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明确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0:53 浏览: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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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明确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关于明确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统计函[2001]1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总署最近多次接到一些直属海关就输美纺织品原产地判定问题的请示,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外经贸部与我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涉及多国(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原产地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01号)第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判令”。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就该条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受限纺织品服装产品,如美国海关判定为中国原产出口时企业需出具中国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如美国海关判定为非中国原产,出口报关时企业需出具相关的美国海关判令。海关可以接受美国海关对相同产品的个案判令,但出口产品涉及的两国(地区)加工工序与个案判令中的两国(地区)加工工序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企业需出具全新的美国海关新的判令。
二、对于非受限纺织品服装产品,不论是否中国原产,出口时企业均无需出具美国海关判令。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调整
和后续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公布和后续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请示;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其它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部门申报材料后,应将材料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认为行政审批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结果。
第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法制办出具同意新增、调整或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意见书,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申报部门将项目调整情况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并按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在行政审批公告栏和审批业务办理网络上对项目进行调整。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动态监督,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各区县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