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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1:24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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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房产局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等部门《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一日
宁政发[2001]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和《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保障职能,解决本市市区(不含江宁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含,2001年市区为人均月收入200元),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含)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规定,组织全市市区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江宁区)的住房保障工作。各区民政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具体负责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
(一)保障对象经申请批准后,政府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2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房租补贴。其中无房的按8平方米全额计发,有房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8平方米的差额计发。房租补贴原则上由区房改办通过银行支付给房屋出租人。经区房改办批准,也可直接发给保障对象。

(二)对一些特殊保障对象,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租住政府或单位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保障对象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仍按房改的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道解决,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二) 市和区政府的专项划拨资金;

(三)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房改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发放房租补贴、购置廉租住房。

市、区财政局和市房改办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取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满2年的,应当停发房租补贴,不再享受租金减免,退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第八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等指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持《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导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委员会辖区内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对有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清楚,并答复是否准予登记。

(三)区民政局、区房改办分别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

(四)送市房改办审批。

(五)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减免和配租对象,并按顺序发放房租补贴,轮候配租。

有关申请表格及房租补贴协议(合同)由市房改办统一制订。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因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房租补贴、租金减免或廉租住房的,由区房改办停发房租补贴、收回廉租房或提高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对象承租的廉租住房或由政府补贴租住的住房,不得自行转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拖欠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三条 房产、房改、民政及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宁区和各县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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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20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各类就业中介机构实现就业。要引导和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愿望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准备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又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三、职业培训
  (一)培训机构。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在教育、培训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办学条件评估,由市(地)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要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开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训期限。培训期限依据培养目标和学员的文化基础确定。
  1.熟练工的培训期限为4-12个月;
  2.初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2年,高中毕业生为1年;
  3.中级职业技能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为3-4年,高中毕业生为2年;
  4.特殊职业(工种)特殊人员的培训期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教学上应积极引进“单元制”、“双轨制”、“MES”等方法。
  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组织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开展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
  (五)招生入学。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可在春秋两季自主免试招生。
  四、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考核,并结合其思想品德和劳动态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属技术工种(专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就业服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职业介绍机构要将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结)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服务的对象,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积极推荐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期满的人员就业;要加强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机构的配合,指导、帮助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工商行政部门应在登记开业等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六、经费筹措
  (一)经费渠道。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所需资金渠道如下:
  1.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培训费用;
  3.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失业人员培训费;
  4.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中适当提取;
  5.各级财政按培训人数及工种(专业)情况从就业培训补助费中予以补贴;
  6.社会捐助。
  (二)收费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员的个人收费,可比照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父母均下岗、失业的职工子女、城镇特困职工子女和残疾青年,学费减半;其他生活困难者,可缓交或减免学费。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要求组织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准备录用人员的全部或部份培训费用。
  从地方就业训练经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的经费和政府补贴,可采取项目招标、培训质量考核或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七、主要措施
  (一)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要动员符合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
  (二)组织保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落实生源。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组织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及时发布教育、培训信息,使城乡新生劳动力有目的地参加培训。
  (四)疏通升学渠道。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应优先录取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工商和经济贸易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对象,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违反就业准入控制,介绍、招收录用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当地又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允许先招收再培训。
  (六)奖励扶持。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和实习基地,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奖励。
浅议从创口瘢痕形态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孟繁旺


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法医学临定人对致伤物的准确推断和认定,将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案件审判提供依据。因此,根据损伤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法医学损伤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根据法医学有关理论及法医学检验实践,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 采用辨证思维方法科学认定
瘢痕是伤口经过肉芽组织填补修复以后的最终产物,是创伤愈合后所遗留的记号。皮肤创伤愈合过程中受到损伤机理、创伤的性状和炎症现象以及医治过程中操作技术、身体特异体质等诸因素的影响,使创口瘢痕表现千差万别,因而单从瘢痕的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对创口瘢痕的认识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员除了着眼于体表组织形态学改变,对每个瘢痕仔细观察之外,还需要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以及熟悉用于形成瘢痕的各种致伤物样品信息。凭借工作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和辨证思维方法正确分析,一般可以推断出致伤物是钝器还是锐器,甚至某种凶器所致。如找到可疑凶器,应与瘢痕相比对,测量两者的宽度是否相同,以及形态特征是否相吻合,一般来说,瘢痕越多,所反映的特征越多,越能判定致伤物。
二、 认真总结各类致伤物所致瘢痕的形态特征
创口的愈合是一种以再生为基础的修复性病变,包括渗出、吸收、组织新生及机能恢复等过程。损伤的轻重及创口的形态、组织破坏的多少、伤后治疗情况、创口有无感染、机体状况等,对愈合的难易与恢复的程度,以及愈合后的瘢痕形态有直接关系。在切割、砍创、刺创等组织破坏较少,而且创缘整齐、能够合拢的创口,一般充血、水肿及炎性反应轻微,如无感染,则仅需较少肉芽组织的修补即能完成创口愈合,一般约需7天,新生的肉芽组织形成纤维性结缔组织。愈合后的瘢痕轻微而平滑。
反之,创口组织挫灭及缺损较大,或有污染、或有感染时愈合迟缓,创口的修复则主要以结缔组织再生填补,故愈合后形成较大的瘢痕。
各类致伤物形成的瘢痕特点:
锐器创:如处理得当,痊愈经过很快,瘢痕呈平滑的线状,割创较长,刺割创较短,刺创为点状,皮肤能移动,不与皮下组织粘连;化脓的锐器创,则瘢痕可呈弯曲状,并与皮下组织粘连,不易移动。
钝器创:如头皮挫裂创,帽状腱膜收缩,则瘢痕宽阔,弯曲不直,如有化脓,愈合后,可与颅骨紧密粘连。
枪弹创:枪弹创形成的瘢痕,则因弹头的性状、射击的距离、损伤的部位以及射入口与射出口的区别,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瘢痕呈类圆形,且其周围皮下有火药性文身样色素沉着,其对侧部的不整齐短直的瘢痕,可以推断为射出口治愈痕迹。
烧伤或冻伤:程度不同,后果亦不同,瘢痕多呈不整齐带有皱褶的形状;汤泼伤(如滚油等)的瘢痕,则呈流柱状。高温烧伤瘢痕与化学性物质灼伤的瘢痕相类似。
三、 总结某些特殊瘢痕的特点
由于创口形成的性质和损伤程度不同,可形成大小、长短、硬度及形态各异的瘢痕。在没有经过扩创治疗和感染的情况下,刀割、砍器刃部砍伤、双刃刺器穿刺形成的创口,愈合后的瘢痕多呈平滑的线状,两端比较窄细,甚至锐利,可反映出切割、砍创、穿刺创的大致形态。单刃刺器和砍器刃部与一侧棱边形成的瘢痕,多呈一端较钝,一端较锐的平滑短条状或条状瘢痕,可以反映出其原始创口形态,这可能与钝角的形成机制及其对合不良有关。刺器瘢痕的宽度和形态可以反映出刺器刺入横断面的宽度和形态。如点状、三角形等。剪刀倾斜剪铰瘢痕呈“v”形。挫裂创的瘢痕边缘多不整齐,而且不平滑,也较宽大,多呈条状、不规则状、星芒状、弧形或“L”形,有的留有痂皮印痕或色素沉着。这些瘢痕可反映出原创口形态。
四、 案例分析:
王某,男,42岁,2001年2月24日被人用酒瓶砍伤头部。同年6月15日进行检验。右太阳穴部有一4×1厘米弧形瘢痕,右颧骨下有一2×1厘 米瘢痕。枕外粗隆处人一2.5×1厘米的条形瘢痕。上述瘢痕均不平滑,边缘不整齐,两端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张某,男,28岁,2002年12月2日被人用匕首扎伤,同月28日进行检验。右大腿后侧有一2×0.4厘米的瘢痕,表面附有痂皮,边缘不整齐,两端亦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李某,男,34岁,2003年6月16日被人用木棍打伤左眼,同月24日进行检验。左巩膜有一1.5×0.1厘米瘢痕,边缘不整齐,两端钝,周围伴有陈旧性出血。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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