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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8:29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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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科学技术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十一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兴地”战略、“人才兴地”战略的实施取得进展,成功发射了系列资源卫星,国土资源保障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了大陆科学钻探、汶川科学钻探、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专项等工程,南极、北极与青藏高原研究得到加强;海域陆域相继钻获天然气水合物样品,海洋探测不断取得突破;航空地球物理勘查系统研制成功并投入找矿一线,研发了一批适合中国地质找矿特点的勘查技术和装备。在国土资源系统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国家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数字化土地资源评价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重大滑坡减灾防灾关键支撑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土地资源监管、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得到提高,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在国土资源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了支撑引领作用。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首要任务,强化国土资源保护,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成和做好这些任务,需要科技创新大力支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对加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协同创新机制不完善、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滞后、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不够。因此,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三)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统筹落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发展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引领作用,有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

  (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土地资源管理科技不断进步,土地科学学科逐步形成;矿产勘查开采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找矿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地球科学理论、地球深部探测领域科学研究实现原创性重大突破,矿产资源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对地观测等技术研发实现跨越式发展;国土资源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全民国土资源科学素质较大提高。

  二、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科技攻关

  (五)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加强土地资源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开展土地调查、监测、评价、遥感以及地籍调查和土地规划技术集成。开发先进实用的技术,在国家重大工程和典型区域实现应用示范和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复垦、土地生态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地价监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技术、装备、方法成果的示范应用。

  加强土地资源科技问题的攻关。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建立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国土规划、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耕地监测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性研究,开展水土资源评价等土地基础性问题研究,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六)加强地质找矿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开展地质找矿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加快我国先进适用的勘查技术仪器研发的国产化,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和应用;集成地质、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实验等多种技术,形成空中、地面和深部综合勘查高新技术相互配合的立体找矿模式,大幅度提高勘查效率,降低勘探成本,缩短勘探周期,为地质找矿突破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找矿科技问题的攻关。实施整装勘查区科技示范工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先进、适用、实用技术方法研发与示范。强化重点矿种和重点找矿区带地质问题攻关,深化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的研究,加强深部找矿勘查开发技术体系研发。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符合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体系,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

  实施国土资源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页岩气等新能源勘查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形成页岩油气自主勘查开发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青藏高原地学创新研究,建立国际化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平台。加快推进地球深部探测专项的立项和实施,加强地球演化、成矿理论等信息的获取与研究。加强深海、远洋和极地资源评价和科学研究,开展海底综合调查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攻关。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污染防治、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理论、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岩溶地质研究,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加强浅层地温能、地热及干热岩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监管中的应用和研究。加强国土资源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运用科技信息技术,促进管理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管理效能提升,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和高效配置。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国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共享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档案数字化工作,拓展科技成果网上查询服务,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的价值,提高国土资源科研工作起点,避免重复研究。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科研条件平台建设

  (九)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工程技术研发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改善科研条件,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调整学科结构,强化学术交流与开放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扶优建强一批有行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二是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等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成果推广为目标,探索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国土资源科学研究的野外特性和实证基本规律,加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教学实习和综合研究,建立支撑学科发展的科学观测基地网络,培养一批野外实践能力强、勇于创新的国土资源科技人才。

  (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一是要为土地资源从数量管理走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土地资源监督评价检测中心;二是要为支持地质找矿、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建设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通过加强监督检测中心建设和实验测试分析技术创新,提升行政监管能力,支撑和服务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围绕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抓紧开展土地资源调查与监管、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开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信息化等领域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实施一批新方法、新技术、新仪器、新装备的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和规范开展国土资源调查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科技进步。

  (十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科学普及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工作和科普宣传,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作用,借助世界地球日、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扩大影响,开展系列科普活动;二是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一批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科普作品。通过科普基地建设、科普活动和科普作品,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科学认知程度,增强民众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

  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四)强化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落实配套支撑条件,一是要大力推进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加快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在地球科学前沿、资源节约利用、土地科学与信息化、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海洋资源探测技术等重点科研领域,自主培养和引进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科研团队。

  (十五)强化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鼓励人才创新的各类人才薪酬制度、收入分配激励制度,在单位内部分配上向关键科研岗位和优秀顶尖人才倾斜。二是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奖励制度,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人才奖励体系,落实有关福利政策,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三是依托科研项目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在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中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制,重点扶持45岁以下的优秀科技人才。四是依托国际合作平台培养人才,各单位要定期选派一批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外进修和培训,并有计划地引进一批优秀人才。

  五、构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十六)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各单位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院士、专家群体的作用。各科研院所要瞄准国土资源科学前沿问题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建立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适应地学科研活动特点的现代院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积极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由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的理事会制度。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实现在地学基础研究、地质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和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在行业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支持其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国土资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要大力促进一批找矿勘查、非常规能源勘查、技术装备研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地质找矿主战场。

  (十八)强化科技创新中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建设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以“部部共建”、“部省共建”为重点,充分发挥高校的教育、人才资源优势,通过合建人才培养基地、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实施重大项目等方式,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国土资源行业科研院所、公益类研究机构和相关高校加强与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土地调查、规划、整治单位或企业的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和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促进核心关键技术快速研发和及时转化,促进地质找矿突破,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

  六、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制和统筹机制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二是要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十)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管理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强化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要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科技规划与计划执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等科技工作的绩效评价制度。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协调联动,整合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平台建设、标准化建设、科学普及和奖励等科技工作,共同促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二十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本地区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高端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和野外科研基地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国土资源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二十二)完善以科技规划为主线的统筹机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科技工作。要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落实计划和规划,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

  七、努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二十三)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大力营造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一是着力构建创新思辨、宽松包容、开放交流的科研环境;二是大力弘扬李四光等老一辈科学家的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引导青年科技人员树立敢于突破、勇于创新的自信心,树立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三是提倡淡薄名利、严谨治学的学术品质,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共同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构建良好学术风气。

  (二十四)加强科技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各单位要不断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鼓励科技工作者求真务实、潜心研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科研经费中间接经费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绩效水平,激励科技创新。二是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三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对贡献突出、甘于奉献的科技管理工作者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加大科技成果的宣传力度,加强科技人才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十五)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国际合作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土资源长远发展战略需求,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一是要鼓励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在重点领域直接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二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引进吸收,推动土地资源调查、国土整治、地质找矿、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领域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的合作和转化应用。三是要鼓励科学家积极发起和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青藏高原、北极、南极和岩溶研究,地球深部探测以及世界三大巨型成矿带研究为重点,搭建国际地学科技合作平台。

  (二十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的投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经费投入。一是要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专项经费和工作中优先安排技术研发、理论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要保证对标准化体系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平台建设、科技奖励等工作的投入。二是要争取社会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企业和社会增加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科技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抓住机遇,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立足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于2013年12月份报部。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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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府发 〔2006〕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县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和本人缴费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出现缺口,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缴费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可按以下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10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费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5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男年不满40周岁和女年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应当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上述(二)(三)项所列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 应当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六)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土地收益中支付,土地收益未收足前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



第四条 待遇的计算和发放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无业农牧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发放。



(二)第三条(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好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身份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情况的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失业情况的认定,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基础资料。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益划拨征地调节资金的比例, 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有关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应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从一起包工头失职案件说起

杨飞

张某系个体电焊包工头,2004年承包了某集体性质船舶修造厂的电焊车间,并与船厂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上缴一定数量的承包费,该修造厂的所有电焊业务全部由张某承揽,电焊业务收费由张某和修船客户双方协商决定,因电焊操作而发生事故的,由张某负责。2004年7月某日,一柴油运输船因漏水进入该修造厂修理,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该船进行严格检查,并查验有关允许修理的合格证件,即把焊接船舱的业务交由张某处理。张某和运输船船主商量好工钱后,亦未检查船舱是否有剩余柴油,即命令手下的4名焊工(两名无焊工操作证)上船动火操作。由于操作不慎,导致电焊火星溅入油舱而引发舱内油蒸汽爆炸,甲板开裂,造成2名焊工当场死亡,另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对本案中修造厂厂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但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有不同观点。
一观点认为,张某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故张某也就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他的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所以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另一观点认为,刑法134条中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该做广义理解,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中指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国营、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和1989年《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下称“两个《批复》”)中也有类似解释。可见,张某虽然是个体包工头,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结合其客观行为,应该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一、不能用劳动关系来解释刑法中规定的“企业、事业职工”。“职工”不专指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享受各种劳保待遇的人,更不能以有无劳动合同来衡量是否有职工身份,从劳动法角度认识“职工”,将会使许多不规范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逃脱刑法制裁。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包括受委托、临时聘用人员,均应视为“职工”。本案中张某个人组织的电焊包工队,虽然从修造厂承包了电焊车间,在用人权等方面有一定自主性,但其所带领的电焊车间对外只能以修造厂的名义开展业务,“承包”只是企业内部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而已,并不改变张某属于该修造厂职工的性质。
其二、即使张某不是修造厂的职工,其个体包工头的身份仍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个体包工头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现行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冲突,这是本案中暴露出另一个疑难问题。上述《联合通知》是针对1979年刑法114条(该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做的解释,但现在已经被废止,而上述最高检的“两个《批复》”中均是在直接引用《联合通知》的前提下做的解释。按常理,既然引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两个《批复》”也应该视为废止,不再适用,但是《联合通知》虽然已经明令废止,而高检对“两个《批复》”却仍予以保留,而且早在1987年,最高检颁布了《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亦未废止),对此也与“两个《批复》”持相同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包括个体经营户等从业人员。从形式上看几个司法解释确实有冲突。但是,比较1997年刑法134条与1979年刑法11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其实质内容并无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精神,可以继续参照适用该《联合通知》。综上,个体包工头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在法律依据上应无障碍。
本案再次暴露出一个问题:现行刑法134条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确实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对大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这个问题早在1979年刑法适用期间就出现,为指导司法实践,“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将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等纳入刑法规范,适应了实际需要,而刑法修订时却并没有采纳司法解释的合理成分,基本照搬了原法条。但在后来的司法解释清理中“两高”又尺度不同,存、废动作不一,解释的意图仍显得不够明朗。目前,既有依据认为原解释的内容仍可以参照适用,从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原解释又有越权解释之嫌,这必然引起司法人员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目的就是为制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那么内容就应当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范相衔接,现行《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并把“职工”改称“从业人员”,这些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目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应该吸收采纳。

杨飞 浙江-岱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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