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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17:57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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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
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不得上诉。
1990年8月28日



199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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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近 代 法 学 教 育 的 先 导
—————天津北洋法政学堂

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王朝为形势所迫,欲效仿日本走“变法维新”之路。1901年1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包括变法修律、政制改革、设新学、废科举等。随着各种新律的全面修定,推行新法的法学人才日见短缺,当时急需培养大批汇通中西法律的人才。清廷遂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日本,习学日本的法律,并从1906年起,以这些留日学子为核心创办了中国第一批官办法律学堂,其中最著名、影响最大的是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
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直隶总督袁世凯听取赴日本考察的阎凤阁(后来的直隶省议会议长)、梁志宸(后来的直隶省议会副议长)等人建议,仿照日本法政学堂,奏请清廷批准在天津创办“北洋法政学堂”,委任黎渊〔注1〕为监督(校长);校址在堤头村新开河河坝下(今河北区志成道33号),校舍为中西合璧式建筑。新开河上曾有一座“法政桥”,就是这一历史的见证。该校曾在中国近代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那是因为:
其一:天津濒临渤海,既有通商口岸,又有九河通衢之便;既“具有江淮的风格”,又距首都最近。鸦片战争之后,天津受西方先进文化思想影响,成为“洋务运动”的中心,其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驻地,外交地位和政治地位显赫,成为外国人眼里的中国“第二政府”。在对外方面,“吾国外事尽萃于天津,外交之利害,全国之安危,而恒于是乎卜之”;在内政方面,“数十年来,国家维新之大计,擘画经营,尤多发韧于是邦,然后渐及于各省,是区区虽为一隅,而天下兴废之关键系焉”;举凡“将校之训练、巡警之编制、司法之改良、教育之普及,皆创自直隶,中央及各省或转相效法”。(罗澍伟《天津,近代中国的“窗口”》http://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200412/14/rb02/14150901.htm)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天津的“北洋法政学堂”从创建起就在全国成为颇具影响的率范。
其二:北洋法政学堂自创办起,在学制、课程设置、任教师资等方面处处效仿西制,走一条新型办学之路。该校学制分为速成与专门科两类:速成科学制一年半,旨在短期内为政府培训急需的法律人才。速成科又分为“职班”(司法科)和“绅班”(行政科);绅班专收直隶地方士绅,以培养地方自治人士为主,须经府、厅、州、县保送,但也同样要参加入学考试。职班专收外籍有职人员,主要是培养律师。速成科开设的课程包括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民刑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法、监狱法、诉讼实习,共14门;在第三学期考试及格,就算毕业。专门科分法律、政治两系,学制六年(预科三年,正科三年),课程设置繁重,要求掌握两门外语,且十分严格;预科三年外语占主要地位。第一外语日语,每周12小时;第二外语任选英、法、德语之一,第一年每周六小时,第三年递增至十小时;因此外语课每周至少18小时,占全周课时36小时的二分之一以上。学校规定,外籍教员授课,“无论正科预科……一概不用通译;使学生直接听讲,以节钟点而收实益”。这就迫使学生,不得不全力学习外语 (首先是日语)。在正科三年中,专业课设置以政治专业为例,必修科目包括中国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私法、商业、银行、货币、商法、地方自治、西方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哲学、政治史、外交史、通商史、统计等,多达30余科。考试制度极为严格,在学校章程中,明白规定“两次学年考试不及格者”责令退学。
此外,北洋法政学堂从开创起就形成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的校风,很少门户之见,学校除聘请日籍教师和留日学子任教外,共产党员张友渔、阮慕韩、杨秀峰、温健公、何松亭、黄松龄、闻永之、陈志梅等人均曾在该校任教授或秘书、主任等职。这种严谨的办学形式和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北洋法政学堂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颇具影响。
其三:北洋法政学堂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是中国近代史上传播反帝反封建先进思想、培养革命人士的阵地。从它刚建立开始,师生们就在新思潮的影响下,积极研究和宣传西方进步思想,思想活跃,屡起学潮。1909年12月,清政府直隶提学使司曾以“北洋法政学堂屡起风潮,决定解散。” 但是,这一决定因各方舆论反对,而没有实行。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同志1907年考入该校,为专门科第一期学生(在校学习6年),并从此走上革命道路。在校期间他被推举为“北洋法政学会”编辑部长,担负主编会刊和编译书籍的重任,创办了《言治》杂志,主持编译了《(支那分割之运命)驳议》和《蒙古及蒙古人》两部震动海内外的著作。1912年6月至1913年间,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写下了《隐忧篇》、《大哀篇》等文章,揭露了在所谓共和体制下民权的丧失,人民的苦难。在北洋法政学堂这个新式学校里,李大钊广泛地阅读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书籍,受到了反对封建主义,追求民主自由思想的影响,树立起民主主义的信念。抗日爱国将领张自忠也曾是法政学堂学生。1911年张自忠考入了天津北洋法政学堂。在这里,他第一次接触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学说和“驱除挞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资产阶级革命政纲,这些对他日后的成长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在抗日战争时期,全校学生思想倾向进步,政治空气浓厚,该校成为天津学生抗日救亡运动的重要策源地之一。“一二·九”运动中,该校学生朱纪章、庄金林曾参加组织领导天津市学联、全国学联工作,阮务德、王民生、王守先在后来的抗日斗争中英勇牺牲。1937年2月,因师生积极参加抗日运动,学校被当局武力封闭,强行解散。
李大钊在1923年参加母校18周年校庆纪念会演讲中曾做过这样的评价:“那时中国北部政治运动,首推天津,天津以北洋法政学堂为中心,所以我校在政治运动史上很是重要。”
20世纪的“北洋法政学堂”也历经了变革与发展,1911年改称“北洋法政专门学校”。1914年6月,直隶省当局决定将保定法政专门学校、天津高等商业专门学校并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改称“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设法律、政治、商业三科。1928年改称“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国民政府试行大学区制,学校改隶北平大学区;3月,学校改称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同年8月,学校升为大学,并且开始招收女生。至此,北洋法政学堂完成了由学堂到大学的转变,原有各科改称学系。1937年2月,因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抗日运动被当局武力封闭,强行解散。抗战胜利后,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复校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因种种原因,至1947年秋该院前院长杨亦周〔注2〕等在广大毕业生支持下,几经周折,才在原校址艰难地复校。“北洋法政学堂”历经清王朝、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到解放初院校调整结束为止,虽曾六易校名,但人们习惯上还是称之为“北洋法政”。
建国初,法商学院法商两系分别并入北京政法学院和南开大学。
革命先驱、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同志是天津人民的骄傲和光荣,是天津北洋法政学校的骄傲和光荣。为了继承和发扬李大钊同志伟大的共产主义革命精神,1998年2月在李瑞环、姚依林、谭绍文等中央、市委领导的直接关怀下,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把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确立为法商学院的延续(北洋法政学堂后更名为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并在学院内建立了李大钊烈士纪念室,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同志亲笔题写室名,许多中央和天津的老领导为李大钊纪念室题词。1994年5月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大钊纪念室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天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天津市政法干部的培训基地、法学教育的摇篮、李大钊烈士母校的延续一一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没有辱没先烈的革命精神和北洋的光辉校史,她已经拥有了一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为十四个省、市、自治区培养了数万名法律人才。莘莘学子的足迹遍布海河之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像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祖国的法治大厦上,似芬芳的桃李盛开在法学的百花园中。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将朝着革命先驱为之奋斗的伟大目标,继续为民族振兴和社会安康做出了新的贡献。

〔注1〕黎渊,1879年生人,贵州遵义府附生。先在苏州中西书室习普通学一年。光绪二十五年,自费赴日留学,在东京善邻书院习普通学二年。光绪二十七年,经前四川总督派归四川官费,入东京中央大学习法律专门科。光绪三十年(1904年)六月毕业,领有优等文凭。复于是年八月,入该大学高等研究科,专攻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科。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因高等研究科论文试验合格,领得研究科优等毕业文凭,获法学士称号。九月经电调回国,筹办北洋法政学堂事宜。
〔注2〕?钜嘀埽?颖笔⌒刑葡厝恕T?谔旖虮毖蠓ㄕ??6潦椋?渭庸?竦车叵禄疃??⑷喂?ㄕ??P3ぁ?928年北伐军占?天津时,曾任国民党天津市党部委?T兼?织部?,次年市党部改?被排挤在外,?拇饲阆蚵砹兄饕濉:笕ト毡玖粞В?弦岛笥秩ビ⒐?钤欤?934年回国,在大学任教,后在经济部门工作,1945年抗战胜利后回到天津,任天津中国纺织建设分公司经理,天津参议会参议长。他在天津解放前夕坚决抵制了反动政府的造谣和炸毁工厂的行动,顺应民意积极主张和平解放天津并代表民间组织参加和平谈判。解放后,曾任天津市副市长,“民革”河北省委员会主任。
(兰绍江编撰)
参考资料:
1、《李大钊与天津》;刘民山编 天津社科出版社1989.12
2、《宁为百夫长,不做一书生》http://www.zhangzizhong.com/tbcr-1.asp
3、《法政学堂植栋梁》http://news.sina.com.cn/c/2004-04-07/23013106695.shtml
4、《近代中国的“窗口”》罗澍伟http://www.tianjindaily.com.cn/docroot/
5、《具有开创意义的天津高校》http:// tianjin.enorth.com.cn/ system/2004/11/12/000901623.shtml
6、《李大钊》http://twt.tju.edu.cn/theory/read.php?id=407 >>中共十大元老
7、《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日本影响》侯欣一 http:// www.legal-history.net/scholar/
(刊载于《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附图:
(本文发表于《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一期;此处删去所有图片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配制酒和其它酒以及食用酒精和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
进口酒类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酒类管理工作坚持“生产管严、批发管住、零售搞活、重点打假”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轻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轻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轻工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轻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设置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贸易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和计划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酒类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
(六)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的粮食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对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审核和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由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酒类产品必须严格进行质量卫生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三条 使用酒精配制酒类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食用酒精。
禁止使用甲醇等有毒物质兑制酒类产品。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酒类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在包装或者商标上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地、生产厂名,并标明产品类型和酒精含量,果酒必须标明原汁含量。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酒类流通政策,服从行业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有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
(四)计量器具、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五)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六)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地所在地贸易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核准其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广告。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县(市)贸易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的酒类产品,但必须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第二十条 经销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酒类商品,应当做到票货同行、票货相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批发、零售、运输和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转借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由贸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酒类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和酒类经营中的不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对其所属的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实施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轻工、贸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革发〔1978〕378号《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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