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0:51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89]第7号《关于落实教委、科委、农委财政经费切块包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为加强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切块包干后的管理,确保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及农户各项生产发展的专项补助费,以及对农口各部门为完成专项工作所安排的专项拨款。它包括:小农水专款、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及农户发展生产资金、农村开荒的补助费、农村禽畜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
护补助费、农业良种技术推广和植保的补助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专款、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经费、城乡联办企业贴息款、以及对农业发展生产的补助资金。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按市人大通过的当年预算数切块包干(不包括上级财政追加的专款)。
第三条 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的编制下达:
(一)市财政每年度支农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草案,由市农委根据农口各单位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份编制下一年度支农专项资金计划建议数,并说明增减因素和新增项目的用途,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的可能和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审
查核实,汇入全市的财政收支预算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审议。
(二)在市人大审定市财政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后,由市农委根据市人大审定的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计划,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和有关支农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市农委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并编制具体的项目计划,送
市财政局据以拨款。
(三)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在市确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后,在预算指标分配不达时,由市农委与市财政局双方联合发文,通知各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并由市农委对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具体审查批复,并按项目目标管
理签订项目责任书。凡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但对救灾抢险资金的拨款不受此限。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对扶持农村各项生产发展的投入,更应以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投入为主。
支农专项资金除小部分可无偿安排给没有经济收入和没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外,凡是有直接经济效益和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项目,均应实行有偿投入、到期回收的办法。
对回收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继续用于扶持农村发展生产。凡属切块包干范围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参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只要不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市农委有权再安排,审定有偿扶持项目。
第五条 实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与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挂钩。
(一)市农委在提出项目专款指标分配意见送财政部门时,应明确该项目专款的使用管理要求和项目效益的考核内容,指标一经下达,要签订项目责任书(格式另行商定),实行项目目标管理。
(二)责任书的签订手续。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或县、区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以及县、区主管部门分别与用款单位签订责任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予以拨款。
(三)项目目标验收。由市农委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项目责任书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进行验收,并写出书面签定报告。用款单位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外,必须按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实施,确保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违者,市农委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违约的轻重程
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暂停拨款或不予拨款,甚至扣回拨款等措施。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凡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款至用款单位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监督使用。各用款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挠、拖延和隐瞒。
第七条 为保证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在“切块”包干管理后,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农委内部应尽快建立和健全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经办,负责对支农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项目可行性的调查和审批、资金的分配工作和对用款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监督工作,确保支农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被挪用、侵占和浪费现象。每年年终,市农委应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总结,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1世纪经济报道: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制度问题

张喜亮


  这远非一场纯粹的学术博弈。

  从央企到地方国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已进行数年。各方声音都强调独董作用之际,随着国资委主持起草的暂名《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职工董事建制问题引起了官、学、商各界的高度关注。(《管理办法》报道详见本版6月27日《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国资委拟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事实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以及地方国资委和总工会,都对相关企业职工董事制定了相应规范。但直至目前,关于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占董事会比例、制度适应范围等,现有规定都存在面目模糊或彼此分歧的问题,对职工董事的工作带来了影响。

  “其中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也有的尚存争议。”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职工董事任职资格激辩

  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担任企业职工董事,从各地实践来看,这似乎成为惯例。

  目前,央企和地方国企职工董事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任现象普遍存在。据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调查,2007年,南京全市董事会成员总人数2826人,职工董事401人,其中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的105人,占职工董事人数的26%。

  据张喜亮介绍,实际上业界对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分歧明显。

  职工董事是否应从“一线”职工中产生?赞成者认为,二级经理或下属公司经理等担任职工董事,会失去职工董事制度的意义。反对者则提出,职工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管理,须由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才能真正履行职权,一般员工没有参加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工会主席是否适合担任职工董事?观点亦不尽相同。

  有企业工会人士认为,工会主席是当然的候选人,因为工会主席由职工选举产生,本身就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管理素质和能力。而企业管理研究人士多认为,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工会主席不应担任职工董事,否则角色不清,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其原本意义。也有观点认为,即便专职工会主席也不宜担任职工董事,二者角色不尽相同,工会主席不担任职工董事更有利于工会发挥作用。

  张喜亮则认同2006年国资委出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他强调指出,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

  各种观点对于职工董事任职资格问题难以折衷之际,一个共同的期待在于,无论由谁担任,职工董事都应对其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现在职工董事大部分由工会主席担任,但工会在经济上并非相对独立,所以职工董事可能出现既受制于高管又制约高管的两难困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称。

  “职工董事不能沦为‘两栖董事’、‘花瓶董事’。”分析人士提醒。

  “职工董事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在答复本报记者有关询问的时候如此表述。

  职工董事比例博弈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大比例为宜,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乃至不同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就不同。张喜亮称,这和当前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模糊规定不无关系。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这给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相关企业的执行造成了弹性空间。

  全总(总工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006年10月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

  江苏省国资委2006年12月则规定,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发改委、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对散装水泥发展提出意见

【按语】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该文件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二是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三是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从2005年40%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

  附: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
              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质监局、环保局: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但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推进结构调整是“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重大而艰巨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及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结合当前水泥工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原材料。“十五”期间,我国水泥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水泥产量10.6亿吨,五年平均增速为12%。新型干法水泥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占全部水泥比重已由2000年不足12%提高到40%。大型企业集团迅速成长,产业集中度日益提高。水泥技术和装备成套出口快速增长,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已达20%以上。据测算,“十五”期间,由于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减少粉尘排放500多万吨,水泥工业年消纳工业废渣已超过2亿吨,占工业废渣总利用量一半以上。

  我国水泥工业虽然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总量过剩、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行业整体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综合利用水平低;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落后生产能力比重大,产品质量档次低;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引导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现就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总量控制,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现水泥工业由大变强和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目标:2010年水泥预期产量12.5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装率达到60%;累计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5亿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由2005年的20万吨提高到40万吨左右,企业户数减少到3500家左右。水泥产量前10位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30%;前50位企业生产集中度提高到5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吨熟料热耗由130kg下降到110kg标准煤,采用余热发电生产线达40%,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粉尘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2.5亿吨以上。石灰石资源利用率由60%提高到80%。

  二、加强总量控制,实施分类指导

  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好本地区水泥发展专项规划。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作为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继续支持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水泥产能增长过快、新型干法水泥比例已经较高的地区,发展速度要予以适度控制;对落后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
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凡违背政策规定继续审批此类项目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

  三、制定和完善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一)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无证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新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对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发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二)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提高水泥熟料强度允许的最低等级,提升水泥质量。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水泥实物用量不增或少增,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
  (三)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大中型城市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限制现场搅拌砂浆,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四)抓紧做好现有生产线2006年7月1日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备工作,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完善现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中有关水泥利废税收优惠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进一步建立科学严格的资格认定方法、程序和管理机制,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六)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抓住当前水泥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有利时机,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五、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提高生产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选择10家国家重点支持和30家地方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调控能力(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贷款投放上,优先给予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水泥税收政策,停止对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禁止对小水泥企业包税和随意减免税。

  六、鼓励水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日产2000吨以上大型水泥设备出口,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银行积极提供必要的出口信贷支持;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使我国水泥工业由产品输出向资本、装备、技术、管理、服务等配套输出的国际化经营方向发展。
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水泥出口市场秩序,国家将建立出口水泥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七、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统筹考虑资源配置的均衡,鼓励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
  抓紧研究制定鼓励水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工业、城市垃圾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大型高效粉磨系统、低热值燃料应用、低温余热发电、城市垃圾处理、工业废渣及可燃废弃物的应用、新型绿色水泥基材料等研究,将“可燃废弃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技术及设备”等研究项目列为国家专项重点研究攻关课题,加大科研及开发投入力度,建设示范线,力争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有所突破。在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标准体系,引导水泥工业科学、合理利用和处理废弃物。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在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新上项目审批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水泥行业协会的意见。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要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