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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00:07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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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规划纲要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

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粤办发〔2010〕28号文和《印发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1〕16号)等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五)省领导交办的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具体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准绳,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达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六条 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条 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一)珠三角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三大经济圈建设情况。

  (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三)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省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专项督查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省领导小组确定。省有关部门可提出需省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八条 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从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省有关部门(包括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人员参与。

  督查组具体成员由省规划纲要办在督查前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条 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省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对督查报告反映的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与不足,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印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的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督查组可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督查情况将作为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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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厦门经济特区的生活、工作和投资环境,创建国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随地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以及晾晒衣物;在户外自装自来水龙头或设置排油烟器具造成污染环境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或不按规定悬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当事人和卫生责任者分别处以罚款:
(1)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车身破损或粘染污物影响观瞻的,每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出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弃物等各种车船,因洒落、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3)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生产操作、摆摊设点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占道、占用公共场地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条 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建筑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废弃物一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一立方米以上的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市区内单位和住户未落实门(院)前和责任区的卫生责任制,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集贸市场必须落实卫生责任制,场内摊位排列整齐,设置废弃物容器;场内有专人保洁清洗,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违者,对当事人或管理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基建工地未履行文明施工规定,不按要求设置沉淀池、高压洗车设备及管理不善污染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清理、清洗和按规定赔偿外,对当事人或管理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非机动车每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每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辆停放场(点)肮脏零乱、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除责令其即行纠正外,并可处以管理责任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负责监察执行,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参与执行。
城市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本通告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防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对防碍、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公务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不符的,按本通告执行。



1994年4月2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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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⑥ ②



⑤ ③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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