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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6:01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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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1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安置房建设中资金周转困难,加快安置房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第二条 周转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筹资设立,规模暂定为3亿元。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的原则,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的周转。

第四条 周转金来源:

(一) 市财政调剂解决;

(二)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额度,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第五条 周转金借款申请审批程序:

(一)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建设投资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包括安置房项目建设周期,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等方面内容。

(二)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借款的安置房项目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向市财政局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安置房建设周转金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材料应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的土地报批和征迁费用资料以及申请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等内容。

(四) 市财政局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置房项目借款,提出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和资金来源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如果借款额度超出市财政调剂能力,则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额度,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五) 安置房项目借款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与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周转金。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调剂解决的周转金借款不收资金占用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以市储备土地向商业银行申请土地抵押贷款所借出的周转金,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用于市国土资源局归还商业银行贷款利息。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专户(以下简称周转金专户),保障周转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调剂解决的资金要汇入周转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向商业银行的土地抵押贷款在与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也要及时汇入周转金专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到期周转金(包括资金占用费)的回收工作。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应加快安置房征迁、建设进度,按期归还周转金借款。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由市财政通过市区财政结算扣还。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周转金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编报周转金使用和回收情况报表。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合理使用周转金。周转金借出后,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借款单位周转金的使用和借款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周转金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报批和征迁。对违反规定或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对涉嫌触犯法律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周转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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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
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
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3.成本核算办法;
4.会计核算办法;
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
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
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
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
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各主管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二、关于财务指标的核定
部根据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主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核定下列财务指标:
1.预算收支指标;
2.预算缴拨款指标;
3.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盈余留交比例;
4.基本建设和设备储备贷款指标;
5.实现利润及上交利税指标;
6.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率;
7.流动资金周转率;
8.成本降低率;
9.企业留利比例(包括企业留利、留交比例、企业留利分配比例、企业还贷提取“两金”比例);
10.折旧率和折旧基金留交比例;
11.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和留交比例;
12.库区维护基金提取和留交比例;
13.国库券、债券认购指标;
14.其他需由部制定下达的财务指标。
这些指标,非经部同意,各单位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申述理由,提出意见,报部审批。各单位由于管理体制变动而划转的财务指标,凡属部直属单位之间的报部审批;属于部直属单位以外的报部转报财政部或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在保证实现部下达各项财务指标的前提下,各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核定财务指标,也可以补充下达其他指标,作为内部考核依据。各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年度财务指标,应抄报部备案。
三、关于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
1.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议决算报告,由部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复的意见审批。主管机构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决算报告,由各该主管机构按照部批复意见负责审批。各编报单位对上级的批复意见,应认真贯彻执行。
2.基本建设工程和专项工程竣工以后,均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部下达重点技措工程的竣工决算,经主管机构审查后,应报部备案。
四、关于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的审批
1.固定资产调拨
(1)调拨给部直属系统以外单位以及直属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原则上也应实行有偿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实行无偿调拨。
(2)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须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由主管机构审批,但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部备案。
(3)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中单件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4)主管机构内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其审批权限由各主管机构自定。
(5)无主管机构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2.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
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和现已承担国家指令性发电的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报废,应报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报废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在批复时须抄报部备案,无主管机构者,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五、关于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
1.定额内的运输损耗、贮存损耗和发电用燃料盘亏,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分别计入采购成本、仓库经费或生产费用。
2.其他盘亏和报废,应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报主管机构审批。无主管机构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部备案。
3.器材报废应经过生产、技术和财务等部门认真鉴定。盘亏,报废,凡需要冲减贷款或预算拨款的,应经经办行审查签证后报部审批。
六、关于在建工程报废的审批
1.凡属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基本建设工程报废,应由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意见,并经建设银行审查鉴证后报部审批。
2.在建各项专项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和小型技措借款工程报废,凡属部审定的项目,应呈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的审批办法,由主管机构自行规定。
3.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工程报废,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七、其他支出的审批
1.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原则上执行部的规定,如国务院明确可比照当地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规定办理的,可执行地方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根据中央精神对老、少、边、穷地区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各主管机构执行时应抄报部备案。
2.凡属财政部或建行总行规定的营业外支出以外的项目,非经部批准,各单位不得列支。
3.坏帐损失除法院业已判决不再收回者外,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凡无主管机构者,每次发生额在二千元及以上者应报部审批。
4.非常损失,基建工程非常损失,由经办银行审签后报部审批。其他单位均由主管机构审批,5万元以上者报部备案。
八、关于产品价格的审批
1.电、热价格的制订和调整,均应由各电管局(包括部直属省电力局,以下同)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成本变化情况等,提出方案报部。热价由部审批。电价由部会同国家物价局核报国务院批准。
2.丰、枯水季节电价,峰、谷分时电价,超计划浮动电价和多电源供电电价等,由网局提出订价意见,报部审批。
3.综合利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小水电、小火电电价;电网互供电价等,由电管局按部或部与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原则规定,制订具体价格和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做好制丝项目总结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函[2004]14号

关于做好制丝项目总结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郑州烟草研究院,云南、福建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各有关卷烟企业:
  制丝工艺技术水平分析及提高质量的技术集成研究推广工作(以下简称制丝项目)是行业近两年来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2002年度和2003年度国家局科技重点立项项目。项目实施两年来,先后在龙岩、楚雄、常德、淮阴、哈尔滨5家试点企业和上海、玉溪、曲靖、宁波、厦门、长沙、武汉7家示范企业重点开展了“卷烟工序质量评价”等9项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和召开现场技术交流会等形式,在行业掀起了研究和推广制丝工艺技术的热潮,广泛带动了各卷烟企业制丝工艺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为了做好该项目总结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验收的准备工作由科技教育司总体部署,请郑州烟草研究院负责组织项目技术组具体实施。
  二、制丝项目《总结验收方案》见附件1。
  三、请郑州烟草研究院按照《总结验收方案》的要求及时做好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和测试方案的制订工作。
  四、请5家试点企业和7家示范企业在项目技术组的指导下,按照《总结验收方案》的要求,分别做好子项目总结、自测自评和总结报告编制工作(格式见附件2),并做好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验收小组成员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验收时间另文确定。
  六、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人:罗登山(13903866930)、刘朝贤(13837106336)。

  附件:1、制丝项目总结验收方案
     2、制丝项目总结报告企业编制提纲




制丝项目总结验收方案


2004年9月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制丝工艺技术水平分析及提高质量的技术集成研究推广(以下简称‘制丝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郑州烟草研究院以及龙岩、楚雄、常德、淮阴、哈尔滨5家试点企业和上海、玉溪、曲靖、宁波、厦门、长沙、武汉7家示范企业在项目工作组和项目技术组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推广工作,项目进行两年多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项目总体进度,为了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并为项目的最终总结验收做好充分准备,有必要对项目的研究推广情况进行总结验收,为此,特制定本验收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制丝项目”既是研究项目,同时又是推广项目,因此既要体现出技术含量,又要体现出实际推广应用的效果。为此,计划将“制丝项目”总结验收的内容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技术研究报告以郑州烟草研究院为主,9项(7项推广2项开发)内容中各选定一个企业协助郑州烟草研究院完成项目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中的9项内容重点要体现出技术含量。二是“5家试点企业”和“7家示范企业”各完成一个推广应用效果报告,各企业的报告重点围绕“四个明显”,总结体现出“制丝项目”在各企业的推广应用效果。
  二、计划安排
  1、请郑州研究研究院从即日起开始着手考虑技术报告的编制、修改、补充、完善,并于12月上报至项目工作组或项目技术组。
  2、“5家试点企业”和“7家示范企业”各企业推广应用报告的编制工作计划于2004年12月完成,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①9月中旬,围绕“四个明显”,项目技术组出台“制丝项目”总结验收及测试方案,并下发至12家企业。
  ②9月中旬~11月中旬,各企业根据总结验收方案进行总结和自测自评,并完成各企业的推广应用报告。
  ③11月中下旬,国家局成立3个项目验收小组到12家企业进行验收、指导。
  ④各企业根据项目验收小组的意见与建议,对推广应用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于12月上报至项目工作组或项目技术组。
  三、验收方式
  在项目工作组的领导、组织下,成立3个项目验收小组,其验收小组人员组成、验收企业、验收内容为:
  1、验收小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组长:云南中烟公司科技处长,成员:1~2名专家,1名项目组成员;
  第二组:组长:福建中烟公司科技处长,成员:1~2名专家,1名项目组成员;
  第三组:组长: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成员:1~2名专家,1名项目组成员。
  2、验收企业
  第一组:楚雄、曲靖、玉溪、武汉
  第二组:上海、宁波、厦门、龙岩
  第三组:长沙、常德、淮阴、哈尔滨
  3、验收内容
  ①围绕“四个明显”并结合合同内容进行验收,;
  ②由于该项目涉及企业多,研究推广面广,各企业研究推广的重点也各有侧重,“四个明显”有可能不能在同一个企业全面体现出来,因此,应总结挖掘出各企业的亮点。
  4、验收方式
  ①听取企业“制丝项目”的研究、推广情况的介绍;
  ②认真审阅企业的推广应用报告,提出报告的修改意见;
  ③针对“四个明显”,查阅原始记录或作部分现场测试;
  ④验收小组针对每个企业合同内容或“四个明显”写出验收结论。



制丝项目总结报告企业编制提纲


2004年9月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制丝工艺技术水平分析及提高质量的技术集成研究推广(以下简称‘制丝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龙岩、楚雄、常德、淮阴、哈尔滨5家试点企业和上海、玉溪、曲靖、宁波、厦门、长沙、武汉7家示范企业在项目工作组和项目技术组的组织领导和技术指导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推广工作,项目进行两年多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总结“制丝项目”开展以来各企业的推广应用效果,迎接11月份“制丝项目”工作组组织的验收,并为项目的最终总结验收做好充分准备。各企业应在11月份以前,针对“制丝项目”合同内容和“四个明显”进行自查、自测、自评,完成“制丝项目”的推广应用报告,特制定“制丝项目”企业总结提纲(草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按照项目工作组的要求,各企业要完成的报告重点要体现出“制丝项目”的推广应用效果。重点围绕“四个明显”进行自测、自查、自评,即围绕卷烟生产企业的卷烟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上升,质量稳定性明显提高,焦油波动范围明显缩小,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效益上升的工作任务与目标和“制丝项目”的合同内容,总结与挖掘各企业在制丝项目开展过程中技术的亮点、特色和效果,完成各企业开展“制丝项目”的推广应用报告。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各企业开展“制丝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展的项目依据、目的、内容及项目进展情况等);
  2、各企业开展“制丝项目”的推广应用效果;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项目开展前后进行对比分析:
  2.1卷烟产品质量水平
  ①参加工序评价、CO2等项目研究推广中所选定的牌号进行感官质量评吸的结果;
  ②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对主要牌号的感官质量评吸结果;
  ③企业产品结构的变化;
  ④其它方面。
  2.2 质量稳定性
  ①过程参数的稳定性;
  ②在制品质量指标的稳定性;
  ③产品物理质量的稳定性。
  2.3 焦油波动情况
  将项目进行以前测定数据与目前测定数据进行对比。
  ①批内卷烟焦油波动值;
  ②批间卷烟焦油波动值。
  2.4 技术和管理人员技术素质
  ①参加各种技术培训的人时数、参加项目研究推广工作的人时数、工艺思想的转变等方面进行总结。
  ②技术带头人或骨干的形成及壮大情况。
  ③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工艺技术水平及工艺意识提高情况。
  2.5 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①企业和研究牌号的产销量变化情况
  ②消耗情况
  ③工序质量评价等项目针对的有卷烟牌号,根据牌号的销量、产值、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3、合同内容的完成情况
  4、各企业开展“制丝项目”的意义和评价(技术、管理、思想等)

  附:相关图表、证明材料。

  三、报告格式
  1、版面要求:
  A4纸,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
  2、封面要求:
  ××卷烟厂(黑体1号)
  开展“制丝工艺技术水平分析及提高质量的技术集成研究推广”项目
  (宋体四号加粗)
  研究推广应用报告(黑体2号)
  ××卷烟厂(宋体2号加粗)
  年 月 日(宋体小号字加粗)
  3、标题:
  报告分四级标题。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四号黑体;三级标题:小四号黑体,四级标题:。
  4、正文字体:
  正文采用五号宋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可采用小五号宋体;图、表标题采用五号黑体;
  5、表格要求:
  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照正式出版物中的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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