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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20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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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地质找矿快速突破,部正在研究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为做好衔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首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的公告》(2011年第10号)确定的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空白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仍可正常办理);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暂缓审批;部暂停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空白区的矿业权配号。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审批(具体要求部将另行通知),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准后,按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矿业权。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前,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按照整装勘查部署急需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部批准后,可以设置矿业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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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市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五区设立公安巡察部门,在市、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警务划分确定管理区域,具体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和复杂地段的巡察工作。
第三条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巡察区域范围内:
1、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受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委托,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市政公用设施。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救护突然受伤、患病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并给市民其它必要的帮助。
(三)依法由公安巡察部门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为公安巡警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巡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做到:
1、警容严整,举止规范,坚守岗位;
2、纪律严明,文明执法;宣传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增强人民法制意识;
3、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二章 罚 则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2、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3、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6.利用看手相、算命、卜卦等迷信手段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
7、倒卖车、船、机票、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入场券等票证的;
8、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10、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偷盗、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没收财物、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相带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或未保持完好的;
2、在夜间或因雨、雪、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3、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的;
4、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5、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装修(饰)物、霓红灯安装不牢固、影响安全,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6、从高空向下抛扔杂物的,对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及其公共场所活动的,对携犬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属于禁养犬种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沿街设置的霓红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未保持整洁、
完好的处以20元至50元的罚款;
2、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雕塑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任意张挂、张贴招牌、广告启示、宣传品的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经制止不听的处以4元至2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市容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罚50元至100元的罚款:
1、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的;
2、经批准堆放物品,但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
第十三条 埋压、围占或者损毁消防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协同有关部门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故意损毁道路、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它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3、违反规定,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及其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广播宣传车的;
2、采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招徕顾客的;
3、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报警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停车场、点或搭棚、摆摊、堆物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的,按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处以罚款;
4、经批准占用道路,但扩大占路面积的,按超占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10元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按工程造价处以5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卫生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予以清除,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杂物,乱扔动物尸体的,处1元至10元的罚款;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装载物散落、流漏的,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除。当时不能立即清除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1、在有禁止停放车辆标志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非试刹车路段,进行试刹车的;
3、车辆在行驶中,除正常行驶声响外,发其它异响,形成强噪音的;
4、违反禁令标志或指示标志通行的;
5、不按规定骑自行车带人的。
第二十条 对在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肇事、肇祸的精神病及醉酒的人,由巡警进行管束。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由巡警送交有关部门予以收容。
第二十一条 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两轮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载客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按照本规定处以拘留、5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实际价值50元以上)的处罚由公安巡察部门裁决:对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实际价值50元以下)的处罚由巡警当场执行。
超出公安巡察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巡警或公安巡察部门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先向管理相关人出示证件,但对被通缉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除外;
2、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3、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二十四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必须及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巡察部门所作的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规定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的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对处以5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及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处罚不服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市两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查,公安部门应结合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查)申请之日起作出复议(查)决定。当事人不服复议(查)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巡察部门和巡警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直接向市公安机关投诉,市公安机关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5日内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新乡市2006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给合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全市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0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督查考评体系的记2分,未纳入的扣2分。
  (2)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政府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与市政府相比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政府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季度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政府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2.定期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全年不少于4次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3分)。
  3.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分)。
  (1)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录入工作,记1分;否则扣1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健全,管理到位,扎实开展自动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推广应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记2分;未及时落实的,扣1-2分。
  (3)实行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年内对1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评定的,记1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2分。
  (4)以“平安商场”、“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场所”、“平安学校”为重点的“五大平安系统”消防创建活动开展扎实有效,有方案、有部署、有活动、有总结的,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4.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应建档火灾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伤3人以上火灾以及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的8%,记2分;低于8%的,扣2分。
  2.各县(市)、区2006年业务经费按照《新乡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4分;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4分,未足额拨付的,扣2分;超过20%的,奖2分。
  3.征招不少于5名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3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3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的90%,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记6分;特勤器材数量、个人防护器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达不到标准的,分别扣2分;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国家标准100%的,奖1分。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8分)
  1.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及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记4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镇的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
  2.补建全部欠帐市政消火栓80%以上的,记2分;否则,扣2分。
  3.更新超期服役消防车,普通消防车辆达到国家标准,记2分;否则,扣2分。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6分)
  1.按照《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2005.8-2008.8)发展指导意见》,重点镇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其他农村乡镇按任务分配建成多种形式消防队(站),记4分;每少建成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扣1分。
  2.按照省政府招收消防文职雇员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招收文职雇员不少于5名,记2分;每少招收1名消防文职雇员,扣1分。
  (五)社区、农村消防工作(18分)
  1.市区落实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6分)。
  (1)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推动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记2分;否则,扣1-2分。
  (2)认真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建设“十个有”全面推广,记2分;否则,扣1-2分。
  (3)在市政府验收前组织对社区消防工作进行验收,70%的建成社区能有效开展消防工作,并在辖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否则,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或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2.县(市)城区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6分)。
  (1)制定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否则扣1分。
  (2)认真指导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开展的记2分,召开试点现场会推广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县(市)城区建立若干区域联防组织,开展以治安消防为一体的区域治安消防联防工作,记2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2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3.农村消防工作(6分)。
  (1)认真贯彻《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村镇发展规划,制定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记1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分。
  (2)认真指导农村开展消防工作,农村消防建设“十个一”全面推广,记2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2分。
  (3)年内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消防建设标准,记3分;未达到标准的,扣1-3分;成效显著被省市推广经验的,分别奖3分、1分。
  (六)组织排查整改火灾隐患(10分)
  1.春节、“五一”、国庆节期间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有效,记2分;否则扣1-2分。
  2.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活动,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整治效果明显,记4分;否则扣1-3分。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停产停业请示的,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6月底前消除,记4分;未按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一票否决。
  (七)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培训(13分)
  1.组织协调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及时、定期对当地火灾信息、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等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报道的,记3分;未积极组织报道的,扣1-2分。
  2.深入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社会培训、文明家庭评比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之中,效果明显,记3分;否则扣1-3分。
  3.广泛实施消防标语工程,按照任务分配,在城镇主要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路段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显著部位设置大型消防公益广告,记3分;每少1块扣1分;超过5块,奖1分。
  4.“119消防夏令营”和“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记2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1—2分。
  5.完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 ,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点人员的培训力度(2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记1分;否则扣1分。各地培训不少于3500人,记1分;否则扣1分。
  (八)火灾形势(10分)
  1.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发生重大火灾的,每起扣5分。
  3.无重特大死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总人口的百万分之0.63以下的,记10分;超过百万分之0.63的,扣2-4分。
  二、市直责任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0分)
  与所属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率达到100%;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10分)
  将消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本单位其它工作统筹安排,与其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提供足额经费。每少落实一项扣2分。
  (三)主要消防工作目标落实(20分)
  完成市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本系统公安部61号令落实(10分)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所属单位"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设施有效、措施落实",达到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少一项扣2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5分)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记4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4分。
  2.每年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所属单位职工的“四懂四会”率不低于80%(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4.积极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5分;否则扣1-5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1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实行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2-10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2.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在10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记10分;未按时整改的,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5分)
  1.系统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亡1人扣5分。
  4、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1起扣3分。
  三、奖惩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将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予以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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