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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5:40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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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两山绿化开发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应当按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上水处)具体负责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设两山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上水处指导。
第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工程的管理工作。
跨区的上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按照为两山绿化开发服务的原则统一规划,并与兰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南北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相协调。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开发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上水处负责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投资,坚持国家扶持和单位、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工程建设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国家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国家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上水工程竣工后,都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严格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
市上水处和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岗位技术规程,对各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管护,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从征收的水费中列支。水毁等意外事故造成较大的工程维修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和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水工程管道、渠堤上擅自设闸分水、扒口取水。
第十八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两山绿化开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单位用水应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开发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绿化承包单位的用水。
第二十一条 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
第二十二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在水费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应当保证上水工程正常运行,及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水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核定原则是: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水费实行按方收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拖欠水费收缴滞纳金的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单位公布。
市上水处可以委托审计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两山上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擅自在渠堤、管道和渠道上取水、扒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和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在泵站、渠道和蓄水池内堆放和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擅自改动已经交付使用的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改动部分造价1—2倍的罚款;
(六)损坏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配水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经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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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这篇论文目的是对于网络时代的德国著作权法作出梗概介绍。首先它阐述了因特网对于德国传统著作权法的影响,其次,它介绍了在数字化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作品的德国著作权法构成;文末,该文解析了德国最高法院在“Paperboy”和“Session-ID”中的判决。
【关键词】德国著作权法 德国最高法院

【完稿日期】2012年12月9日

计算机网络存在多种类型,因特网(Internet)只是其中一种;但因特网具有迥异于其它计算机网络的三大鲜明特征,即:
(1)因特网是开放的计算机网络,它保持对于外部网络的准入开放性质; 1
(2)因特网是没有核心操控者的计算机网络; 2
(3)因特网是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网络。而其他的计算机网络按空间范围可粗略划分为局域网(LANs)、城域网(MANs)和广域网(WANs)。 3
因特网在任何情形下均非法律适用的真空区域;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在因特网(互联网)出现初期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它只是一个缺乏国家公权力介入的信息网,它的运作是根植于网络使用者与使用者团体的行为自治。 4
随后,由于因特网在全球人类社会中得到日益广泛与深入的应用,导致在私法与公法等诸部门法领域均产生了大量关涉因特网的法律问题与争议。 5其中,著作权制度在因特网时代受到的挑战尤其严峻。
在这种情势下,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德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长期面临着因特网带来的现实困境与理论挑战,亦迎来了自我革新与完善的历史机遇。
本文拟在介绍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调整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的前提下,阐述分析德国因特网著作权制度的法律渊源与体系构建,并对德国法院因特网著作权侵权经典判决进行具体分析。

一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调整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
因特网时代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革新,既应充分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又应避免阻碍网络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与数字化社会的构建。
与美国不同,在德国没有因特网(Internet)概念的法律定义。 6
在数字化时代,德国政府对于因特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从最初就采取严厉谴责与打击的政策,如德国前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就曾明确强调要在互联网领域打击盗版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7德国前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于1998年在欢迎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第41届世界代表大会代表的致辞中表示:“从前只是在大洋中能遭遇海盗,今天他们通过数字化与网络在线的方式匿伏于世界各大洲。” 8
在1995年5月12日,德国联邦议会就成立了一个名为“在经济与社会之中的媒体的未来”的跨党派的专门委员会,其得出的结论是:德国著作权法制度现有法律条款应该面对网络数字化技术带来的各种挑战进行调整适应。 9几乎在此同时,德国联邦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因特网时代应对德国著作权法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10
当然,在德国政府与法律界要求加强因特网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大背景下,德国社会也出现了不同声音,典型例子就是“海盗党”(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国政界的迅速崛起。2011年至今,主张在数字化时代限制著作权保护与提倡网络自由下载分享的德国“海盗党”(Die Piratenpartei Deutschland)在德国地方选举中获得历史性胜利,先后在柏林、萨尔州、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议会选举中获得超过7%的支持率。 11

二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
在德国,著作权人权利是受到宪法明确保护的;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第2条第1款与第14条第1款内容均涉及著作权保护。 12
在德国著作权法框架下,因特网的参与者包括作品著作权人,作品信息传输业者与作品网络使用者。 13依德国学者Junker的观点,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人权利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变革得到有效保护,亦可借由网络技术手段得以充分保障。这类技术手段包括但不局限于“搜索引擎”(Suchmaschinen)、“权利保护系统”(Right Protection System)和“技术性特定化与保护系统”(Technische Identifizierungs- und Schutzsysteme)。 14
举例而言,搜索引擎虽然使网络著作权侵权人更容易制作散布著作权人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它也可以使著作权人更容易与更系统地发现与汇总著作权侵权信息。 15
与此相对应,德国著作权法(UrhG)提供了大量的对于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对于搜索引擎业者(Suchmaschinenbetreiber)的利益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16这类对于著作权权利适用构成障碍的法律限制包括引用摘录权(das Zitatrecht,德国著作权法第51条),自由演绎权(das Recht der freien Bearbeitung,德国著作权法第24条),内容阐释权(das Recht zur Inhaltsbeschreibung,德国著作权法第12条第2款)。17
德国著作权法(UrhG)在对著作权权利做出一定限制的前提下,亦强调对于因特网著作权全面系统的保护。在从互联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数字化时代,德国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滞后性与不合理性日益显露。有基于此,德国法律学者与人士在因特网时代对既有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新的阐释与解析,以化解因特网带来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因特网时代德国著作权制度包括三大构成部分,即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客体、因特网著作财产权与因特网著作人身权。
(一)因特网著作权保护客体
在因特网时代,需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条规定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做扩张解释,其保护客体应为在文化与信息技术领域的所有的个人精神作品。 18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是个人的精神创作,其特征分为“人类创作”、“精神内容”、“形式”和“个性化与设计高度性”。 19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人类创作”的特征,由计算机、其他设备和网络服务(如谷歌翻译)等产生的翻译作品不受德国著作权法保护。 20同理,在德国现有著作权法保护制度下,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类个体;因此一个由计算机程序产生的图像并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它缺少“个人因素”。 21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精神内容”特征,因特网上作品如果是由无意识的或完全随机的行为产生的作品,一般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22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特征的要求,因特网上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该形式须能使作品作者附着于作品的个人精神内容得以显现,在这种情形下,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纯粹的想法或观点一般难以得到保护。 23
基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个性化与设计高度性”的特征要求,大量网民经常在网上发布的无个性化特征与无设计高度性的作品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24
依据实践分析,德国著作权法(UrhG)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其他资料汇编。 25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69c,69e条规定,在未获权利人明确授权情况下,经由逆向工程,由计算机软件目标代码到源代码进行反向编译是被禁止的;除非该反向编译是为了一个完全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能与其他程序实现可兼容互操作性。26
(二)因特网著作财产权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因特网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物质性权利主要表现为作品财产权(das Verwertungsrecht),其中有形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无形的财产权包括公共传播权与广播权等权利;此外,因特网作品著作财产权还包括编辑权。27
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5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分为有形与无形的两种。有形著作财产权指制作或转发一件特定作品的权利;无形著作财产权指的是向社会公众发布作品的权利。28
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6条规定了有形的复制权,它包括了作品的数字化复制权。 29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9a条规定了无形的公共传播权,该权利的外延涵摄了在因特网发布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权利。30
因特网技术发展导致了作品复制的极度便捷化与传播的瞬时化,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德国著作权法(UrhG)对此提供了相应保护。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向“用于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行复制的设备和介质(如计算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的生产者”要求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只要按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53条第1至3款的规定,依据该作品的种类其可以被复制。与之相对应,依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95a 条规定,著作权人具有对作品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
(三)因特网著作人身权
在因特网时代,网络用户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与非常高的质量剽窃,篡改和歪曲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31为消除这一危险,一方面需要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如电子水印技术与复制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亦需要完善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32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2条规定,作品是每一种人身性的精神创作。
著作人身权(das Urheberpersönlichkeitsrecht)是迥异于以经济为导向的著作权人应用权利的权利类型;它保护的是著作权人与其作品的特定关联。 33
著作人身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关涉到著作权人的名誉与公共身份认同;有基于此,著作权人必须通过人身权保护对抗第三人对其作品的肆意操纵与删改。34
德国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德国著作权法(UrhG)的第11至14条,第39条与第41,42条。35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未经授权被滥用的情形下,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在杜绝与遏制此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并未能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不是由作品创作者本身,而是由获得著作权人作品使用权的出版机构或相关团体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36
根据德国著作权法(UrhG)第13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受确认其对作品具有著作权益之权利。德国著作人身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作者的身份与作品本身的完整性。 37
1、著作权人身份之保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118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做好迎接考核检查的准备。
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2005年度“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核细则
  为切实做好“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经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细则。
一、成立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考评组,在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活动的考核评定工作。考评组组成及任务:考核组内设三个组,具体负责各项指标的评定。
第一组,综合经济指标考评组。
组 长:闫廷玉
副组长:左 政
成 员: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建委、市经委。
  具体负责竞赛方案中综合经济指标和乡村城镇化指标考评工作。第二组,重点项目考评组。
组 长:包宏科
副组长:于校光
成 员: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农委。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工业投资项目、工业增加值比重指标考评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奖,明星民营企业奖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的考评认定工作。
3、单项指标考评组。
组 长:范绍业
副组长:赵占东
成 员: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外经局。
  具体负责农村工业化指标中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出口创汇、企业信用、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指标证明文件的认定考核工作和农业产业化指标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级别、农业园区建设的考评认定工作及因安全、环保事故导致各县(市)区减分的认定工作。
二、考核办法及程序
  竞赛活动的考核工作于2006年1月初开始,拟定每个县(市)区考核1—2天,拟采取重点指标逐项核查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具体程序:
1、各县(市)区自检自查。做好汇报材料、指标认定、项目证件、证书、凭证等材料的准备,特别是当年新上项目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考评组考核。各考评组按分工分组检查、验收、评定。
3、考评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提请竞赛领导小组讨论评定。
三、有关问题的界定与说明
1、记分: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各县(市)区分指标得分最高分×分指标基础分值。
2、综合经济发展指标中关于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固定资产投入四项指标增幅增量依据,按竞赛活动方案的要求,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提供,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考评组。
3、当年新建、扩建、技改的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重点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各县(市)区自检后,对重点项目应列出详细名录,并准备好相应的审计凭证。
4、当年新建、扩建的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含属加工企业本身投资的种植业、养殖业基地,不含农业产业化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第三产业项目中,只计纯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含租用场地的投入部分,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5、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由县(市)区自检自验,并列出企业名单,由市考评组抽查评定,如发现不实,即取消该项评定。
6、当年获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获省、市级以上农业园区以当年批准文件为准。
7、当年获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不包括当年复审换证企业。8、当年获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是指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比并命名的企业产品或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评定的地理标志注册可认定为国家著名商标),不含参加各类展会获奖奖项。
9、辖区内企业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的,如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之内,不予减分。
四、本细则由葫芦岛市“一主三化”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久忱
联系电话:39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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