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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6:48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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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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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001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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