作沿着健康
的轨道发展。
一、积极扩大对台贸易
要千方百计增加出口货源,开辟多种贸易渠道,扩大对台出口。对台出口的大宗重要商品,要列入国家出口计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积极支持,落实好货源。外贸企业应调查研究台湾市场需求,发挥优势,挖掘出口潜力,大力开展适销对路的工业制成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要充分利
用台商在国际上的销售网络,扩大我商品出口。要注重商品质量,严格履行合同,搞好售后服务,努力提高贸易信誉。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经营单位扩大对台出口。对非计划、非配额和非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出口,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防止一哄而起,把市场搞乱。
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进口政策,经营对台进口贸易的公司,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从台湾进口商品,按现行政策进行管理。当前要继续限制非必需的日用消费品以及国内能生产供应的其他商品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要纳入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
口计划,按现行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进口。要加强对台直接贸易进口调节税的管理。经贸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应针对海峡两岸的形势和对台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及调节税征收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对东南沿海地区小额贸易点要进行整顿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与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设施,切实把小额贸易纳入省、直辖市指定的贸易点进行,由海关进行监管。要加强缉私工作,坚决打击走私违法活动。逐步完善对台贸易法规,并适时对外公布。健全对台贸易审批制度,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交往。要减少中间环节,
积极创造条件,促使两岸贸易往来逐步由暗转明,由间接转为直接。
二、认真做好吸收台资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要把吸收台资,充分利用台商的资金、技术和外销渠道,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能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密切两岸联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吸收台资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面的规定,鼓励台商向能源、交通、
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多搞一些先进技术型、“两头在外”的项目以及能充分发挥我优势的出口创汇项目,争取在引进大型台资项目上有所突破。吸收台商投资的项目,起点要高,少搞技术层次低的一般加工业项目,不搞耗能高、耗原材料高、外汇成本高、产品又不能出口
的加工工业项目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掠夺性开采不可再生资源的项目。宾馆、饭店等服务性项目,尽可能由我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
为吸收台资,有条件的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台商投资区,由当地政府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政策,制订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给于积极支持和配合。投资区的建设,要量力而行,讲求效益,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
要解决好台资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由企业、地方和部门自筹解决,纳入地方和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使用银行贷款的配套资金,应纳入信贷计划。可以采取多办一些与我老企业改造相结合的合作、合资项目、台商独资项目和以土地、原有固定资产入股的方式,解决我方资
金不足的问题。对符合我产业政策的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政治影响大的部分重点台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除主要由企业、地方和部门自筹外,国家将尽可能给予扶持,由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统筹安排。
台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仍参照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现行规定办理。台资项目报批文件应附有台商资信证明。对台商的认定,仍按《国务院关于施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执行。
三、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要重视改善“软环境”,增强台商来大陆投资吸引力。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要在融资、能源、运输、原材料供应,以及人员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组织协商。各地台办要在台商与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穿针引线
”,有条件的可设立咨询服务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台商办好企业,要认真落实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进行经贸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完善有关台商投资的政策、法规。要帮助台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供生活服务和出入境等方便。对台资企业所需物资,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帮助安排。各地计委
(经委或计经委、经贸委、外资委等)要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对大型重点台资项目,要组织强有力的专门班子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谈判签约到施工建设、人员培训、投产经营,一抓到底,帮助把项目建好。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在国家规定以外,擅自以各种名义向台商投资企业征收税费或变相摊派。要教育台商遵守政府政策、法令。对在大陆从事正当贸易、投资活动的台商,要切实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和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违犯政府政策、法令的台商,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台经贸管理和协调
对台经贸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国性的对台经贸工作方针和政策,由国务院制定。各地、各部门对台重要经济贸易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国务院。对台经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行业和部门多,各地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各部门都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对台
经贸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努力工作,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国务院台办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对台经贸工作的职能,掌握对台进出口大宗商品和重要台商投资项目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搞好对台经贸政策的研究工作。各地、各部门的对台经贸情况,要报国务院台办。在对
台经贸工作中遇到意见不一致问题,由国务院台办协调。国家计委要做好对台进出口贸易、利用台商投资宏观计划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以及台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工作。经贸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台贸易的管理,安排好对台进出口商品计划,做好吸收台商投资的洽谈、签约、合同审批和
对外履约的管理工作,搞好对台经贸情况的统计及研究分析,定期抄国务院台办。台商来大陆进行经贸考察、洽谈、研讨会以及商品展览等活动,由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各级政府台办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条件,认真履行地方政策赋予的职责。要掌握本地区对台经贸工作尤其是重要台资项目的情况。地方各有关经济部门要加强与地方台办的协商与合作,有关对台贸易、吸收台资情况和统计资料要抄送台办。
对在台经贸工作中,要坚持两手抓,提高政治警惕性,防止政治渗透。要做好我方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教育工作。要有选择、有目的、有连续性地做好台商的工作,努力扩大我政治影响。



199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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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在2004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以下简称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或培养一名主诊医生,重点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相关工勤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 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 专业部分
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鼠疫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 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工作中要把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我部医政司、疾控司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人员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50 学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重点抓好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集中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制备培训光盘。
六、监督与考核
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效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医疗服务信息监管,满足临床路径管理、医保费用结算、付费方式改革等医改工作需要,做好《疾病分类与代码(GB/T 14396-2001)》修订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标准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期为1年(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并及时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我部。

联 系 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缪之文、伍晓玲

联系电话:(010)68792810、68792482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疾病分类与代码(试行稿).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bgt/cmsrsdocument/doc13971.doc

疾病分类与代码表(试行稿).rar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cg/cmsrsdocument/doc1397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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