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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8:07:40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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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以实践特色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成果,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决定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作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工作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2008年度企业年检为平台积极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当前,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工作思路上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行动起来,把总局出台的服务企业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发挥职能作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年检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广泛、密集、近距离接触企业,是向企业宣讲政策、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引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好机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把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作为帮扶企业的重要平台,集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力量,运用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开展帮扶企业活动,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减轻企业负担。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宣传并引导企业运用好工商机关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年检期间把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结合年检工作把有关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引导企业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

(二)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国家为扩大内需制定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提供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三)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连锁经营登记手续,关注新兴服务业态和项目登记,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

(五)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六)加强对企业登记和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参考。

三、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帮扶

(一)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经营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四)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四、通过企业年检加强对企业的规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合作,探索以强化监管合力为抓手,依法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的防范。

(三)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重点行业,特别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年检期间帮扶企业的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做贡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顺势而为,饱含感情开展帮扶企业工作。

各地要针对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把坐等企业申报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帮扶企业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发放登记需求表等各种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在年检工作中要严肃法纪,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在年检一线工作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年检工作从3月1日开始,各地要将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5月底向总局企业注册局进行一次书面反馈。在7月底之前,将年检总结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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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萍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续处理为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同时挂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二)原由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自治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自治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局对区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

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对外联络、接待、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办自治区安委办的日常具体事务;承担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法规与科技处。

具体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的有关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起草有关重要文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证件(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办公室)。

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和各地级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面有关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区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承办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护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煤矿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察全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承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委办)行政编制42名,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安全生产监察员5名(处级)。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林业、特种设备、消防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林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刁联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暂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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