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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7:40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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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
二、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起草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规章草案的意见。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审批规章,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章也可以由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4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5年5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规章的权限和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审查规章草案以及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部门应按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三条 (制定规章的原则和范围)
制定规章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的实际出发,坚持民主性、科学性。
市政府制定规章的范围是:
(一)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
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规定”、“办法”。
市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规章,称“规定”、“办法”或“暂行规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制定规章的倡议和建议
第五条 (制定规章的倡议)
本市和外省市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人士,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倡议。
制定规章的倡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提出。
收到制订规章倡议的机关,应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进行综合整理,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是否采纳并答复倡议人。
第六条 (制定规章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人民团体的市级机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应在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中采纳。

第三章 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提出)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应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章的规划和计划草案。
第八条 (规划和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制定规章的规划草案应包括预期目标、项目名称、实施方案等内容。规划的适用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
每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应编制计划草案。计划草案应根据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分阶段、有重点地施行。计划草案应包括年度内应制定、修改、废止的规章名称,制定、修改、废止的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以及起草和上报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规划、计划草案的编制和审批)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各部门提出的规划和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编制全市的规划和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规划和计划的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实施部门应对每年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需调整规划的,应按制定规划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一般应由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报告。

第四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和起草小组)
规章的起草由计划中确定的部门承担。起草部门应成立起草小组,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起草工作。
规章的内容涉及不同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联合起草小组一般应由计划中确定的主办部门组织。
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起草小组和联合起草小组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规章的体例和文字要求)
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必要时,规章可分章或章、节。各个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应冠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款不冠数字,项应冠以“(一)、(二)、(三)”等,目应冠以“1、2、3”等。
规章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三条 (规章的内容)
规章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
(三)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四条 (征询意见)
规章草案拟订后,起草部门应广泛征询各方面的意见。
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回复起草部门。逾期不回复的视作无意见。
第十五条 (协调责任的划分)
对规章草案有分歧意见的,按下列分工进行协调:
(一)起草部门下属单位的分歧意见,由起草部门协调;
(二)同一系统内的分歧意见,由主管部门协调;
(三)跨系统的分歧意见,由有关委、办协调。
经前款所列部门协调后仍不一致的,由起草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协调;意见仍未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决。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事先请示)
规章草案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事先向市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规章草案。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的报送)
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文件应包括:
(一)报请审核规章草案的函;
(二)规章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可行性分析,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四)拟订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录;
(五)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和材料;
(六)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对规章草案的意见;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报请审核规章草案的函,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联合起草的规章草案的报告,应经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应一式二十份。

第五章 规章草案的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机构和审查内容)
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本市改革和发展等的实际需要;
(三)结构、条文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规章草案的处理)
经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要求的规章草案,作如下处理:
(一)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补充征询意见;
(二)重大分歧意见尚未协调解决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论证不充分的,委托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有关专家、部门进行补充论证;
(四)对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要求的规章草案,作退文处理。
第二十条 (对符合要求的规章草案的处理)
经审查,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移送各有关部门会签。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规章草案的两周内提出意见,由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市政府法制办;逾期不退回的,视作无意见。
各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规章的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审批、签发)
规章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审批规章,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章也可以由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章的发布)
规章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也可以通知等其他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的公布)
规章发布后,由市政府指定的报刊公布,并张贴于本市的政府公告栏内。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的备案)
规章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汇集出版)
规章汇编或选编的编辑出版,以及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的定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审定或组织审定。

第七章 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 (规章的解释)
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解释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属于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有关行政部门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
规章的修改或废止,应参照规章制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由市政府负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以及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建议的提出,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市政府规章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机关)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名称)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市政府发布、同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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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5〕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
(三) 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下达。
三、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签订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各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本级安全目标的完成。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责任状。
(三)各单位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次。
(三)责任单位自查自评
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自评,逐条评分,对有扣分的地方进行情况说明,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元月10日前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安委会检查考核
根据责任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评分标准和本年度签订的责任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奖罚兑现。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一)各责任单位必须每年交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县市区政府各5万元;重点监管企业按企业类型区别缴纳。大型企业各3万元,中小型企业各2万元。责任抵押金自责任状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足额交纳,逾期不交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拨款中扣除。
(二)各责任单位交纳的责任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管,专户储存。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门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奖惩办法
(一)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6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评为先进的单位,除全额返还所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外,市人民政府还将对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评为合格的单位,全额返还所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返回50%。
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扣除所交纳的全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
返回给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和市政府奖励资金,各单位可作为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使用。扣除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作为下一年度的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1)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安全事故;(2)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抵押金;(3)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安全事故;(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单位。
(四)考核工作结束后每年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合格单位要求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附件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一: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市总工会 市监察局 市发改委
市城管局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技术监督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企业发展促进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 市劳动局 市消防支队
市交警支队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环保局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
市气象局 长铁株洲办事处附件二: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2、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
3、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4、株洲桥梁有限公司
5、株洲电力机车厂 6、株洲时代集团公司
7、株洲车辆厂 8、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10、株洲选矿药剂厂
11、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 12、株洲市水泥机械厂
13、宏元(株洲)工业园 14、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
15、株洲雪松麻业有限公司 16、株洲电业局
17、中石化株洲石油分公司 18、株洲市煤气公司
19、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20、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1、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23、湖南冶金建筑安装公司 24、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
25、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26、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27、湖南长株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8、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六处
29、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五四处 30、株洲斯威铁路产品有限公司
31、株洲天桥起重机有限公司 32、天成化工有限公司
33、海利(株洲)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4、株洲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35、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6、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37、株洲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株洲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39、株洲松本林化有限公司 40、株洲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株洲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 42、醴陵电力电瓷电器厂
43、攸县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44、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株洲天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46、株洲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7、株洲市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8、株洲市桃水煤矿
49、株洲钢铁有限公司 50、株洲华丰矿业有限公司
51、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中信集团株洲电信分公司
53、湖南火电建设公司 54、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株洲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株洲协力企业集团主题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盛情邀请,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 •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殿下于二OO四年七月五日至十二日率高级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萨巴赫首相,温家宝总理和萨巴赫首相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双方在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回顾了两国关系,对中科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造福于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双方一致同意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并不断扩大相互投资和贸易规模。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环境合作意向书》。

    三、双方强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国际问题,同意加强反恐合作。

    四、两国回顾了伊拉克形势的发展。中方谴责伊拉克前政权杀害科威特战俘的行径,理解和支持科威特在战俘、赔偿等伊拉克占领科威特遗留问题上的正当要求。双方对向伊拉克移交主权、伊拉克新临时政府的产生表示欢迎。两国希望为伊拉克在未来实现建设和发展而共同努力。两国对安理会一致通过有关伊拉克问题的1546号决议表示欢迎,认为该决议是重要而关键的一步,既反映出国际社会希望恢复伊拉克的安全与稳定,也有利于实现伊拉克人民关于权力交接、建设自由和统一国家、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愿望。两国强调必须加强联合国在伊拉克过渡时期内的重要作用,使伊拉克人民得以恢复其国家主权和行使各项权利。两国谴责伊拉克境内针对平民、国际组织和在伊外交使团的恐怖活动。

    五、关于中东形势,双方对以巴和谈长期停滞、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得不到切实执行表示担忧;一致认为,中东问题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通过政治谈判加以解决,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国权在内的合法民族权益应得到维护;呼吁有关各方重回谈判解决分歧的轨道。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大促和力度,主张联合国在中东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科方赞赏中国政府为解决阿以争端任命中东问题特使,支持中国为此而作出的努力。

    六、科方重申,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 一中一台”的图谋,支持中国一切旨在维护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

    七、两国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以实现朝鲜半岛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科方赞赏和支持中国在六方会谈框架内为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作出的努力。

    八、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转达了科威特国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访科的正式邀请,并邀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科威特国。萨巴赫首相对在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深切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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