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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6:58  浏览:8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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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4〕63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市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3.积极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通过监督协调、信息指导和目标管理等途径,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和企业上市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配合上级证监机构,对我市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筛选、培育工作,指导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社会事业等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兄弟省市经济体制比较研究。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建设基金(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大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内设13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拟定全委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汇总整理全委性工作汇报;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发布、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接待、信访、保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及出国人员政审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按市委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检查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发展规划处(挂“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和有关措施建议;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规划、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沿江开发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年度计划、措施建议,并组织检查和汇总实施情况。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镇连合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工作;牵头组织与沪宁对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挂“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收集汇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调控目标和主要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预警,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全市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并对目标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提出奖惩意见,核发目标管理奖。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组织、参与地方经济综合性行政措施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协调工作,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经济政策的研究;承担市计委学术委员会和市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全委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办理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市重大项目办,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四)投资处(挂“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扎口管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组织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负责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重大建设计划的督查、考核和综合协调。负责审核报批政府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市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平衡、编制预算内切块基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或核报。负责开发区投资管理。

  (五)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

  (六)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七)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负责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参与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八)工业处(挂“高技术产业处”的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计划;负责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审核和转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技改资助等)的工业类项目。

  研究国家、省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审核和报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参与管理市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的审定和资金的使用,安排市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及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协调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市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管理。

  (九)经贸流通处(挂“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起草发展服务业的综合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管好用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会签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性、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的政策调整;分析、监测市场和物价动态,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综合调节措施建议;负责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出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发展战略,制定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地方财税、金融调控的政策措施,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做好资金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解决供求矛盾的措施;会签财政、金融方面的基建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全市财政收支,参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事业方面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会签社会事业方面的基建和外资项目,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的制定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监测,汇总编制人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计划,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社会发展领域重大改革的宏观协调工作。制定并实施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市属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社会事业资金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企业与市场体制处”的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专项改革方案;参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省市际经济研究和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三)上市指导处(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的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的筛选、培育有关工作;协调全市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参与全市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全市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及向国家证监会推荐的公司上市方案进行调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购并重组、股权转让和规范运作;负责联系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调查分析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等情况,汇总全市上市公司统计资料,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调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管局、省上市办的联系。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14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保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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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完善洗钱犯罪的立法机制

王胜宇


  一、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种具有经济目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非法性质,国际社会和国内刑法设立洗钱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打击上游犯罪,而对上游犯罪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则往往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结果"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断呈现,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群众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近年来,这类犯罪之所以不断上升,数额越来越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类犯罪的洗钱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于同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据报道,截至2003年止,我国有4000名贪官逃往境外,携带资金达50亿美元。为了严厉打击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加强国内外司法机关追查和发现腐败资产转移方面的交流和协作,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增加与洗钱相关的新罪名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按照通行观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多层次阶段和融合阶段,我国刑法上现有的洗钱罪名只能涵盖洗钱行为的前两个阶段。而对第三个阶段的罪名上则属空白,这样对前面所例举的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犯罪所得,但是主观上不是以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合法的目的,客观上造成洗钱的后果的却无法以洗钱罪查处,顶多只能以窝藏赃款罪论处。为使洗钱行为的全过程均予以刑事犯罪化,更加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增立、获取、持有、使用非法收益罪《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目对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得自按本款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在我国刑法上增设获取、使用和持有非法收益罪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在短时间内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对可疑或大额资金的申报制度,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上述资金没有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刑法中增设不披露信息罪。
  三、改进没收规定的立法规范
  我国《刑法》191条对洗钱犯罪的没收规定,在传统没收没收概念的基础上扩大了没收的范围,将刑法第64条规定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直接没收,扩大到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间接没收。有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没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所确立的间接没收措施。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91条的没收规定与〈联合国禁毒公约〉所规定的没收还有差距。〈联合国禁毒公约〉确定了三种没收方式即:替代没收,指违法所得或收益已转化或变换成其他财产,应将此种财产视为利益的替代;混合没收:指收益已与合法来源的财产相混合,应没收此混合财产但以不超过所混合的该项收益估计价值为限;利益没收:指从犯罪所得的收益或由收益变换成的财产,或已与收益相混合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或其它利益"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未规定没收已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相混合的合法财产,所以并未将混合没收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达到掩饰赃款的目的,将非法所得混入合法财产进行洗钱的现象是常见的,如不将此列入没收范围侦查机关将难以查明哪些是合法的财产,哪些是非法的财产,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故建议将混合没收财产作为没收之列。同时,为了便于侦查、取证、打击犯罪,应顺应〈联合控制洗钱犯罪若干对策研究国禁毒公约〉第5条第七款的规定,可以考虑将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而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中已有先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吴 越(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原载:《法学家》2003年2期,111-122页;《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序言(朱 岩 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网上法律书店在线书目);《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发;《法学时评网》 转载

内容提要

在原有债法缺陷的诱导以及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以强调消费者保护思想与吸收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为标志,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纪的法典化运动的前沿。这次改革对于同样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其启示就是必须要有国家的领导与组织、娴熟的立法技术、充分的法典编撰以及恰当的时机。

 

Abstracts (英文摘要)

 

Based on the defects of the formerly law of obligations (Schuldrecht) und pushed forward by directives of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German Civil Code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as fulfilled its largest Reform since its enforcement in 1900. In effect from January 1, 2002, 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anks to its emphasizing 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bsorbing the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German Reform for China, which is considering to draft its own civil code, should be a strong political will and organization, skilled legislative technique, adaquate preparation for drafting the code as well as a proper time.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债法 德国 中国

 

Keywords
 

Civil Code, codification, law of obligations, Germany, China

 

目 次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3、国际条约对债法现代化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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