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22:14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本市地教育体制改革;审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中学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
4.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和盲童学校,市可以举办并主管市区中学或高中;按现行规定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三、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县(市、区,下同)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领导全县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学业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3.负责全县初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设置、停办的审批;组织中小学的招生和派遣师范院校毕业生;负责举办并主管职业技术中学、高中和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县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聋哑学校。
4.提出全县教育事业费的筹措计划;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分配管理,审批乡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案和决算;检查监督教育事业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改善办学条件。
5.按现行规定任免县属学校领导干部和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负责办理全县学校人员编制、调配和公办教师自然减员补充;负责小学、初中教师和一般教育干部的培训进修;考核所属中小学教师,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职务;负责考核确定
民办教师的任教资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乡镇教育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规划全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布局,提出本乡镇小学和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的意见报县审批,具体组织乡镇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3.对全乡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负责举办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主管全乡镇初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4.根据上级党和政府的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本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组织推动全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5.任免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其他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主任教师。负责本乡镇的初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安排,但不得调出教育系统。负责从经县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民办教师,报县
备案;提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五、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幼儿园的兴办,主管幼儿园,协助乡镇管理小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的有关问题;组织学龄儿童入学。
3.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4.对本村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小学教师的调配、聘任、奖惩提出建议;决定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奖惩,并报乡镇备案,但聘任的对象必须是经乡镇以上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者。
5.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六、省、市、地、县教育厅、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乡镇和村应设立教育委员会,具体管好所属教育事业,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互相配合。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研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1985年11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赔偿工作应加强的几个意识

戴洪斌


  近年来,是国家赔偿工作,特别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大调整、大变动时期。随着人民法院内部国家赔偿确认职能的调整到位,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活动开展,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意识,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一、加强为民意识

  《国家赔偿法》的第一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干涉而引起的,可能损害的是群众的实际利益,甚至损害群众的感情。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司法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涉及官民和谐和官民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尊严感情。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赔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增强司法为民意识,保障人权,全力维护群众受损利益,修复受损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一盘棋意识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将原来一直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调整为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此,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改由赔偿办一个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确立起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一盘棋工作思路,不能将确认和赔偿工作分彼此,轻重生熟差别对待,而要将国家赔偿工作和国家赔偿确认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把握和谋划,统一进行调研分析,统一作出工作安排和部署,一并推进。要加强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并特别注意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三、加强与时俱进意识

  《国家赔偿法》修改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社会要求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健全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承担者和案件的办理单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定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应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法实际,主动参与到《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活动中来,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和建议。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和赔偿确认新业务的开展,加强对国家赔偿理论、法律和实际工作的调查研究,选择重大疑难问题开展专门调研,有效指导审判工作。还要积极主动思考国家赔偿工作如何与社会实际和民众司法要求相适应,不断总结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查找不足并分析成因,发挥能动性,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理念、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能够及时、较好顺应社会发展。还要对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作经常的“回头看”,认真分析、查找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因,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还要重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中发现原司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原作出司法行为和机关,促进各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提高,使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作用不只限于案件办理本身,而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的延伸效应和扩大效应。

四、加强矛盾化解意识

  矛盾化解才是人民法院的最重要职能。基于国家赔偿争议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要重视矛盾化解工作,不断加强矛盾化解意识。国家赔偿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构建“大调解”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以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目标。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调解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的调解协调意识,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的立案、审理和裁定决定等各个环节,调解、协调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出成效。针对国家赔偿争议既涉及到实际利益,也涉及到当事人的感情,更要重视搞好法内救济和法外安抚,做好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花更大精力做好善后工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用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党政和社会各界力量,解决赔偿请求人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在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工作中,要争取有更多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结案,努力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小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小区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合理确定有关技术指标,完善功能,注意做好与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五条 小区开发企业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住宅小区建设协议书》,确定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项目及其他事项,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 小区建设时,配套设施项目应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项目分期建设时,要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建设局应定期检查落实在建小区的商品住宅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的情况。
第七条 小区项目一律实行施工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不断提高施工质量水平。小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率须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八条 小区项目实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九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申报进行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报综合验收。
第十条 小区工程全部完工,开发单位应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堆放材料清理干净,拆除施工围墙,修复损坏设施,疏通排水管道后,方可向建设局申报综合验收。
第十一第 小区项目的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小区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建或分期建设的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和配套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维护居住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制止各种违法建筑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小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与市建设局签订配套建设责任书,限期完成配套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