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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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8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营口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参保人员按市(县)区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缴费。
第六条 养老保障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标准,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领取标准与趸缴总额对照表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及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障标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的70% (其中,集体补助承担比例为15%,个人缴费承担比例为55%)为基数,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由各市(县)区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没有净收益或净收益不足时,由市(县)区负责解决。
第八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第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存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参加就业前培训,增强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其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未就业并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仍保留农村户口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低保对象救助规定予以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六条 市(县)区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并存入财政专户。可通过社会捐助、国有资产变现部分收入等资金,补充调剂资金。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除留足当期支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计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情况,每年要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行市(县)区统筹。
市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调节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卫生部门负责仍保留农村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医疗待遇的核准;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给付、个人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市(县)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时,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关于颁发《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19970411
【失效日期】
安生生(1997)41号
为推动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工作顺利进行,使达标工作规范化,根据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订了《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现予颁布,自即日起试行。
本《考核实施细则》是对《考核办法》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调中心联系。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
附件2:调度机构有关专业应具备的标准、规程(文件)、制度
和资料
【名称】 附件1: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题注】
【章名】 1 总 则
1.1 为使“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达标工作质量,特制订《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对部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达标考核办法》)中达标的必备条件做了进一步说明,对附件中的五项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考核要求、验收程序和检查内容。
1.3 本《细则》是《达标考核办法》的补充,适用于网、省调度机构达标考核、实施及验收工作。
【章名】 2 申报达标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要求
2.1 申报达标验收的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开展达标工作应满一年(自1~12月的完整日历年),且符合达标标准,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2.2 验收申请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申请报告;
2)《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申报(复查)表》一式五份;
3)自查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3 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责任单位(见第3.1条),正本报负责单位,副本(内容同前,达标申报表为一份)报参与单位。
2.4 自查工作与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2.4.1 按照本细则要求,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
2.4.2 语言简练,修辞朴实,内容具体;
2.4.3 计算公式正确,统计计算结果准确;
2.4.4 电网实时数据以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为依据。
2.5 验收申请应在考核年次年的3月中旬前报出。
【章名】 3 考评验收的组织
3.1 网、省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评验收工作的责任单位。
3.1.1 网内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由网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和网级调度机构参与(参与单位)。
3.1.2 网级和独立省级调度机构的考评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网、省公司达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参与(参与单位)。
3.1.3 考评验收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
3.2 责任单位接到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经初审磋商,决定是否进行考评验收。
3.3 达标考评验收应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7~11人组成,其成员应具备权威性、代表性,熟悉调度业务和达标工作。
3.4 验收组内设若干工作小组(5~7个)进行具体的验收工作。
【章名】 4 考评验收工作程序与要求
4.1 验收的准备工作
4.1.1 对申报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1.2 对AGC功能按实用化标准提前进行专项验收或复查。
4.2 工作小组工作内容:
4.2.1 对全部达标指标进行审查,核对有关资料、数据、原始记录。
4.2.2 根据需要对必备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抽测与现场检查,召开必要的座谈会,听取意见。
4.2.3 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天,并汇总写出验收工作报告。
4.3 考评由验收组进行,其工作内容与步骤如下:
1)听取自查报告;
2)审议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
4)召开必要的座谈会;
5)评议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6)对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分;
7)通过验收结论。
4.4 考评工作结束后,可召开验收会议。会议程序为:
1)宣布验收组组成;
2)听取专项验收报告和验收工作报告;
3)宣布验收结论;
4)会议发言;
5)会议总结。
4.5 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6 在考评验收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验收工作结束时,领导小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4.7 考评验收结果由验收负责单位于4月底前报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式三份),包括如下内容:
1)验收意见;
2)考评验收工作的主要材料:验收组组成、验收结论、专项验收(或复查)报告、验收工作报告和有考评验收结果的达标申报表;
3)其他必要的材料。
【章名】 5 必备条件的考评验收
5.1 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改革开拓,团结进取,廉政勤政,无违法违纪事件。考核年度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条件说明:
1)有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并认真执行;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制度化,记录齐全;
3)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未受纪律处分,未发生上级通报批评事件;
4)考核年度本单位职工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5)听取网、省公司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对该领导班子的评价,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问卷方式调查)。
5.2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职工队伍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考核期内被评为省公司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条件说明:
1)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项活动;
3)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4)具有网、省公司及以上机构颁发的文明单位证书。
5.3 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依法管理,依法调度。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实行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条件说明:
1)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违反调度纪律的事件;
2)对所辖调度对象发生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事件立即制止,严肃处理,无姑息纵容的情况;
3)本单位所制定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均未与《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抵触;
4)实行调度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5)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管理工作,做好协议签订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并严格履行。
5.4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主网稳定破坏、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和本单位责任的电网运行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
条件说明:
1)不发生本单位直接责任的所辖主网的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3.1.3条所列考核。
2)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群伤事故。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按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2.1.1条规定统计。
3)不发生本单位所属生产用建筑物的火灾事故。
4)考核期内未发生调度机构责任事故,事故以相应的安监部门的认定为准。
5.5 保证电网频率合格。年责任频率合格率不低于9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1)。
条件说明:
1.频率考核允许偏差标准
按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2Hz;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2.频率合格率的计算
参照能源电〔1990〕389号文《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第九部分《电力调度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即
年累计责任额
年日历时间-
年责任频 率不合格时间
K=------------×100%
率合格率 年日历时间
其中 时间单位为s;采样周期:1997年5月1日前,按各网有关
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调度〔1997〕4号文执行。
3.考核标准
独立省(含粤、桂、云、贵)电网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K≥99.5%;
跨省电网中网调和各省(市、区)调度机构年责任频率合格率大于等于按全网年频率合格率考核标准分解到各网、省(市、区)调的目标值Ki。
(1)Ki=〔1-τ(1-99.5%)〕×100%
其中 τ=网调、省(市、区)调统调电力/全网统调电力
式中 τ棗统调电力系数。
(2)按网局根据考核标准分解下达到网调和各省(市、区)调的指标。
以上由网局根据本网情况确定其中一种方式考核并报国调中必备案。
5.6 保证电网运行电压合格。调度机构管辖的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合格率不低于98%(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2)。
条件说明:
1)电压质量监测以EMS采集的调度范围内220kV及以上母线电压数据为依据,暂定以不少于全部监测点70%的考核点数据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点选择应能反映调度范围电网电压质量状况,并报上级调度部门认可。
2)电压合格率的计算:
考核点年 考核点年累计电压合格时间
=------------×100%
电压合格率 考核点年累计运行时间
各考核点年电压合格率之和
年电压合格率=------------×100%
考核点点数
3)电压质量考核标准:
500(330)kV变电所50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3%~5%。
发电厂的500kV母线、发电厂和500(33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0%~10%。
220kV变电所的220kV母线电压允许电压偏差范围为额定电压的-3%~7%。根据电网状况,个别母线电压允许偏差也可选择为额定电压的±5%,但须经上级调度主管部门批准。电压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偏差幅度不应大于5%。
4)采样周期:
采样周期暂定不大于1h,利用EMS采集的电压数据,编制软件对电压合格率进行统计。
5.7 努力减少网损,保持网损率不高于前两年平均值,且网损降低系数K≥0.007(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3)。
条件说明:
1)网损是指本公司所调度的输电网产生的损耗,按照电能关口计量装置进行统计和考核。
输入电量-输出电量
网损率=---------×100%
输入电量
输入电量是发电厂上网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和其他各类上网电量之和;输出电量是向下一级电压电网供电量和送入邻网电量。
2)各网省局应按所调度电网范围设置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网损计量和统计以电能关口计量装置的数值为准。对发电厂上网电量要按照《关于明确发电厂供电量计量点的通知》(安生技〔1996〕94号文)的规定进行计量。跨省电网间和省间联络线的网损计量按现行有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3)当由于多发水电和新增远距离电源点等原因引起网损增加,可考虑对网损考核基准值(X)进行修正,但须报送详细计算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5.8 本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并保持实用化水平;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过实用化验收。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月电能量采集完成率不低于95%(详见《电网调度机构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办法》五、注4)。AGC功能达到部颁实用化标准。
条件说明:
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复查(不超过2年);考核年内每个月的各项指标不低于实用化基本要求(事故遥信正确动作率按年统计)。
2)所辖地区调度机构中80%及以上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已经通过实用化验收。对于各网调,其网内60%以上地区调度机构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也应通过实用化验收。定期组织(不超过3年)对所辖范围内已通过实用化验收的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复查。
3)跨省电网、省网间联络线电能量采集完成率考核年内各月均不低于95%。独立省网无该项指标。统计公式为:
实采的联 当月日 ∑应采各联络线
×( - )
月电能量 络线条数 历时间 当月不合格时间
=------------------
采集完成率 应采集的 当月日
×
联络线条数 历时间
式中 各联络线当月不合格时间棗各联络线电能量数据不准确
和中断的时间。
4)AGC功能已通过实用化验收,且AGC功能年投运率≥70%,AGC控制年合格率≥98%。
对于在考核年内AGC通过实用化专项验收的单位,在连续6个月的考核期内,其AGC功能投运率≥70%,AGC控制合格率≥98%。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
AGC功能年投运率=------------×100%
全年日历小时数
式中 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并发挥作用
的时间。
AGC控制年合格率=〔(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ACE不合格小
时数)/全年AGC功能投运小时数〕×100%
式中 ACE不合格小时数棗AGC功能投入时,电网频率偏差
(按实用化验收标准)或联络线偏
差(按各网、省确定的值考核)连续
超过规定值1min的累计时间。
资料要求:
有完整的AGC投运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参加AGC的机组(电厂)每天投入AGC控制的时间记录;每天主站端AGC功能的投运时间记录以及相应ACE偏差变化曲线(每分钟1点)。
5.9 保障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220kV及以上电网保护正确动作率≥95.5%。
条件说明:
本条按《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执行。
继电保护年 年正确动作次数
=-------×100%
正确动作率 年动作总次数
220kV及以上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是指:接入220kV电压等级的100MW及以上发电机、50Mvar及以上调相机,接入电压为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线路(含电缆)、补偿装置、高压厂用变的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重合闸、远方跳闸装置等。
5.10 本调度机构所辖通信站均已达标。
条件说明:
1)本条仅考核本调度机构人员直接维护管理的通信站;
2)应出具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通信站验收合格证书或铜牌。
【章名】 6 五项指标的考评验收
6.1 关于评分标准等级的含义:
1)优,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
2)良,基本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个别考核内容不满足;
3)一般,大致满足本条各项考核内容要求,2~3个考核内容不满足考核要求;
4)差,本条3项以上或全部考核内容不满足要求。
6.2 评分标准等级的分数折算:
-------------------------------
| 标 准 分 | 优 | 良 | 一般| 差 |
|----------|-----|----|---|---|
|每条标准分为10分者| 9~10|7~9 |5~7|0~5|
|----------|-----|----|---|---|
|每条标准分为15分者|12~15|9~12|6~9|0~6|
-------------------------------
6.3 五项指标考评验收内容,见表1~表5。
【章名】 7其 他
7.1 申报单位应提供必备条件及考核指标等的有关资料、文件、记录及计算公式、结果等,以备验收时查阅,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及专业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7.2 本《细则》由部主管部门制订并负责解释。
表1 安全工作考核
--------------------------------------------
|序| 主要考核 | 检查内容 | |标 | 考 核 分 | |
| | | | 评分规定 |准 |--------|备 注|
|号| 内 容 | 及要求 | |分 |自查|验收|审核| |
|-|-------|-------|--------|--|--|--|--|---|
| | | 1.有专门安| 无安全机构 | | | | | |
| | |全生产管理的 |或安全责任制 | | | | | |
| | |机构或人员; |扣10分; | | | | | |
| | 安全监察机 | 2.安全生产| 不完备或不 | | | | | |
| |构健全,建立安|责任制及实施 |健全扣0.5~2| | | | | |
| |全生产责任制 |情况; |分; | | | | | |
|1|且落实,有健全| 3.安全管理| 发生5.4条 |10| | | | |
| |的安全管理网 |网; |之外的事故及 | | | | | |
| |和安全保证体 | 4.是否发生|障碍扣1~5 | | | | | |
| |系及奖惩制度 |5.4条之外的|分; | | | | | |
| | |事故及障碍; | 无奖惩制度 | | | | | |
| | | 5.奖惩制度|扣3分,实施不 | | | | | |
| | |及实施情况 |力扣0.5~2分| | | | | |
|-|-------|-------|--------|--|--|--|--|---|
| | 安全第一责 | | | | | | | |
| |任者按规定到 | | 抓安全工作 | | | | | |
| |位,安全工作摆| 1.安全会议|不力扣1~ | | | | | |
| |到重要议事日 |及安全工作 |3分; | | | | | |
| |程。各部门分 |记录; | 安全责任不 | | | | | |
| |类人员安全职 | 2.安全责 |落实扣0.5~ |10| | | | |
|2|责明确,安全责|任制; |2分; | | | | | |
| |任落实。年度 | 3.安全工作| 工作计划不 | | | | | |
| |安全工作有计 |计划及总结 |健全扣0.2~ | | | | | |
| |划、有重点、有| |1分 | | | | | |
| |整改措施、有实| | | | | | | |
| |效、有总结 | | | | | | | |
|-|-------|-------|--------|--|--|--|--|---|
| | 现场规程齐 | | | | | | | |
| |全并及时修订。| | 种类及数量 | | | | | |
| |定期进行安规 | 1.规程种类|不足扣0.1~1| | | | | |
| |学习、考试,记|及数量; |分; | | | | | |
| |录齐全。新工 | 2.学习和考| 制度不健全 | | | | | |
| |人(含临时工)|试制度及记录、|及执行不好扣 |10| | | | |
|3|入局进行安全 |资料; |0.2~2分; | | | | | |
| |教育,特种人员| 3.培训制度| 安规考试每 | | | | | |
| |及值班人员上 |及记录 |少5人、入局教 | | | | | |
| |岗前考试合格,| |育每少1人扣 | | | | | |
| |并定期进行培 | |1分 | | | | | |
| |训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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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园林局
湛江市《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市外园林绿化企业进湛施工,必须办理进湛年度备案手续,持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核发的《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进湛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湛江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二、进湛备案企业资质要求。省内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省外企业必须具有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三、进湛备案企业人员要求。驻湛机构需配有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
1、三级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师1人,园林工程师 不少于2人。
2、二级以上企业配置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师1人,水、电工程师1人,园林工程师3人。
四、办理备案必须提如下申请资料
1、市外进湛施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一式三份)。
3、《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
6、企业在湛江市银行开户证明。
7、企业施工业绩材料:一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二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三级企业须提供近3年来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书。
8、驻湛机构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管部门颁发的租期在一年后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9、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湛负责人的委托书。
10、企业驻湛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及人员任职书、在湛身份证或有效期在一年后到期暂住证、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
11、企业驻湛江备案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社保证明。
12、上述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准备原件核对。
五、企业必须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不得伪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这二年内取消在湛施工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位技术负责人只能承接一个工程。特殊园林需承接第二个工程的,应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市政园林局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第二个项目的投标,但一位技术负责人最多只能承担二个工程项目责任。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园林窗口报送申请资料。
2、市政园林局到申请单位驻湛办公场地核查。
3、市政园林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办理,申请单位到市政园林窗口领取批复件。
八、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理决定。
九、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湛后,必须严格遵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清除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
1、未经备案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超过核准经营时间承接工程的。
2、非法挂靠,非法转包,转借、出卖证件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的。
十、市招投标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市外进湛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准入制度,未办理进湛施工备案手续的市外企业所取得工程项目中标标书一律按废标处理。
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3月30日颁发《关于加强市外进湛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市外企业进湛施工备案表.doc》
湛江市市政园林局
二〇〇六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