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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50:04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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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在具体部署和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时,对一级医院应予特别注意。乡镇卫生院,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现已具备参加医院评审基本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参加评审;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拟参加评审者,也可参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乡镇卫生院的名称、性质、任务不变。
四、注重正确导向作用。结合我国医院当前的实际,医院评审第一个周期要求的重点是,尽快把医院的基础质量和医德医风建设促上去。在“标准”中凡关系到医院的基础质量指标都是考核的重点,在判定中其权重要相应加大。要求各级医院应首先在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上狠下功夫。考核检查医院时,既要严格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照顾现实情况。对医院建筑、人员配备和设备未达标准者,除新建医院、因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者,第1个评审周期可暂不做硬性要求,防止和克服不顾基础质量,单纯片面追求扩大规模和高技术设备的不正确导向。
五、医院收费与医院级别挂钩问题,已征求国家物价局意见。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六、医院分级管理是我国现代医院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作风,才能搞好这一工作。其关键是组建一个作风严肃,工作认真,廉洁公正,坚持原则的医院评审委员会,培养1批医院评审工作的专家。
七、在我国实施医院分级管理与医院评审,属初级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在卫生部门内部,要注意组织医院管理人员结合贯彻执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努力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的理论,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宁严勿滥的原则,严格要求,坚决不搞“照顾”,防止搞形式、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医院分级管理工作搞好。
八、医院分级管理,当前先由综合医院开始,待专科医院的分级管理标准制定后,再进行专科医院的评审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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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促进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验收管理
第四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课题取得的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验收。凡未列入《计划》课题取得的成果,由下达课题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申请组织验收的程序
执行《计划》的课题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并报送成果全套资料一式五分。资料包括: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成果采纳应用单位报告以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多单位共同完成的课题,由课题主持单位会商协作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未列入《计划》的重要成果,如需政策法规司协助组织验收,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验收工作中担负的职责:
(一)对申请验收成果的全套资料进行预审;
(二)根据成果性质特点,确定成果验收形式;
(三)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确定验收小组人员名单和组长人选;
(四)对《计划》内课题、主持验收会议,对《计划》外课题,参加验收会议,行使监督职能;
(五)审定验收小组所作验收意见或验收结论;
(六)签发《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验收工作中应承担的任务:
(一)在组织验收单位指导下,办理验收工作具体事宜,为验收工作提供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介绍成果有关情况并接受验收人员的各种咨询;
(三)成果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报送组织验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 验收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验收小组成员及人数由组织验收单位确定,课题研究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小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对验收成果所研究问题、领域较熟悉,并具有相当的学术、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三)验收小组承担如下任务:
1.对成果全套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成果作出的结论、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和实施办法等进行全面分析,并采用有关评价指标对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价值等要素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起草和通过成果验收意见或结论。
第九条 研究成果的验收形式:
研究成果的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形式。
对影响面广、内容复杂、研究难度大的重点问题,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会议筹备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一般软科学研究课题可采取通信验收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验收意见均应交验收小组人员讨论或复函通过。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应采用下述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该指标主要考察和衡量成果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近期和远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对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该指标主要考察成果对国家、部门、行业重大决策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以及推动管理现代化实践所起的指导作用;
(三)学术水平:该指标主要考察课题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是否先进科学;
(四)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该指标主要用来衡量研究难点、复杂点的含量以及需要协作的规模;
(五)系统性与严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可靠、论据是否充分、定量分析是否准确。
(六)创新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概念含量多少;
(七)可行性与适用性:该指标主要衡量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是否可行以及成果的适用范围是否广泛;
(八)科研效率:该指标主要考察研究人力、物力、资金和时间投入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视同已通过验收:
(一)已经实践证明理论成熟、结论正确、方案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所提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作为政策法规主要内容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课题承担单位补充研究,待补充研究结束后另行申请验收。两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终止研究,并取消课题负责人申请承担新课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成果验收所需要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均由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组织验收单位下发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课题,由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办理归档和登记手续。
成果归档登记手续依照《建筑材料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成果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软科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内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项目表。
(二)成果简介。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的成果,均需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成果全部资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组织验收的成果可不再另行上报资料。
完成单位还应提出成果推广应用条件、适用范围、推广方式、对应用部门的要求等问题的说明以及成果简介。
(三)政策法规司对申报成果汇总分类后,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草案)》,发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后,正式编制《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送成果应用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八条 为推动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对部分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各种数学模型、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及计算机软件、声像、文字资料等)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培训。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推广应用工作实际需要,可给予推广应用单位适当经费资助。
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为成果的应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成果推广应用计划能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了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成果应用部门或单位应主动提供应用效果。
(一)征集具有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凡属下述情况之一,并满足推广应用条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列入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计划:
1.完成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下达任务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2.完成与建材行业发展有关的自选或委托课题,并通过院、所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的条件:
1.成果在理论上、方法上必须成熟、可靠、先进、科学;
2.成果对提高和改善建材工业各级各类决策与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3.成果具有直接间接、近期或远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成果完成单位与应用单位对成果推广应用具有较高积极性;
5.成果应用单位和部门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必需条件。
(二)提供申请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处理有关保险合同纠纷问题的意见
保监发[2001]7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经常遇到当事人、司法裁判机关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中具体问题的咨询、请示等,内容涉及条款解释、保险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其他有关诉讼事宜。为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职能,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现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有关意见:

  一、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争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诉案件,保监会可以督促保险公司积极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诉讼、仲裁等司法裁判程序,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介入。

  二、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于具体保险合同纠纷的咨询或请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做正式答复;对于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司法裁判机关的司法协助请求或咨询,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配合。

  三、对于保监会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等部门请求咨询的,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答复;对于保险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负责解释。

  四、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避免对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不当干预;在制定、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当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监督审查。

     二OO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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