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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53:35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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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内蒙古、江西、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1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作为《通知》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给你们。

附件一: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资金管理意见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财经法规,为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实现项目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专项资金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实行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省份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制定本省份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开支,加强监督。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财务和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项目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项目资金是国家为保证《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378个项目县的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乡村医生和接生员的培
训,乡(镇)卫生院购置必要的产、儿科设备、健康教育(包括培训健康教育人员、编写和印制教育读本和印制宣传品)和监督指导及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贫困救助。
三、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按《实施方案》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监督指导活动的专项资金,经卫生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后,由财政部、卫生部拨付有关项目省份。各地具体方案必须目标明确、内容
完整、便于操作,并于今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设备购置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方案》规定的金额、品种范围内上报所需设备的品种、数量,按照中央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
品种、价格和数量等与供应商签定购货合同。财政部、卫生部将根据合同副本和审定的购置计划拨付有关设备购置款项。
(三)项目阶段工作完成后,各项目省份需编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告并及时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将对各项目省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报告和项目省份具体执行情况及评估情况,确定核拨下阶段项目资金。对未能按《实施方案》落实配套
经费的,未能及时上报或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将扣减或停止拨付项目经费。
四、地方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
(二)各省要根据项目管理的原则,可采取项目报账制或逐级拨款的方式核拨资金。
1.采取报账制的单位,必须遵循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由财务管理部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管理,严格依据项目工作完成和验收情况,认真审核各项目活动开支的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只有对项目完成任务、支出合理合法、审批程序完备、单据齐全的才能予以报账。
2.采用逐级拨款方式的单位,必须详细审核下级上报的项目执行方案,依据方案经费预算逐级拨付。下级单位必须及时上报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前期项目完成不好的,不能继续拨付项目经费。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方案确定和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及时向卫生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文字报告,并接受项目评估和检查。
(三)项目超支的费用,一律不予弥补。对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他卫生补助经费;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项目省份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二: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该项目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为保证项目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专项经
费的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项目设备采购采取由中央组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省份负责具体购置的组织形式。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卫生部、财政部成立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各项目省份卫生、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省设备采购工作的具体
落实工作。
二、遵循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此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三、采购程序
(一)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中项目内容,于2000年5月底以前向项目省份提供项目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等,并下发《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
(二)项目省份根据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项目采购设备品种、规格和参考价格,结合本省项目县实际情况,合理、实际地确定设备要求目录、数量,制定详细需求计划,并于2000年6月底前将《项目设备购置需求统计表》上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卫生部、财政部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在汇总各项目省份需求计划后,核定各项设备的需求数量。
为保证项目购置设备的性能、质量,卫生部、财政部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各种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并报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进行政府设备采购。
(四)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招标公司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招标公司作为本次招标的承办单位。招标公司要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督下,按公开招标的要求制作发售招标文件,为竞标厂商提
供咨询,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五)各项目省份按照核定后的需求计划,根据评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名单,与中标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四、拨款
卫生部、财政部在最后验证、确定各项目省份购货合同后,划拨设备购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省份要保证配套资金全部、按时到位,要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监督检查
为保证《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目省设备购置和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项目县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和检查,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将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经费停拨等处罚。
各项目省份要充分理解和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根据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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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法律分析

张雨林 刘克江


原载《青年记者》2006年第7期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披露消息:今年政府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并未透露条例的具体内容,但该消息引起了纸媒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曾于2005年10月公布该条例的草案以征求意见。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介媒体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笔者将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在其中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某些条款。

一、纸媒作品的概念及网站上载作品的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文中所称的纸媒作品指已经被报纸、期刊、杂志等纸介媒体发表或刊载的文字、摄影、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通俗的讲,就是能够通过印刷技术呈现在纸面上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其他形式作品的上载或网络传播问题,这里不作讨论。

网站对纸介媒体内容的使用是指网站将已在纸介媒体发表的作品①上载到互联网,供网民接触、阅读、欣赏、修改、复制等的行为。这里上载是指纸到网的上载,即将原载在纸介媒体上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后上传到网站,其客观表现有两种:1、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2、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修改或编辑后使用。网站对纸媒作品使用的本质是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尽管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纸媒作品,但对各类网站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无偿”使用有着极大的差别。

按照网站规模,可将其分为大的门户网站和小网站。门户网站因资金雄厚、技术高新,其信息流量与影响不可估量。当其上载纸媒作品时,很大程度上也给纸介媒体和作品做了宣传。很多纸媒通过这种“网络广告”实现其媒体影响,也就是说网站用大量点击率所带来的广告价值换取了纸介媒体对其上载作品行为的默许。而小网站的上载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纸媒作品的内容来提高自身的访问量,这种上载是无法实现价值对等的。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本文认为经营性网站使用与其营利有直接联系的纸媒作品时,其上载作品不得侵犯作者因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利益,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或者其上载行为和营利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因为其大量上载纸媒作品供公众使用,这提高了该网站的点击率和浏览量,对网站知名度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其潜在的消费市场或者直接通过网络广告的点击获得高额的广告费。据此,可以推断,若经营性网站对作品的上载行为和潜在市场间存在着间接利益关系的,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非经营性网站一般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如果非经营性网站从上载纸媒作品中获得了间接利益,那么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是在网络环境下,非经营性网站获得的间接利益的确是很困难的,可以尝试从作品的点击率、对其知名度提升或网络广告收益等方面考虑。现阶段,有的网站的备案是非经营性,却从事着营利活动,对于这种网站,应该将其视为经营性网站进行约束。本文同时认为如果使用作品的非经营性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或纯学术性网站,不存在任何商业目的、潜在的市场或价值,没有任何营利行为,那么对其上载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二、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纸媒作品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著作权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作品一经完成即享受著作权的保护,无需经过任何申请。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对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采取了授权许可制度,授权许可指非著作权人使用、传播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网站对纸媒作品的转载、摘编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纸媒作品被转载、摘编时涉及到向公众传播权的问题,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该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典型的授权许可,这也表明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对网站上载作品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从授权许可的角度来看,网站在上载和传播纸媒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无论其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为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法律在以专有权形式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衡平。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中,涉及纸媒作品“权利限制”的有以下两种: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关于涉及纸媒作品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其情形有两种:1、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即对于已经在纸介媒体发表的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的转载、摘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这一点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其草案第四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关于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该上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且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殊性导致传统的合理使用规则很难适用于网络,该条例的出台将使认定网站的上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成为可能。

著作权法体系中,对涉及纸媒作品的法定许可有着很多的条款。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条款中没有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作出规定。后因考虑互联网络发展迅速、为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等相关因素,《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近几年来,网络转载、摘编纸媒作品或纸媒转载网络作品的现在日趋严重,引起的争议、讨论越来越广,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其草案第七条规定:“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可以在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明确了网站上载作品的范围限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其针对的就是网站对纸媒作品的上载。这就意味着网站在上载纸媒非涉及时事性的新闻或文章时,如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传播,其行为可以适用法定许可。该条款同时也赋予了纸媒转载、摘编网络作品的权利。但无论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怎样扩大,其还是建立在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为目的。

有的网站在纸媒声明不得转载的前提下,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转载作品,声称因其的转载行为扩大了纸媒与作者的知名度,可以构成免责事由。网站这种行为漠视了授权许可制度与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其理由无法改变侵权的事实。

三、网站上载作品存在的侵权行为类型及救济途径

网站在上载纸媒作品时存在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1、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摘编纸媒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2、网站在上载过程中,没有标明作者、注明出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3、网站在上载过程中,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删改或使作品受到篡改令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4、网站上载作品是基于商业目的或存在潜在的间接利益,抑或直接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而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人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构成侵权时有“警告权”,要求网站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一般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有关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当上述地点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决定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通常按照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去的预期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解释》及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可以成为诉讼时的法律依据。

在对网站上载纸媒作品的侵权之诉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网站主体资格的确定。网站本身只是网站所有者基于某种目的建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平台,确定网站所拥有的权利或承担的责任,应当从其所有者入手。现今,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很容易确定网站所有者身份,这就利于著作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想用在纸介媒体中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来结束文章:转载——请尊重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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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下文称纸媒作品。

② 下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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