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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19:57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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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工交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件有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在执行这个补充规定时,工作的重点要放在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方面,使有限的奖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奖励超额劳动的作用;同时要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浮动的办法,确实做到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定额受罚。在执
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奖励办法积累经验。
非工业系统的工厂企业,也可参照这个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工交企业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改进奖励发放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一年,我市工交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1981〕82号文件,对各局普遍实行了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对促进增产增收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实行时间短,经验不足,办法还不够完善,有待改进。
一九八二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改进企业留成办法对奖励发放办法做必要的修改,使之更趋完善、合理,以促进增产节约和财政上缴任务的完成。改进办法如下:
一、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针对当前奖励工作中的问题,要教育部分领导干部和职工克服那种不讲贡献,不考虑国家困难,片面追奖金、争奖金和搞平均主义的错误倾向。要向广大职工讲清楚一条根本道理,就是只有生产发展,国家富强,个人生活才能逐步改善。使广大职工懂
得奖金的增长,应该低于生产的增长,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有积累、建设社会主义,才符合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生产、利润下降,国家少收了,奖金也应随之少得一些。还要讲清楚,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任务还很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部分不可能也不应该过多。要教
育广大职工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摆正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二、严格控制奖金的发放水平。工交企业一九八二年的奖金发放总水平,原则上控制在一九八一年核定的两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水平上。市根据下达各局的生产和利润计划,核定各局人均奖金控制额作为基数;各局向公司、直属厂核定人均控制额。各局在市核定的控制额内,可留出一
部分机动数,用以奖励在质量、品种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
三、市对各局实行联系利润上下浮动的计奖办法。奖金的增减,以实现利润多少为依据。一九八二年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每增长1%,人均奖金在一九八二年新核定的基数上按一九八一年人均奖金控制水平的0.8%的绝对额增加。实现利润比一九八一年下降,按每下降1%的幅度
,人均奖金控制额按降低0.8%的比例递减,最低可降至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
四、对公司和企业实行联系产量、质量(包括品种)、消耗、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实行奖金上下浮动办法。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按控制水平发奖;每完不成一项指标则扣除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办法由各局自定,报市经委备案。
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直属企业的奖金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企业按月发放奖金应从严掌握,年终有结余时,可作一次性发放。
六、从利润留成资金中提取奖励基金,原则上应和奖金发放控制额取得一致。如果提取额大于控制额时,多余部分可转为集体福利基金。
七、企业在公司核定的奖金限额内,对职工实行按劳分配。坚决改变那种完成生产任务拿基本奖的平均主义作法。必须坚持奖励超额劳动,超过生产定额的,多超多奖,不超的不奖,完不成定额的受罚。具体奖励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以利于把奖金用活。各厂要认真总结奖金分配的经验
,改进分配办法,使有限的奖金确实起到鼓励职工积极性的作用。
八、企业奖金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总额,达到三个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时,要经主管局批准。少数需超过三个月的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第二,企业管理水平在全市是先进的;第三,对国家的贡献显著。此项
奖励必须经主管局严格审查后报市经委批准。
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控制额发放奖金,不得突破。严禁滥发奖金或变相发放奖金。这要作为一条纪律共同遵守。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奖金控制额的核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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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4〕4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的管理,妥善解决被征地村集体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3〕47号)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留地及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留地及其二、三产业和公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地管理

  第三条 撤地设市(2000年7月)后的留地标准:留地指标以被征地行政村实际的人均土地面积(不包括林地、未利用地)为依据确定。具体标准为:人均土地0.3亩(含0.3亩;小数点后取一位有效数字,下同)以下,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征地面积减去被征地村的项目用地,下同)的15%返还;人均土地0.4~0.7亩(含0.7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3%返还;人均土地面积0.8~1.0亩(含1.0亩),按可计入返还的征用土地面积的12%返还;人均土地面积1.1亩(含1.1亩)以上,按可计入返还的征地面积的11%返还。但原已安排过留地的(时间从1993年开始计算)加以后计留的留地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四条 建立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留地指标核算实行台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回购进行登记管理。
  留地指标账册实行定期检查。
  账册的留地指标只限持账册单位自行使用,不得跨村调剂使用。
  第五条 留地指标按被征地地块所处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确定的相应土地级别按面积予以分类核定,并注明核定时间。核定时分预核留地指标和核定留地指标两种。
  三产留地和公建留地的土地等级分别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商业和住宅用地级别确定。
  第六条 预核留地指标以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农用地转用、征用经批准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以每一征地地块为单位,按征地地块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在土地交付使用后予以核定。
  核定留地指标应根据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建设的需求及时予以拨付。
  第七条 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其中二产、三产、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
  三产、公建留地指标中各等级的留地指标安排沿街(1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其深度一般为道路红线外30米)的比例按30%核定。
  第八条 留地指标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在符合下列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作相应的调剂使用;除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情形外,不得预支使用。
  (一)公建留地指标不能满足当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可从三产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使用。三产留地指标(含已建三产项目所使用的指标)不足5亩的村,可从该村的公建留地指标中等面积调剂,补足5亩;如今后该村产生新的三产留地指标,则扣减相同面积的三产留地指标作公建留地指标。
  (二)非沿街留地指标可按市政府公布的相应留地回购价格等值折换沿街留地指标,但沿街留地指标不能折换非沿街留地指标。
  (三)各等级的留地指标可向低一级土地等级调剂使用。
  第九条 留地指标的使用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产留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用地安排在工业园区内。鼓励村集体采取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的形式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兴办工业项目,或者按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单独或联合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其供地价格按企业入园时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工业用地地价协议出让。
  三产留地指标用于商业、旅游、有形市场建设、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三产项目供地价格按成本价协议出让,成本价由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有关税费及城市配套费用组成。
  公建留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如办公用房、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娱乐中心、医疗站等)项目。公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进入或变相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包括产权式酒店、公寓式住宅或变相的产权式公寓住宅等。
  办理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及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批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注明:  该用地属村集体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转让。今后若因经营等原因需变现或转让村集体三产及公建项目用地的,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地上建筑物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时的成本价予以回购。
  第十条 三产及公建项目的建设业主应是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或由本村村民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以本村村民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名义受让项目用地的,必须征得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被征地村须向市计划、建设、国土及莲都区计划等相关部门提供留地指标账册。相关部门应根据留地指标账册中相应的指标情况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主体、投资额度、使用指标类型、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指标及地块所占用的沿街面积等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的预审,除要符合规定的预审条件外,还应按项目规划选址地块对应的土地等级、用地面积是否符合   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并在留地指标账册上预核减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
  第十三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的审批,必须使用核定留地指标。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时,需审核用地地块对应的土地等级、用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应的核定留地指标的要求;项目用地审批后,在留地指标账册上正式核减相应的预核留地指标和核定留地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回购留地指标政策。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留地指标可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对留地指标的回购按计划进行安排。
  留地指标的回购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的留地指标必须是核定留地指标。
  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村农民的合法权益,村集体选择留地指标回购,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留地指标回购所得的资金,首先用于弥补被征地村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留地指标回购资金的管理办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市规划区内同类等级用地平均基准价结合年度修正系数调节后核减征地成本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对各类等级留地指标的回购价格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选择留地指标回购的被征地行政村,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要求回购留地指标的具体类型、回购面积、土地等级、核定时间等内容,同时附具莲都区政府、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留地指标按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当年公布的相应留地回购价格予以回购。2003年(含2003年)以前的留地  指标按丽水市2003年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回购价予以回购。
  回购资金拨付后,在留地指标账册上核减相应的留地指标。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公建项目建设规模应结合项目的功能及服务对象统筹安排确定,并应与被征地行政村的人口、所具有的留地指标相适应。
  办公用房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3亩以内,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2500㎡以内。
  幼儿园办学规模严格按6班、9班、12班三级规模控制,用地规模相应地按5~9亩控制。
  敬老院应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建,建筑面积按50㎡/床控制,总床位数按被征地行政村总人口的10%控制。
  医疗用房建设规模按被征地行政村总人口规模控制,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千人以内。
  第二十条 三产项目建设规模应与被征地行政村所具有的三产留地指标相适应,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积极鼓励公建项目集中布置,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服务中心,提高公建设施共享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业主凭项目建设计划手续和预核留地指标办理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需提交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方案设计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指标的要求。
  建筑方案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方案设计必须按项目的性质与功能进行。
  办公建筑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办公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和公寓式,不得参照住宅套型设计。
  幼儿园设计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敬老院与老年活动中心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及其它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医疗站用房应符合医疗专业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图设计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和已核准的建 筑设计方案。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准予向项目建设业主交付使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现不按经审查的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的,一经查实,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按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面积测算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指标小于5‰的,按竣工时同类地段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补交  土地出让金;超过规定指标大于5‰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竣工时同类地段同类用途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建及三产项目应在资源许可和规划指导下,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需求及相关留地指标情况通过一定程序提出。具体程序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建及三产项目实行联审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和莲都区发展计划局参加,联审同意的项目进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公建及三产项目分别执行以下程序:
  (一)公建项目联合预审同意后,由市计划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建设业主凭登记备案通知单到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项目前期完成后, 由市计划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二)三产项目联合预审同意后,市计划部门出具项目受理单。项目建设业主凭项目受理单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审查,经联 审同意,由市计划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建设业主凭登记备案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项目前期完成后, 由市计划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3〕1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收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155号)文件同时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办法公布前的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 建设银行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转人员以及其他正式调入人员),均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
绩,主要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级行或本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九条 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考核担任支行副行长和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必要时,应当进行稽核审计。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被考核人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领导小组或者人事部门,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或人事部门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年度总人数的3%以内。
(三)在现任职务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或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视情降职(低聘)、免职(解聘)、缓聘直至辞退、开除;也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降低1至2个工资档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任免、工资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成员由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党委以及其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领导、监督本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部门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制定出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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