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05:04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内地西藏班高中、中师学生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2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我委同意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中所列有关经费标准。现将《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其他专业的西藏中专学生的待遇,也参照这一标准执行。办学经费如还有不足,请有关省市给予支援。希望各地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使他们做到勤俭节约,努力完成学业。
附件: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
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

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财政厅关于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高中和中等师范学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请示(藏教科计字(89)第46号)(1989年11月16日)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人事部(89)教民字005号文件第四条“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后所需的助学金和医疗费,由西藏自治区地方财政统筹解决”的规定精神,我们拟订了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高中后应由我区负担的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并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准,现予呈报。
一、高中西藏班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
(一)装备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入校时,每生发一次性装备费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装备费;
(二)助学金:每生每月42元,其中伙食费38元,零用金4元;
(三)服装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每生每年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服装费;
(四)医疗费:每生每年60元,由各西藏班、西藏学校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五)公杂费:每生每年50元;
(六)寒暑假活动费:每生每年50元,我区派出教师与学生同;
(七)取暖降温费:每生每年30元。
二、中师西藏班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
(一)装备费:农牧民子女(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入校时,发一次性装备费60元,干部、职工子女不发装备费;
(二)助学金:按拉萨师校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月53元,其中伙食费28元,肉食等主要副食品提价补贴18元(用于伙食费),服装费3元,零用金3元,临时困难补助1元;
(三)医疗费:每生每年60元,由学校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上述开支标准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内地十八省市教委(厅、局),西藏班、西藏中学和有关中等师范学校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4]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4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第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当前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问题,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部署了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部署工作,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目前,一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单位、岗位、环节和工序。严格目标考核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新问题;要层层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抓好重大隐患的治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中注重安全健康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因素,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电力电网、交通运输、电信、民航、石油石化、煤炭、军工、水力水电以及商贸服务、文化娱乐等企业,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尤其要注意做好应急预案的建立、审查和完善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必需的物资储备,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

  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规划,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安全生产欠帐。切实加强职工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帮助职工熟练掌握作业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

  五、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年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查找隐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整改。春季是火灾高发时期,南方地区又是多雨季节,要切实抓好防火和重大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对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起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为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的落实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中央企业要坚定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 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律发通〔2007〕36号


关于印发《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 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由全国律协起草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经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经全国律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一并印发试行。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起草;《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由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研究起草。

  这些业务指引,吸收借鉴了一些地方律师协会业务规范的成果,是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广大律师和地方律师协会共同努力的结晶。我们希望这些新业务指引的发布,对不断丰富和完善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请各地律协注意、汇总上述《指引》试行中的问题和疏漏报全国律协,以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附件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二:《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三:《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